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下文所述的限制下,本規則適用於各宗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公司清盤中的法律程序,但該等清盤須於本規則實施日期當日及之後開始;此外,除法院的任何一般命令或特別命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亦適用於1933年7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公司清盤中所有在上述實施日期後採取或提起的法律程序。規則如由於其性質及標的事項,或由於其所屬組別的標題,或由於其條款,而僅適用於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法律程序,或僅適用於該等法律程序及債權人自動清盤中的法律程序,則不適用於自動清盤中的法律程序或成員自動清盤中的法律程序(視屬何情況而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