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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香港測量師學會條例

章號
Cap. 1148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2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對香港測量師學會成為法團及有關連的事宜作出規定。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2條香港測量師學會
第3條香港測量師學會成為法團

(1) 香港測量師學會現成為一個法團,稱為“香港測量師學會”。學會以該名義永久延續,並可起訴及被起訴,以及可在符合本條例的情況下進行與經受法團可以合法進行與經受的一切行動及事情。

(2) 學會備有法團印章,須經理事會通過決議方可使用。法團印章使用時,除章程另行規定外,理事會一名成員與秘書或理事會委派代替秘書的另一人必須在場見證,各人須簽署本身姓名。

(3)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用學會法團印章妥為簽立,並按本條第(2)款簽署認證,則須獲接納為證據,而除非反證成立,否則該文件須視作妥為簽立的文件。

第1條

香港測量師學會現成為一個法團,稱為“香港測量師學會”。學會以該名義永久延續,並可起訴及被起訴,以及可在符合本條例的情況下進行與經受法團可以合法進行與經受的一切行動及事情。

第2條

學會備有法團印章,須經理事會通過決議方可使用。法團印章使用時,除章程另行規定外,理事會一名成員與秘書或理事會委派代替秘書的另一人必須在場見證,各人須簽署本身姓名。

第3條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用學會法團印章妥為簽立,並按本條第(2)款簽署認證,則須獲接納為證據,而除非反證成立,否則該文件須視作妥為簽立的文件。

第4條學會的宗旨
第a條
第i條

評定各類房地產及其各種權益的價值;

第ii條

管理與發展房地產及辦理房地產管理的一切其他有關及附帶事宜;

第iii條

對土地及其附帶資源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報告、促使它們獲得妥善利用,以應社會、經濟及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iv條

測量樓宇的結構、狀況及各項設備,並就其維修、改建、改良、重建及拆卸提供意見;

第v條

量度及描繪地理特徵;

第vi條

管理、發展與測量礦物及其他產權;

第vii條

就建築業的資源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報告、決定如何經濟地獲得和利用該等資源,並對建築工程進行財政評估及測量;

第viii條

出售(不論以拍賣或其他方式)、購買或租賃不動產或動產或其任何權益,並以代理人身份促進或鼓勵不動產或動產或其任何權益的出售、購買或租賃;及

第ix條

管理工程項目;

第b條

促進、支持及維護香港測量師的形像、地位及權益;

第c條

為公眾利益而維持及促進測量業的作用;及

第d條

為實現上述宗旨,辦理理事會認為適當的一切其他有關或有助的事宜。

第5條學會的權力
第a條

取得、承租、購買、持有和享用任何財產,以及將財產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b條

訂立任何合約;

第c條

為會員提供適當設施;

第d條

僱用職員;

第e條

為職員及造訪賓客提供住所;

第f條

為職員提供退休金或分擔退休金的供款;

第g條

擔任有關退休金計劃及獎學金和獎項基金的受託人;

第h條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或適宜的方式及抵押或條款借入款項;

第i條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或適宜的條件申請及接受任何津貼以資助學會的活動;及

第j條

以理事會認為適當或適宜的方式及規模將學會基金投資。

第6條財產的歸屬

本條例開始實施*時,並非法團的香港測量師學會的一切財產、權利、特權、義務及法律責任均歸屬學會所有。

第3條理事會
第7條理事會的設立

(1) 現設立名為“香港測量師學會理事會”的理事會。

(2) 本條例實施*時,理事會的成員包括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原為並非法團的香港測量師學會的在職會長、高級副會長、副會長、義務秘書和義務司庫及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原為並非法團的香港測量師學會理事會的所有成員。

(3) 第(2)款所述的人的任期,直至在學會首次週年大會上或按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選舉出理事會職員及成員時終止。

第1條

現設立名為“香港測量師學會理事會”的理事會。

第2條

本條例實施*時,理事會的成員包括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原為並非法團的香港測量師學會的在職會長、高級副會長、副會長、義務秘書和義務司庫及於緊接本條例實施前原為並非法團的香港測量師學會理事會的所有成員。

第3條

第(2)款所述的人的任期,直至在學會首次週年大會上或按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選舉出理事會職員及成員時終止。

第8條理事會的權力

除本條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學會的管理權屬於理事會,而學會的一切權力亦由理事會行使。

第4條會籍與章程
第9條會籍
第a條

本條例實施*時,並非法團的香港測量師學會的全部會員;及

第b條

根據章程獲得會籍的其他人。

第10條現行章程成為學會章程

(1) 學會須採納並非法團的香港測量師學會於本條例實施*時的章程及則例作為學會的章程。

(2) 本條例實施*後14天內,會長須將按第(1)款所採納的章程副本一份,呈交公司註冊官註冊,該副本須經會長證明為真確副本。

(3) 學會可隨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修訂章程。

(4) 章程及對它所作的修訂,均無須在憲報刊登。

第1條

學會須採納並非法團的香港測量師學會於本條例實施*時的章程及則例作為學會的章程。

第2條

本條例實施*後14天內,會長須將按第(1)款所採納的章程副本一份,呈交公司註冊官註冊,該副本須經會長證明為真確副本。

第3條

學會可隨時按照章程的條文修訂章程。

第4條

章程及對它所作的修訂,均無須在憲報刊登。

62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測量師學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48(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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