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命令可引稱為《豁免薪俸稅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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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豁免薪俸稅令
第1條引稱
第2條薪俸稅的豁免
(1) 任何人如因在1939-1945年的戰爭中遭受永久傷害而正在收取根據《退休金規例》()發給的退休金,則獲豁免繳付根據本條例就該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上述退休金而應徵收的薪俸稅。
(2) 本條適用於1975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之前各課稅年度。
第1條
任何人如因在1939-1945年的戰爭中遭受永久傷害而正在收取根據《退休金規例》()發給的退休金,則獲豁免繳付根據本條例就該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上述退休金而應徵收的薪俸稅。
第2條
本條適用於1975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之前各課稅年度。
第3條傷殘退休金的薪俸稅獲一般豁免
任何人如正在收取根據《退休金規例》()、《退休金利益條例》()、《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撫恤金)規例》()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發給的退休金,則獲豁免繳付根據本條例就該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上述退休金而應徵收的薪俸稅。
5 條
引用此法例
《豁免薪俸稅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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