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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香港青年協會法團條例

章號
Cap. 1108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6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香港青年協會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成立為法團

香港青年協會的成員為一個法人團體,須以“Hong Kong Conference of Youth Organizations”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必須備有和可以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不時按其認為適合而破毀、更換、更改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第4條法團的權力
第a條

獲取、購買、取得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或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

第b條

以購買或其他方式獲取任何性質或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第c條

將款項以存款於香港任何銀行的方式投資,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債券,或投資於香港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任何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債權股證、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

第d條

按法團認為適合的條款,將當其時歸屬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債權股證、資金、證券、保證、船隻、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出、按揭、批租、出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e條

建造任何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對其作出任何改善;

第f條

按法團認為適合的條款借入款項,以及以公開或私人募集款項的方式籌集款項;及

第g條

概括而言,作出在法團的規例所訂定的法團目標及宗旨方面或在前述的目的或其中任何目的方面看似屬附帶的其他事情,或看似有助於該等目標及宗旨或該等目的的其他事情。

第5條成員

法團由其規例所訂定的成員組成。

第6條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1) 法團須將以下文件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 (a) 法團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此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

(b) 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規例一份,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對規例的修訂;

(c) 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法團成員姓名和地址的列表,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對列表的更改;及

(d) 根據獲委任簽署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2) 按照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於任何修訂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後28天內發出。

(3) 任何人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4) 根據本條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5的費用。

(5) 查閱根據本條例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文件,須繳付$1的費用。

第1條
第a條

法團主要辦事處的地址及此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

第b條

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規例一份,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對規例的修訂;

第c條

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法團成員姓名和地址的列表,以及經如此核證的任何對列表的更改;及

第d條

根據獲委任簽署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2條

按照第(1)款發出的通知,須於任何修訂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後28天內發出。

第3條

任何人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第4條

根據本條登記任何文件,須繳付$5的費用。

第5條

查閱根據本條例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文件,須繳付$1的費用。

第7條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的蓋章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並已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均須由法團的主席及秘書簽署,或由法團的主席或秘書與法團委任的一名其他成員簽署,或由法團委任的兩名其他成員簽署,而該項簽署須視為在該等契據、文件及其他文書上妥為蓋章的充分證據。

第8條原有規例成為法團的規例

未具法團地位的香港青年協會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實施的規例為法團的規例,但該規例可隨時和不時由法團按照當其時實施的規例條文,予以更改或修訂。

第9條保留條文
26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青年協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08(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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