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49條作出的宣布
第1條
開新分頁 ↗為施行本條例第49條,現宣布:已與瑞典王國政府訂立第2條所提述的安排,旨在就該國的法律所施加的入息稅及其他相類似性質的稅項給予雙重課稅寬免,而該等安排的生效是有利的。
安排指明(瑞典王國政府關於民用航空服務)(雙重課稅)令(Cap. 112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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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49條作出的宣布
為施行本條例第49條,現宣布:已與瑞典王國政府訂立第2條所提述的安排,旨在就該國的法律所施加的入息稅及其他相類似性質的稅項給予雙重課稅寬免,而該等安排的生效是有利的。
指明的安排
第1條所述的安排,載於在2000年3月14日在香港以英文簽訂的一式兩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瑞典王國政府關於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的第十條(該條的中文譯本於附表指明)中,而該等安排按該協定的意旨而具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瑞典王國政府關於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第十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