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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能源效率)規例
(1) 本規例適用於所指明類別或種類的建築物。
(2) 凡建築物的不同部分作不同用途 —— (a) 本規例只適用於用作所述建築物或任何附帶用途的部分,但用作庇護層或停車場的部分除外;及
(b)
本規例適用於所指明類別或種類的建築物。
本規例只適用於用作所述建築物或任何附帶用途的部分,但用作庇護層或停車場的部分除外;及
(1) 本規例適用的建築物在設計和建造上須具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的能源效率。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某建築物的外牆及屋頂有適當的總熱傳送值,該建築物須視作在設計和建造上符合該款的規定。
本規例適用的建築物在設計和建造上須具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的能源效率。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某建築物的外牆及屋頂有適當的總熱傳送值,該建築物須視作在設計和建造上符合該款的規定。
顯示有關建築物的外牆及屋頂將使用的建築物料的尺寸、顏色、布置及其他細節的簡圖;
每個方位的窗的數目及每個窗的大小;
將使用的玻璃的厚度;
玻璃的類型;
組合牆及屋頂的傳熱值的詳情連同計算資料;及
建築物外牆及屋頂的總熱傳送值的陳述及計算資料。
屬建築事務監督信納為有助達到適當總熱傳送值的伸出物;及
從外牆伸出不多於1.5米,
商業建築物
旅館
引用此法例
《建築物(能源效率)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23M(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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