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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規例

章號
Cap. 132C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1
第1條
第2條適用範圍

(1)

(2) 本規例不適用於 —— (a)

(b) 只供為數不多於20個住宅單位使用而公眾又不得進入的泳池。

第1條
第2條
第a條
第b條

只供為數不多於20個住宅單位使用而公眾又不得進入的泳池。

第3條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每當署長為施行本規例而宣布任何疾病為傳染病時,該項宣布的公告必須在憲報刊登。

第1條
第2條

每當署長為施行本規例而宣布任何疾病為傳染病時,該項宣布的公告必須在憲報刊登。

第4條禁止未有領牌的泳池等

(1) 除非根據並按照署長所批出的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設立或經辦泳池。

(2) 任何人不得參與管理未有領取牌照而設立或經辦的泳池。

第1條

除非根據並按照署長所批出的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設立或經辦泳池。

第2條

任何人不得參與管理未有領取牌照而設立或經辦的泳池。

第5條申請牌照

(1) 如申請上述牌照,須藉書面致予署長而提出,並須附有盡量按比例繪製的有關泳池及其整個場地範圍的圖則一式3份,而該圖則亦須包括以下詳情 —— (a) 泳池的尺寸及設計;

(b) 泳池每一部分的水深;

(c) 浮垢槽的位置及尺寸;

(d) 所有排水及入水孔道;

(e) 濾水或淨化裝置的位置;

(f) 通往泳池內的固定梯級或梯子的位置,以及供泳客使用的固定扶手或類似的固定裝置的位置;

(g) 供泳客使用的跳水板、滑水槽、圈環或類似的固定裝置的位置、高度及類型;

(h) 環繞泳池或泳池旁邊的通道或露天地方的布局設計,以及進出緊接泳池場地範圍的通道;

(i) 附屬於泳池的更衣室、洗手間、淋浴花灑、洗腳池、廁所、食物部、攤檔或其他構築物的布局設計;及

(j) 排水系統的每一部分。

(2) 每份依據第(1)款條文呈交待批的圖則,須附有一項書面陳述,申明 —— (a) 泳池池水的來源;

(b) 所設濾水或淨化裝置的類型及濾水或淨化量;及

(c) 用以鋪設泳池內部表面的物料,以及用以鋪設毗連泳池邊的行人通道及站立地方的物料。

(3) 獲得署長批准的每份圖則或任何圖則修改,須由署長批註已獲批准,而該圖則或圖則修改的其中1份須交還申請人,其餘2份則由署長保留。

第1條
第a條

泳池的尺寸及設計;

第b條

泳池每一部分的水深;

第c條

浮垢槽的位置及尺寸;

第d條

所有排水及入水孔道;

第e條

濾水或淨化裝置的位置;

第f條

通往泳池內的固定梯級或梯子的位置,以及供泳客使用的固定扶手或類似的固定裝置的位置;

第g條

供泳客使用的跳水板、滑水槽、圈環或類似的固定裝置的位置、高度及類型;

第h條

環繞泳池或泳池旁邊的通道或露天地方的布局設計,以及進出緊接泳池場地範圍的通道;

第i條

附屬於泳池的更衣室、洗手間、淋浴花灑、洗腳池、廁所、食物部、攤檔或其他構築物的布局設計;及

第j條

排水系統的每一部分。

第2條
第a條

泳池池水的來源;

第b條

所設濾水或淨化裝置的類型及濾水或淨化量;及

第c條

用以鋪設泳池內部表面的物料,以及用以鋪設毗連泳池邊的行人通道及站立地方的物料。

第3條

獲得署長批准的每份圖則或任何圖則修改,須由署長批註已獲批准,而該圖則或圖則修改的其中1份須交還申請人,其餘2份則由署長保留。

第6條發出牌照的條件

(1) 署長除非信納泳池及其附屬處所均符合下述條件,而牌照的申請是就該處所作出的,否則不得批出牌照 —— (a) 所提述的圖則已獲署長批准,而該泳池與該圖則相符;

(b) 泳池池水的來源乃屬適當;

(c) 泳池被水覆蓋的表面是由不透水的物料建成,並已處理充分平滑以防止污物過量積聚;

(d) 泳池內所有水平面與垂直面的連接處成內彎形;

(e) 泳池設有適當尺寸的浮垢槽以及設有足夠排水系統;

(f) 泳池四邊設有不少於1.2米闊的行人通道,通道面鋪上或蓋以適當的防滑物料,並自泳池邊向外傾斜,以便經由傾斜面下方的溝渠將水排去;

(g) 更衣室或任何設有淋浴花灑、浴缸、洗腳池或廁所的房間的地面均輕易可達,以便進行清潔工作,並鋪上不透水的物料,而在連接牆壁之處成內彎形;

(h)

(i) 泳池設有濾水或淨化裝置或其他淨化池水的設施,能夠時刻使池水的純淨程度保持在最低限度每100立方厘米池水中不含大腸桿菌的標準;

(j) 濾水或淨化裝置或其他用以淨化池水的設施,均能藉着池水循環流過濾水系統或從源頭換取新水的方法更換池水,有蓋泳池不少於每4小時一次,而露天泳池則不少於每6小時一次;及

(k)

(2) 就第款而言,任何泳池可容納的人數,是以該泳池的最高容納量作準則,並按該泳池水面面積每3平方米可容納1人的比率而釐定。

第1條
第a條

所提述的圖則已獲署長批准,而該泳池與該圖則相符;

第b條

泳池池水的來源乃屬適當;

第c條

泳池被水覆蓋的表面是由不透水的物料建成,並已處理充分平滑以防止污物過量積聚;

第d條

泳池內所有水平面與垂直面的連接處成內彎形;

第e條

泳池設有適當尺寸的浮垢槽以及設有足夠排水系統;

第f條

泳池四邊設有不少於1.2米闊的行人通道,通道面鋪上或蓋以適當的防滑物料,並自泳池邊向外傾斜,以便經由傾斜面下方的溝渠將水排去;

第g條

更衣室或任何設有淋浴花灑、浴缸、洗腳池或廁所的房間的地面均輕易可達,以便進行清潔工作,並鋪上不透水的物料,而在連接牆壁之處成內彎形;

第h條
第i條

泳池設有濾水或淨化裝置或其他淨化池水的設施,能夠時刻使池水的純淨程度保持在最低限度每100立方厘米池水中不含大腸桿菌的標準;

第j條

濾水或淨化裝置或其他用以淨化池水的設施,均能藉着池水循環流過濾水系統或從源頭換取新水的方法更換池水,有蓋泳池不少於每4小時一次,而露天泳池則不少於每6小時一次;及

第k條
第i條

所有水中照明設施的電源電壓,均不超過25伏特;

第ii條

上述低電壓的電力供應,來自一個雙線圈變壓器,其外罩有接地的金屬殼,而低電壓線圈的中心點則接地,至於變壓器的位置,則與泳池相隔一段安全距離,該變壓器並置於令泳客完全無法接觸的地方;及

第iii條

連接變壓器與水中電力照明設施的電線接駁,由用螺絲釘緊的鍍鋅線管導引,或通過礦石絕緣的包封銅絲電纜。

第2條

就第款而言,任何泳池可容納的人數,是以該泳池的最高容納量作準則,並按該泳池水面面積每3平方米可容納1人的比率而釐定。

第7條限制在批出牌照後對泳池作更改
第a條

進行任何更改或增建工程,而該更改或增建工程會令該泳池與根據獲批准的圖則有重大偏差;或

第b條

就所提述的任何事宜作出任何重大的更改。

第8條與電力設備有關的安全措施
91 條

引用此法例

《泳池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2CA(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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