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美國國際商業銀行香港業務歸屬大和銀行一事,以及就其他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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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商業銀行(香港業務轉讓)條例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是根據美國法律成立、總辦事處設於洛杉磯的《艾奇法令》*法團;
大和銀行是根據日本法律成立、註冊辦事處設於大阪的公司;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是根據《銀行業條例》()領有牌照的銀行,在美國及香港經營銀行業務;
大和銀行是根據《銀行業條例》()領有牌照的銀行,在日本、香港及其他地方經營銀行業務;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與大和銀行於1988年4月27日簽立有條件的買賣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有關大和銀行收購美國國際商業銀行香港業務的規定;及
考慮及影響美國國際商業銀行香港業務的進行的合約上及其他法律上關係的牽涉範圍,本條例的制定為完成該買賣協議的條件之一: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除所述標的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本條例中任何提述美國國際商業銀行的財產或法律責任之處,即為提述美國國際商業銀行當其時(不論是以享有實益權益的人身分或以任何受信人的身分)有權享有的財產或承擔的法律責任,該等財產或法律責任為香港業務的一部分,不論該等財產或法律責任位於何處或在何處產生,不論美國國際商業銀行能否將其轉讓,亦不論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根據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享有該等財產或承擔該等法律責任。
(3) 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及任何其他人,如其權利受本條例任何條文影響,均須當作於本條例中述及。
依據有關協議的條文由香港業務付還美國國際商業銀行的現金款額;
Rainier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mpany Limited資本內的已發行股份;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總辦事處及香港以外地方的分行的業務經營,以及與該等業務經營有關或得自該等業務經營的任何性質的所有現有財產及法律責任;及
依據在《公司條例》()的生效日期*之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的條文須由美國國際商業銀行備存的文件;
本條例中任何提述美國國際商業銀行的財產或法律責任之處,即為提述美國國際商業銀行當其時(不論是以享有實益權益的人身分或以任何受信人的身分)有權享有的財產或承擔的法律責任,該等財產或法律責任為香港業務的一部分,不論該等財產或法律責任位於何處或在何處產生,不論美國國際商業銀行能否將其轉讓,亦不論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根據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享有該等財產或承擔該等法律責任。
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及任何其他人,如其權利受本條例任何條文影響,均須當作於本條例中述及。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與大和銀行須於憲報刊登聯合公告,公布預料為指定日期的日期,但如因任何原因該日期並非指定日期,則美國國際商業銀行與大和銀行須於憲報刊登聯合公告,表明此意,並須再次於憲報刊登聯合公告,公布下一個預料為指定日期的日期或已成為指定日期的日期(視屬何情況而定)。
在指定日期當日,該等香港業務,就香港法律而言,須當作轉讓予和歸屬大和銀行,以使大和銀行繼承該等香港業務。
(1) 任何財產如於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持有,不論是單獨持有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持有,亦不論是以任何信託契據、授產契、契諾、協議或遺囑的受託人或保管受託人身分(不論原先是否如此獲得委任,亦不論是經簽署或蓋章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持有,或以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身分、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的司法受託人身分、或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憑藉本條例當作已歸屬大和銀行,則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該財產由大和銀行單獨持有或聯同上述其他人持有(視屬何情況而定),而大和銀行具有有關信託所給予美國國際商業銀行的同一身分,並擁有和受限於對該等信託適用的權力、條文及法律責任。
(2) 憑藉本條例當作歸屬大和銀行的任何財產,將之歸屬具有第(1)款所提述受信人身分的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所根據或憑藉的任何現有文書或法庭命令(如屬遺囑,則包括遺囑認證的授予書),以及訂明美國國際商業銀行因以該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務而獲付或留存酬金的上述文書或命令的任何條文或任何現有合約或安排,於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猶如其中任何提述美國國際商業銀行之處,由提述大和銀行所取代一樣地解釋和具有效力。
(3) 任何遺囑性質的饋贈均不得僅因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施行而廢止。
任何財產如於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持有,不論是單獨持有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持有,亦不論是以任何信託契據、授產契、契諾、協議或遺囑的受託人或保管受託人身分(不論原先是否如此獲得委任,亦不論是經簽署或蓋章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持有,或以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身分、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的司法受託人身分、或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憑藉本條例當作已歸屬大和銀行,則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該財產由大和銀行單獨持有或聯同上述其他人持有(視屬何情況而定),而大和銀行具有有關信託所給予美國國際商業銀行的同一身分,並擁有和受限於對該等信託適用的權力、條文及法律責任。
憑藉本條例當作歸屬大和銀行的任何財產,將之歸屬具有第(1)款所提述受信人身分的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所根據或憑藉的任何現有文書或法庭命令(如屬遺囑,則包括遺囑認證的授予書),以及訂明美國國際商業銀行因以該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務而獲付或留存酬金的上述文書或命令的任何條文或任何現有合約或安排,於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猶如其中任何提述美國國際商業銀行之處,由提述大和銀行所取代一樣地解釋和具有效力。
任何遺囑性質的饋贈均不得僅因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施行而廢止。
立約一方為大和銀行,而非美國國際商業銀行;
任何提述美國國際商業銀行之處(不論措辭為何,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而涉及於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須辦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大和銀行取代;
任何提述美國國際商業銀行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之處(不論措辭為何,亦不論是明訂或隱含),而涉及於指定日期當日或以後須辦理的事情者,即為提述大和銀行各董事,或大和銀行為該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視情況所需而定),或如無上述委任,則為提述身分與首述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最為接近的大和銀行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但(a)段不適用於有關協議或依據或補充有關協議而明文訂立的任何協議。
任何法定條文、任何美國國際商業銀行並非立約一方的現有合約的任何條文,以及任何其他現有文件(合約及遺囑除外)的任何條文適用於以上段適用的合約時,該段亦適用於上述各條文:但該節不適用於任何規管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業務的經營的成文法則所訂定的任何現有授權或豁免。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與任何客戶之間的任何帳戶,於指定日期當日成為大和銀行與該客戶之間的帳戶,規限該帳戶的條件及附帶條件與前相同;就各方面而言,該帳戶須當作為連續的同一帳戶:但本條例並不影響大和銀行或該客戶更改設有任何帳戶的條件或附帶條件的權利。
給予美國國際商業銀行的任何現有指示、命令、指令、委託、授權書、權限、承諾或同意(不論是否以書面作出,亦不論是否與任何帳戶有關),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猶如是給予大和銀行一樣地具有效力。
向美國國際商業銀行開出或發出或由該銀行承兌或背書或於其任何營業地點付款的任何可流轉票據或付款單,不論是在指定日期之前或當日所開出、發出、承兌或背書者,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具有同樣效力,猶如該票據或付款單向大和銀行開出或發出或由該銀行承兌或背書或於該銀行的同一營業地點付款一樣。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以受寄人身分對任何文件、紀錄、貨品或其他物件的保管,須於指定日期當日移交大和銀行,而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根據關乎上述文件、紀錄、貨品或物件的任何委託保管合約而具有的權利及義務,須於該日成為大和銀行的權利及義務。
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由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或該銀行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持有、用作保證就任何法律責任付款或解除任何法律責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須由大和銀行持有,或由上述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為大和銀行持有(視情況所需而定),並可由大和銀行(不論為該銀行本身的利益,或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證就該法律責任付款或解除該法律責任的抵押;
就按照本條例條文歸屬大和銀行的任何抵押及以其作為保證的任何法律責任而言,大和銀行所享有的權利及優先權,以及規限該銀行的義務及附帶條件,與美國國際商業銀行如繼續持有該抵押本來會享有的及受規限的一樣;
在不損害第(ii)節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美國國際商業銀行與大和銀行之間有任何現有法律責任存續,而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或大和銀行或兩者其中之一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託人就該法律責任持有任何抵押,則為行使該抵押權或將該抵押變現起見,即使香港業務歸屬大和銀行,該法律責任須當作繼續有效;
第(i)、(ii)或(iii)節所提述並擴及未來放款或法律責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可由大和銀行(不論為該銀行本身的利益,或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證未來放款及未來法律責任獲得付款或解除的抵押,其可供使用的範圍及方式,在各方面均與在緊接該日之前,其作為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或大和銀行(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未來放款或須獲解除的法律責任的抵押一樣。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的任何權利或法律責任,如憑藉本條例而當作為大和銀行的權利或法律責任,則大和銀行及所有其他人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即具有同樣的權利、權力及補救辦法(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辯、向任何主管當局提出或反對申請的權利及權力),以確定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或使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可強制執行,或強制執行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猶如該項權利或法律責任在任何時候均屬大和銀行的權利或法律責任一樣;而由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提出或針對該銀行提出、並在緊接指定日期之前現有或待決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向任何主管當局提出的申請,均可由大和銀行繼續進行或繼續針對大和銀行進行。
判美國國際商業銀行勝訴或敗訴的任何判決或裁決的規定,如於指定日期之前仍未獲完全滿足,則在指定日期當日,在可由或可針對美國國際商業銀行強制執行的範圍內,成為可由或可針對大和銀行強制執行。
(1) 適用於美國國際商業銀行僱用任何人的僱傭合約;而根據該合約受僱於美國國際商業銀行及大和銀行,就各方面而言,須當作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2)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任何董事或核數師,不得僅憑藉本條例而成為大和銀行的董事或核數師(視屬何情況而定)。
適用於美國國際商業銀行僱用任何人的僱傭合約;而根據該合約受僱於美國國際商業銀行及大和銀行,就各方面而言,須當作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任何董事或核數師,不得僅憑藉本條例而成為大和銀行的董事或核數師(視屬何情況而定)。
(1) 凡簿冊及其他文件在指定日期之前會就任何事宜而作為對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有利或不利的證據者,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納為對大和銀行有利或不利的證據。
(2)
凡簿冊及其他文件在指定日期之前會就任何事宜而作為對美國國際商業銀行有利或不利的證據者,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納為對大和銀行有利或不利的證據。
(1) 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證據條例》()第III部適用於憑藉本條例當作歸屬大和銀行的美國國際商業銀行的銀行紀錄,亦適用於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該等紀錄內的記項,猶如該等紀錄為大和銀行的紀錄一樣。
(2) 就《證據條例》()而言,凡銀行紀錄憑藉本條例當作已成為大和銀行的銀行紀錄,而其內有任何記項看來是於指定日期前列入者,則該等紀錄須當作為在列入該記項時的大和銀行的普通銀行紀錄,而任何該等記項須當作為於慣常及通常業務運作中列入者。
(3)
在指定日期當日及以後,《證據條例》()第III部適用於憑藉本條例當作歸屬大和銀行的美國國際商業銀行的銀行紀錄,亦適用於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該等紀錄內的記項,猶如該等紀錄為大和銀行的紀錄一樣。
就《證據條例》()而言,凡銀行紀錄憑藉本條例當作已成為大和銀行的銀行紀錄,而其內有任何記項看來是於指定日期前列入者,則該等紀錄須當作為在列入該記項時的大和銀行的普通銀行紀錄,而任何該等記項須當作為於慣常及通常業務運作中列入者。
引用此法例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香港業務轉讓)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44(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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