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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能源效率)規例

章號
Cap. 123M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4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適用範圍

(1) 本規例適用於所指明類別或種類的建築物。

(2) 凡建築物的不同部分作不同用途 —— (a) 本規例只適用於用作所述建築物或任何附帶用途的部分,但用作庇護層或停車場的部分除外;及

(b)

第1條

本規例適用於所指明類別或種類的建築物。

第2條
第a條

本規例只適用於用作所述建築物或任何附帶用途的部分,但用作庇護層或停車場的部分除外;及

第b條
第4條能源效率

(1) 本規例適用的建築物在設計和建造上須具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的能源效率。

(2)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某建築物的外牆及屋頂有適當的總熱傳送值,該建築物須視作在設計和建造上符合該款的規定。

第1條

本規例適用的建築物在設計和建造上須具令建築事務監督滿意的能源效率。

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某建築物的外牆及屋頂有適當的總熱傳送值,該建築物須視作在設計和建造上符合該款的規定。

第5條建築圖則內須包括的資料及計算資料
第a條

顯示有關建築物的外牆及屋頂將使用的建築物料的尺寸、顏色、布置及其他細節的簡圖;

第b條
第i條

每個方位的窗的數目及每個窗的大小;

第ii條

將使用的玻璃的厚度;

第iii條

玻璃的類型;

第c條

組合牆及屋頂的傳熱值的詳情連同計算資料;及

第d條

建築物外牆及屋頂的總熱傳送值的陳述及計算資料。

第6條對伸出物無須理會
第a條

屬建築事務監督信納為有助達到適當總熱傳送值的伸出物;及

第b條

從外牆伸出不多於1.5米,

第0條本規例適用的建築物
第1條

商業建築物

第2條

旅館

24 條

引用此法例

《建築物(能源效率)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23M(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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