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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甜點規例

章號
Cap. 132AC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61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
第3條釋義
第4條的修訂

署長可不時藉憲報刊登的通告,將修訂。

第2條冰凍甜點的售賣
第5條售賣冰凍甜點的許可證或牌照
第a條

署長根據《食物業規例》()批給的書面准許;或

第b條

該規例所指的綜合食物店牌照。

第6條所售冰凍甜點的含細菌標準

任何人不得售賣、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每克含有多於50 000個細菌的冰凍甜點或每克含有多於100個大腸菌群的冰凍甜點。

第7條限制進口冰凍甜點的售賣等

(1) 任何人不得售賣、要約出售、為出售而展示或為出售而宣傳任何從某個未經署長批准的製造來源地輸入香港的冰凍甜點。

(2) 為施行本條,署長不得批准冰凍甜點的任何製造來源地,除非署長信納該等冰凍甜點在製造工序中曾經過熱處理。

(3) 在就第(1)款所訂的與發布宣傳品有關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其本人的業務是發布或安排發布宣傳品,而有關的宣傳品是其本人在通常業務運作中收受以作發布的,即為免責辯護。

第1條

任何人不得售賣、要約出售、為出售而展示或為出售而宣傳任何從某個未經署長批准的製造來源地輸入香港的冰凍甜點。

第2條

為施行本條,署長不得批准冰凍甜點的任何製造來源地,除非署長信納該等冰凍甜點在製造工序中曾經過熱處理。

第3條

在就第(1)款所訂的與發布宣傳品有關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其本人的業務是發布或安排發布宣傳品,而有關的宣傳品是其本人在通常業務運作中收受以作發布的,即為免責辯護。

第8條冰凍甜點在售賣前須進行熱處理
第9條預防冰凍甜點受污染的措施

任何人如管有任何冰凍甜點以便售賣供人食用,均須採取一切合理及適當的預防措施,以防止該等冰凍甜點受到感染或污染。

第10條冰凍甜點(軟雪糕除外)須保持在攝氏零下2度以下

任何人不得在溫度超過攝氏零下2度的地方,存放任何擬出售供人食用的冰凍甜點,但俗稱為軟雪糕的一類雪糕除外。

第11條冰凍甜點不得與其他物品一起貯存

任何人在食物業的運作中,不得將任何冰凍甜點存放在任何用以貯存其他物品的冷藏裝置內。

第12條冰箱的保養

在食物業的運作中用以貯存冰凍甜點的冷藏裝置,須時刻保持清潔,並保持完好和維修妥善。

第13條用具的清潔狀況

在食物業的運作中用以端送或處理任何冰凍甜點的用具,須保持清潔以及盡量避免受污染的危險。

第14條雪糕筒及薄脆餅的貯存

在食物業中用作或擬用作盛上冰凍甜點的雪糕筒或點綴冰凍甜點的薄脆餅,在並非實際使用時或並非即將使用時,須存放在防塵容器內。

第15條冰凍甜點必須盛放在製造商的容器內始可售賣

(1) 任何人不得售賣、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任何冰凍甜點以供人食用,除非該等冰凍甜點盛載於或直接取自其在製成後被放進的容器內。

(2) 第(1)款並不就以下冰凍甜點而適用 —— (a) 在根據《食物業規例》()批出的牌照所關乎的處所內售賣以供人在該處所內食用的冰凍甜點;及

(b) 根據並按照該規例所指的綜合食物店牌照出售的冰凍甜點。

第1條

任何人不得售賣、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任何冰凍甜點以供人食用,除非該等冰凍甜點盛載於或直接取自其在製成後被放進的容器內。

第2條
第a條

在根據《食物業規例》()批出的牌照所關乎的處所內售賣以供人在該處所內食用的冰凍甜點;及

第b條

根據並按照該規例所指的綜合食物店牌照出售的冰凍甜點。

第16條
第3條冰凍甜點的製造
第17條如非根據牌照不得製造冰凍甜點

(1) 除非根據並按照署長批出的牌照以及在該牌照所指明的處所內進行,否則任何人不得製造任何冰凍甜點或安排製造任何冰凍甜點。

(2) 第(1)款並不就以下冰凍甜點而適用 —— (a) 在根據《食物業規例》()批出的牌照所關乎的處所內製造以供人在該處所內食用的冰凍甜點;及

(b) 根據並按照該規例所指的綜合食物店牌照製造的冰凍甜點。

第1條

除非根據並按照署長批出的牌照以及在該牌照所指明的處所內進行,否則任何人不得製造任何冰凍甜點或安排製造任何冰凍甜點。

第2條
第a條

在根據《食物業規例》()批出的牌照所關乎的處所內製造以供人在該處所內食用的冰凍甜點;及

第b條

根據並按照該規例所指的綜合食物店牌照製造的冰凍甜點。

第18條申請牌照

(1) 如申請牌照,須藉書面致予署長而提出,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並須附有盡量按比例繪製的圖則一式3份,內容顯示處所內擬被申請人用作製造冰凍甜點的部分,而該圖則上亦須包括下列各項詳情 —— (a) 衞生設備及洗滌設施;

(b) 嵌入式衣物櫃或衣帽間、通道或露天地方(如有的話);

(c) 職員或僱員專用的房間或其他空間(如有的話);

(d) 所有出入口及內部通道;

(e) 所有窗戶或用以通風的管道,或任何機械通風設施(如設有者);

(f) 所有屬於常設性質的大型家具及裝置的擺放位置,包括熱處理工業裝置、潔淨設備、冷藏或冷卻設備、消毒機器或貯存與包裝設備,以及任何固定的餐具櫃、洗手盆或洗滌盆、水箱或其他同類物品;

(g) 貯存或處置垃圾的設施;及

(h) 排水系統,包括該系統的所有入口。

(2) 如在任何處所內所進行的製造工序,只是冷凝或局部冷凝已配製的冰凍甜點配料以及在該處所內將其裝入容器,以便出售供即時食用,則上述的圖則如有顯示作上述冷凝、局部冷凝、入料或包裹用途的機器相對於鄰近的家具、裝置或設備的擺放位置,即已充分符合第(1)款的規定。

(3) 獲得署長批准的每份圖則或任何圖則修改,須由署長批註已獲批准,而該圖則或圖則修改的其中1份須交還申請人,其餘2份則由署長保留。

第1條
第a條

衞生設備及洗滌設施;

第b條

嵌入式衣物櫃或衣帽間、通道或露天地方(如有的話);

第c條

職員或僱員專用的房間或其他空間(如有的話);

第d條

所有出入口及內部通道;

第e條

所有窗戶或用以通風的管道,或任何機械通風設施(如設有者);

第f條

所有屬於常設性質的大型家具及裝置的擺放位置,包括熱處理工業裝置、潔淨設備、冷藏或冷卻設備、消毒機器或貯存與包裝設備,以及任何固定的餐具櫃、洗手盆或洗滌盆、水箱或其他同類物品;

第g條

貯存或處置垃圾的設施;及

第h條

排水系統,包括該系統的所有入口。

第2條

如在任何處所內所進行的製造工序,只是冷凝或局部冷凝已配製的冰凍甜點配料以及在該處所內將其裝入容器,以便出售供即時食用,則上述的圖則如有顯示作上述冷凝、局部冷凝、入料或包裹用途的機器相對於鄰近的家具、裝置或設備的擺放位置,即已充分符合第(1)款的規定。

第3條

獲得署長批准的每份圖則或任何圖則修改,須由署長批註已獲批准,而該圖則或圖則修改的其中1份須交還申請人,其餘2份則由署長保留。

第19條正式牌照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就某處所申請正式牌照的申請人令署長信納該處所符合下述條件,則署長可應申請而批出正式牌照,准許任何人製造或安排製造任何冰凍甜點 —— (a) 所提述的圖則已獲署長批准,而該處所與該圖則相符;

(b) 除專作貯存用途的部分外,處所內各部分所設的通風設施,不論是天然的、機械的,或是部分天然部分機械的,均足以在通風方面保障相當可能同時在該處所從事工作的最多數目的人的健康;

(c) 所設的衞生設備,其標準並不低於《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所規定的標準;

(d) 已將公共總水管的水輸送到該處所,並設有用以貯存供水而尺寸足夠的貯水箱(經顧及處所每天相當可能耗水的分量),其設計亦能防止塵埃及蚊蟲進入:但如署長信納,不能將公共總水管的水合理地輸送以供全部或個別用途,則署長在其酌情決定下,在顧及公眾衞生的情況後,可批准其認為足夠的其他供水辦法;

(e)

(f) 設有足夠的洗滌設施供受僱於其內的人使用,而該等洗滌設施是在顧及該等人的工作性質後裝設在方便的位置;

(g) 在處所內並非用作製造或貯存冰凍甜點的部分,設有足夠而又適當的衣帽間或貯物櫃,以供受僱於其內的人寄存外衣及其他個人財物;

(h) 在處所內用作製造冰凍甜點的部分,並無裝設新鮮空氣入口通往該處所的排污系統內的任何通風管,而通往位於該部分的排污系統的每個入口均裝上臭氣隔;

(ha) 在處所內用作製造或貯存冰凍甜點的部分,並無設置任何污水設備或廁所設備,亦不與設有污水設備或廁所設備的房間或其他地方直接相通;

(i) 在製造冰凍甜點的過程中用以對混合物進行熱處理的工業裝置或器具,均屬署長所批准的類別;及

(j) 消防處處長所發出的規定已獲遵從。

(2) 如在任何處所內所進行的製造工序,只是冷凝或局部冷凝已配製的冰凍甜點配料以及將其裝入容器,以便出售供即時食用,則所提述的圖則如已獲署長批准,即已充分符合第(1)款的規定。

(3) 正式牌照的有效期為自批出日期起計並包括該日在內的12個月。

第1條
第a條

所提述的圖則已獲署長批准,而該處所與該圖則相符;

第b條

除專作貯存用途的部分外,處所內各部分所設的通風設施,不論是天然的、機械的,或是部分天然部分機械的,均足以在通風方面保障相當可能同時在該處所從事工作的最多數目的人的健康;

第c條

所設的衞生設備,其標準並不低於《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所規定的標準;

161 條

引用此法例

《冰凍甜點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2AC(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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