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訂定條文,就凡政府有權根據政府租契行使重收權或在欠繳地稅或地價的情況下,使某些土地權益及相關的權利及義務轉歸財政司司長法團,並將該等條文與已廢除的《官地權(重收)條例》(第126章,1964年版)所列條文綜合,以及就相關或附帶的目的,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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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姓名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為地段或有關權益(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擁有人或其中一位擁有人的人;
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按揭下的承按人;及
(a)或(b)段界定的擁有人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讓人及業權繼承人;
土地或物業單位的重收權已產生而歸於政府時,政府可行使或強制執行該重收權,而無須實際重收有關處所。
(1) 每當土地或物業單位的政府租契內的任何契諾遭違反,或其任何租賃的任何條件或規定遭違反,以致有需要由政府對有關的土地或物業單位強制執行重收權,一份重收文書的註冊摘要,在由獲行政長官授權簽署此等文書的任何公職人員簽署後,可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2) 該註冊摘要一經註冊,其內所描述的兼且重收權已產生的土地或物業單位立即當作已由政府重收,而該等土地及物業單位亦藉此完全重新轉歸政府,猶如該土地或物業單位的政府租契已終止一樣或猶如該租賃已終止一樣(視屬何情況而定)。
每當土地或物業單位的政府租契內的任何契諾遭違反,或其任何租賃的任何條件或規定遭違反,以致有需要由政府對有關的土地或物業單位強制執行重收權,一份重收文書的註冊摘要,在由獲行政長官授權簽署此等文書的任何公職人員簽署後,可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該註冊摘要一經註冊,其內所描述的兼且重收權已產生的土地或物業單位立即當作已由政府重收,而該等土地及物業單位亦藉此完全重新轉歸政府,猶如該土地或物業單位的政府租契已終止一樣或猶如該租賃已終止一樣(視屬何情況而定)。
有關由政府重收的註冊摘要的註冊的通知須於憲報刊登。
由政府或代政府收取租金,不得作為政府放棄因政府租契內任何契諾遭違反或因政府土地的任何租賃的任何條件或規定遭違反而產生的重收權或引致的沒收權。
(1) 凡 —— (a)
(b) 涉及有關權益的已釐定的地稅或已釐定的每年的地價分期付款遭欠繳,
(1A) 凡根據《政府租契條例》()提出付款要求而有關款項出現欠繳情況,則一份轉歸通知,在由獲行政長官授權簽署此等文書的任何公職人員簽署後,可在土地註冊處針對有關權益註冊,而與該付款要求有關的物業單位,是該有關權益的一部分。
(2) 轉歸通知一經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則 —— (a) 政府有權針對有關權益而行事的該有關權益;及
(b) 上述有關權益的前擁有人的權利及義務(土地註冊處註冊的任何文書所指以及與處所的佔用及相關事宜有關者),
(i) 任何按揭或押記,不論是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亦不論是否已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ii) 任何留置權;
(iii) 任何已轉歸任何人的權利,而藉此權利使有關權益成為或可成為付款或還款的抵押品;及
(iv) 載錄於並非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任何文書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3) 地政總署署長須安排將根據第(1)或(1A)款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每份轉歸通知的副本 —— (a) 以規定的方式送達該有關權益的前擁有人;及
(b) 在憲報刊登。
乃由有關權益的擁有人,或租客或其他佔用處所的人作出,且處所的獨有管有的權利附連於有關權益的擁有權者;或
乃涉及有關權益者;或
涉及有關權益的已釐定的地稅或已釐定的每年的地價分期付款遭欠繳,
凡根據《政府租契條例》()提出付款要求而有關款項出現欠繳情況,則一份轉歸通知,在由獲行政長官授權簽署此等文書的任何公職人員簽署後,可在土地註冊處針對有關權益註冊,而與該付款要求有關的物業單位,是該有關權益的一部分。
政府有權針對有關權益而行事的該有關權益;及
上述有關權益的前擁有人的權利及義務(土地註冊處註冊的任何文書所指以及與處所的佔用及相關事宜有關者),
任何按揭或押記,不論是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亦不論是否已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任何留置權;
任何已轉歸任何人的權利,而藉此權利使有關權益成為或可成為付款或還款的抵押品;及
載錄於並非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任何文書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以規定的方式送達該有關權益的前擁有人;及
在憲報刊登。
(1) 在不抵觸第(3)及(4)款的規定下,凡重收註冊摘要已根據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則前擁有人 —— (a) 可呈請行政長官就重收給予他寬免;
(b)
(2) 在不抵觸第(3)及(4)款的規定下,凡轉歸通知已根據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則作為該轉歸通知標的之有關權益的前擁有人 —— (a) 可呈請行政長官就轉歸給予他寬免;
(b)
(3) 根據第(1)或(2)款提出的呈請或申請,可在重收註冊摘要或轉歸通知(視屬何情況而定)註冊日期起計6個月內提出;但如屬向行政長官提出的呈請,行政長官可就他認為公平者而將該段期間延長。
(4) 根據第或款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即禁制其後根據第或款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可呈請行政長官就重收給予他寬免;
他對政府的重收權有異議;或
出租人若為私人一方並行使其重收權,則他會有權申請就重收給予寬免的情況。
可呈請行政長官就轉歸給予他寬免;
他對政府根據行事的權利有異議;或
出租人若為私人一方並行使其重收權,則他會有權申請就重收給予寬免的情況。
根據第(1)或(2)款提出的呈請或申請,可在重收註冊摘要或轉歸通知(視屬何情況而定)註冊日期起計6個月內提出;但如屬向行政長官提出的呈請,行政長官可就他認為公平者而將該段期間延長。
根據第或款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即禁制其後根據第或款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1) 行政長官對根據提出的呈請作出考慮後 —— (a) 可按照其酌情認為適當的有關費用、開支、損害賠償、補償、處罰或其他方面的條款,命令取消重收註冊摘要中影響呈請所涉土地及物業單位之處,或命令取消轉歸通知中影響呈請所涉有關權益之處;或
(b) 可指示將該呈請轉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對根據第(1)款向他轉交的呈請作出考慮後 —— (a) 可按照其酌情認為適當的有關費用、開支、損害賠償、補償、處罰或其他方面的條款,命令取消重收註冊摘要中影響呈請所涉土地及物業單位之處,或命令取消轉歸通知中影響呈請所涉有關權益之處;或
(b) 可駁回該呈請。
可按照其酌情認為適當的有關費用、開支、損害賠償、補償、處罰或其他方面的條款,命令取消重收註冊摘要中影響呈請所涉土地及物業單位之處,或命令取消轉歸通知中影響呈請所涉有關權益之處;或
可指示將該呈請轉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引用此法例
《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2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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