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公眾衞生及市政事務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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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作廢物拋棄或以其他方式作廢物處理的物質或物品,均須推定為廢物,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3)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作扔棄物拋棄或以其他方式作扔棄物處理的物質或物品,均須推定為扔棄物,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將貨品、貨物或銷售品售賣或為出售而將其展出;或
展出貨品、貨物或銷售品的樣本或式樣,以於較後時間將其交付;或
將其手工藝技能或其個人服務出租或要約出租;及
將貨品、貨物或銷售品售賣或為出售而將其展出;或
將其手工藝技能或其個人服務出租或要約出租:
向購入任何上述貨品、貨物或銷售品以作轉售的商人作售賣或覓取定單的人;或
應邀而前往任何地方探訪邀請人的任何人,而其探訪的目的是向邀請人售賣或交付貨品、貨物或銷售品,或為出售貨品、貨物或銷售品而就此向邀請人要約,或從邀請人獲取有關貨品、貨物或銷售品的定單,或將其手工藝技能或其個人服務出租予邀請人;或
新聞界代表或攝影師;
但本定義的條文不得視為包括 ——
從任何建築物移去消防裝設或設備,而該等消防裝設或設備是按照消防處處長為施行《建築物條例》()所核證的圖則而在該建築物內提供的;
在任何建築物內有任何因缺乏適當保養或因其他理由而致運作失效的消防裝設或設備;
實質上增加發生火警或其他災難的可能性的其他事物或情況、實質上增加會因發生火警或其他災難而對生命或財產造成的危險性的其他事物或情況,或在發生火警或其他災難時實質上會阻礙消防處執行其職務的其他事物或情況;
土壤、污物、泥土、塵埃、灰燼、紙張或垃圾;
玻璃器皿、瓷器、陶器或金屬罐;
泥漿、黏土、磚、石、灰泥、沙、水泥、混凝土、灰漿、木、木材、木屑、塑膠、建築材料或挖掘出來的物料;
碎石、廢棄物或碎片;
髒物、肥料、牲畜糞便、排泄物及其他具厭惡性、有害或令人討厭的物體或液體;及
相當可能構成妨擾的物質或物品;
飲品;
冰;
香口膠及其他具相類性質及用途的產品;
無煙煙草產品;及
配製食物時用作配料的物品及物質,
活的動物或活的禽鳥(活水產除外);
動物、禽鳥或水產的草料或飼料;或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界定的藥物或《中醫藥條例》()所界定的中藥材或中成藥;
但不包括 ——
滅火、救火、防火或阻止火勢蔓延;
發出火警警報;
提供可通往任何處所的途徑,以便滅火、救火、防火或阻止火勢蔓延;
在火警發生時利便自任何處所或地方疏散;
在沒有正常動力供應時向作(a)至(d)段所述用途的裝置或設備提供後備動力供應;
汽水;
蒸餾水;
不論是處於天然狀態或有加入礦物質的天然泉水;及
裝載於加封容器內及擬供人飲用的水;
衞生署署長、衞生署副署長或衞生署助理署長;或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食物環境衞生署副署長或食物環境衞生署助理署長,
自建築物的牆壁伸出,並以托架、支柱或其他方式承托或支撐的;或
在建築物之上豎設,或在建築物上面或毗鄰空地之內或之上豎設,並以支柱或其他方式支撐的;
為施行本條例,任何作廢物拋棄或以其他方式作廢物處理的物質或物品,均須推定為廢物,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引用此法例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2(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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