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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臨時估價生效日期)規例

章號
Cap. 116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9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政府將該土地批予任何人的任何批地書;

第b條

政府將該土地批予任何人的任何協議;

第c條

政府將該土地租予任何人的任何批給年期示明不超過7年的租契;

第d條

由政府發出的供任何人佔用該土地的任何許可證;或

第e條

政府據之或憑之而將該土地處置予或同意將該土地處置予任何人的不論以何種方式描述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文書;

第3條臨時估價的生效日期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就新落成建築物中任何物業單位而作出的臨時估價的生效日期為以下日期 —— (a) 如該物業單位將完全或主要作住宅用途,生效日期為自發出中就該物業單位指明的文件的日期起計第90日;或

(b)

(2) 如所適用的新落成建築物中任何物業單位於在該條中就該物業單位指明的文件最初發出之前首次被佔用,就該物業單位而作出的臨時估價的生效日期為如此首次被佔用的日期。

(3) 《釋義及通則條例》()就決定本條所指的生效日期而言並不適用。

第1條
第a條

如該物業單位將完全或主要作住宅用途,生效日期為自發出中就該物業單位指明的文件的日期起計第90日;或

第b條
第i條

自發出中就該物業單位指明的文件的日期起計第180日;或

第ii條

該物業單位首次被佔用的日期,

第2條

如所適用的新落成建築物中任何物業單位於在該條中就該物業單位指明的文件最初發出之前首次被佔用,就該物業單位而作出的臨時估價的生效日期為如此首次被佔用的日期。

第3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就決定本條所指的生效日期而言並不適用。

第4條第3條的適用範圍

凡署長已根據本條例就任何物業單位決定生效日期,則就該物業單位而言,並不適用。

第5條與決定臨時估價的生效日期有關的文件

(1) 就 —— (a)

(b) 構成房屋委員會所興建或代房屋委員會興建,作為完全或主要作住宅用途的物業單位出售的新落成建築物的全部或部分的物業單位而言,現為施行而指明房屋署署長或獲其就此授權的人所簽署,證明該建築物已經建成的文件或文書;

(c)

(2) 如 —— (a) 第款所提述的同意書是先於關乎該物業單位的佔用許可證或臨時佔用許可證而發出;或

(b) 該同意書或該款所提述的合格證明書是於該建築物內的任何物業單位首次被佔用後才發出,

第1條
第a條
第i條

載於建築許可證或政府批地書的條件,包括與興建建築物有關的條件(如有的話),已獲遵從;或

第ii條

地政總署署長或該名獲如此授權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不反對該建築物被佔用;

第b條

構成房屋委員會所興建或代房屋委員會興建,作為完全或主要作住宅用途的物業單位出售的新落成建築物的全部或部分的物業單位而言,現為施行而指明房屋署署長或獲其就此授權的人所簽署,證明該建築物已經建成的文件或文書;

第c條
第i條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現為施行而指明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或臨時佔用許可證,如就該物業單位發出多於一張該等許可證,則指最先如此發出的許可證;或

第ii條

如關乎該建築物所座落的土地的政府批地書載有一項讓與權的限制,則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現為施行而指明由地政總署署長或獲其就此授權的人所簽署,同意將該建築物或該建築物中包括該物業單位的一個或多於一個部分租賃,或同意將該建築物所座落的土地的權益轉讓的同意書,或關乎該建築物所座落的土地的合格證明書,以其中最先發出者為準。

第2條
第a條

第款所提述的同意書是先於關乎該物業單位的佔用許可證或臨時佔用許可證而發出;或

第b條

該同意書或該款所提述的合格證明書是於該建築物內的任何物業單位首次被佔用後才發出,

第6條過渡性條文

凡物業單位的臨時估價通知書已於本規例生效*前根據本條例首次送達,本規例不適用於該物業單位。

29 條

引用此法例

《差餉(臨時估價生效日期)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6C(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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