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subLeg

豁免利得稅(人民幣國債)令

章號
Cap. 112BH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豁免利得稅

(1) 凡任何人收取屬以下項目的款項 —— (a) 就或須就人民幣國債支付的利息;或

(b) 將人民幣國債出售或作其他處置而獲得的利潤,或人民幣國債到期被贖回或於出示時被贖回而獲得的利潤,

(2) 本條就須就於2009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所有課稅年度徵收的利得稅而適用。

第1條
第a條

就或須就人民幣國債支付的利息;或

第b條

將人民幣國債出售或作其他處置而獲得的利潤,或人民幣國債到期被贖回或於出示時被贖回而獲得的利潤,

第2條

本條就須就於2009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所有課稅年度徵收的利得稅而適用。

7 條

引用此法例

《豁免利得稅(人民幣國債)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BH(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