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為天主教方濟會在香港的本地代表成立為法團而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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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天主教方濟會法團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天主教方濟會當其時的香港代表(以下稱為)為一個單一法團(以下稱為),須以“香港天主教方濟會會長”的名稱命名,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以該名稱起訴與被起訴,以及可以備有和使用法團印章,亦可以不時破毀、更換、改變和重新製造法團印章。
(1)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2)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船隻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法團有權獲取、購買、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種類以及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以及接受該等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租賃,並有權將款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的按揭,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市政府、法團或公司的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亦有權購買、獲取和管有任何性質及種類的貨品及實產。
法團更進一步有權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藉蓋上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法團的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物業單位、按揭、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證券、保證,或船隻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按揭、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如會長死亡或停任上述會長職位,則不論以任何方式歸屬法團的任何財產的法律上的產權,須轉移予其職位的繼任人,但的規定須予遵從。
所有須蓋上法團的印章的契據及其他文書,均須在會長或在妥為授權代表他的受託代表人在場的情況下蓋章,而該等契據及文書,以及所有須由法團簽署的其他文件、文書及文字,均須由會長或他的受託代表人簽署。
無論因死亡或任何其他理由使會長職位出現空缺而須委任會長時,該項委任須由方濟會中華之后會省省長作出。
(1) 法團須將以下各項遞送公司註冊處處長辦理登記 —— (a) 委任任何人為會長的通知及其獲委任的證據;
(b) 法團主要辦事處地址的通知及更改該地址的通知。
(2) 每份按照第(1)款遞送的通知,須於有關委任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後28天內發出。
(3) 按第(1)款的規定就委任任何人為會長而辦理的登記,為該項委任不可推翻的證據。
(4)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根據該條例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均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5) 法團為根據本條例登記任何文件時,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猶如法團為一無股本的公司。
委任任何人為會長的通知及其獲委任的證據;
法團主要辦事處地址的通知及更改該地址的通知。
每份按照第(1)款遞送的通知,須於有關委任或更改(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後28天內發出。
按第(1)款的規定就委任任何人為會長而辦理的登記,為該項委任不可推翻的證據。
任何人在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就根據該條例查閱文件而繳付的費用後,均可查閱根據本條登記的任何文件。
法團為根據本條例登記任何文件時,須繳付按根據《公司條例》()訂立的規例須繳付的費用,猶如法團為一無股本的公司。
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或任何政治體或法人團體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和經由、透過或藉著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引用此法例
《香港天主教方濟會法團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66(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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