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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令(對健康的即時危害)上訴委員會規則

章號
Cap. 132CL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0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a條

公眾假日;或

第b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

第3條如何展開上訴
第a條

藉向主席送達上訴通知書而展開上訴,上訴通知書須採用中表格1的格式,並列明上訴所據的理由;及

第b條

將該人擬倚賴以支持其上訴的所有文件(如有的話)的副本附於上訴通知書。

第4條上訴通知書的送達
第a條

主管當局;及

第b條

任何其他受主管當局遭上訴的決定或命令所影響的人(上訴人除外)。

第5條主管當局須送達陳述書及有關文件
第a條
第i條

列出遭上訴的決定或命令以及作出該決定或命令的理由;

第ii條

列出主管當局對具關鍵性的事實問題的裁定;

第iii條

指出作出該等裁定所根據的證據或其他資料;

第iv條

指明所有曾在該項遭上訴的決定或命令作出前的1個月內,就該決定或命令所關乎的事項而向主管當局作出申述的人;及

第v條

述明主管當局作出該項決定或命令所根據的政策(如有的話);及

第b條

由主管當局管有或控制而主管當局認為是與該宗上訴有關的所有文件(如有的話)的副本。

第6條進一步的文件、申述或資料

(1) 上訴人可在根據定出的聆訊上訴的日期前的3個工作天或之前 —— (a) 向秘書;及

(b) 向主管當局及提述的任何其他人,

(2) 將會主持上訴聆訊的人可藉命令,規定上訴人、主管當局或提述的任何其他人出示由他管有或控制而將會主持上訴聆訊的人認為是與上訴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

第1條
第a條

向秘書;及

第b條

向主管當局及提述的任何其他人,

第2條

將會主持上訴聆訊的人可藉命令,規定上訴人、主管當局或提述的任何其他人出示由他管有或控制而將會主持上訴聆訊的人認為是與上訴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

第7條聆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1) 秘書須在上訴通知書根據送達後的3個工作天內 —— (a) 在諮詢將會主持上訴聆訊的人後,定出聆訊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及

(b) 向上訴人及主管當局送達關於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該通知書須採用中表格2的格式。

(2) 秘書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將聆訊日期定於 —— (a) 收到根據送達的上訴通知書後的10個工作天內;或

(b) 主席認為適當的日期。

第1條
第a條

在諮詢將會主持上訴聆訊的人後,定出聆訊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及

第b條

向上訴人及主管當局送達關於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該通知書須採用中表格2的格式。

第2條
第a條

收到根據送達的上訴通知書後的10個工作天內;或

第b條

主席認為適當的日期。

第8條在聆訊中作出申述
第a條

應上訴任何一方於根據定出的聆訊上訴的日期前的3個工作天或之前作出的書面請求,邀請任何可能會受到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影響的人;或

第b條

主動邀請任何根據指明的人,

第9條除特殊情況外,聆訊須公開進行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上訴聆訊須公開進行。

(2) 如有以下情況,上訴委員會可藉命令指示上訴聆訊的整個或部分過程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 (a) 上訴雙方彼此協議放棄人權法案第十條所訂定的公開審問的權利;或

(b) 上訴任何一方根據人權法案第十條所訂定的任何理由,申請要求聆訊的整個或部分過程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而上訴委員會認為適宜如此進行聆訊。

(3)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上訴聆訊須公開進行。

第2條
第a條

上訴雙方彼此協議放棄人權法案第十條所訂定的公開審問的權利;或

第b條

上訴任何一方根據人權法案第十條所訂定的任何理由,申請要求聆訊的整個或部分過程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而上訴委員會認為適宜如此進行聆訊。

第3條
第10條語文

(1) 上訴聆訊可用中文或英文進行或中英文並用而進行,視乎將會主持上訴聆訊的人認為何者屬合適而定。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上訴任何一方、獲他授權的代表或根據受邀請作出申述的人可用任何語文向上訴委員會陳詞。

(3) 上訴人可向將會主持上訴聆訊的人申請,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或以中英文並用進行上訴聆訊。

第1條

上訴聆訊可用中文或英文進行或中英文並用而進行,視乎將會主持上訴聆訊的人認為何者屬合適而定。

第2條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上訴任何一方、獲他授權的代表或根據受邀請作出申述的人可用任何語文向上訴委員會陳詞。

第3條

上訴人可向將會主持上訴聆訊的人申請,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或以中英文並用進行上訴聆訊。

第11條放棄上訴

(1) 上訴人可在進行上訴聆訊前的任何時間,藉向秘書送達書面通知,放棄上訴或任何上訴理由。

(2) 上訴人根據第(1)款送達通知時,須同時將該通知的副本送達主管當局。

第1條

上訴人可在進行上訴聆訊前的任何時間,藉向秘書送達書面通知,放棄上訴或任何上訴理由。

第2條

上訴人根據第(1)款送達通知時,須同時將該通知的副本送達主管當局。

第12條沒有出席聆訊

(1) 上訴任何一方如在所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沒有親自出席上訴聆訊,亦沒有獲他授權的代表代他出席上訴聆訊,則上訴委員會 —— (a) 如信納該方是因合理因由而沒有出席,可將聆訊押後至該委員會認為合適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或

(b) 可在該方缺席的情況下,着手聆訊該宗上訴,並根據本條例作出決定。

(2) 凡所定的聆訊上訴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根據第款押後,秘書須在該項押後之後的1個工作天內向上訴人及主管當局送達關於聆訊日期、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該通知書須採用中表格3的格式。

第1條
第a條

如信納該方是因合理因由而沒有出席,可將聆訊押後至該委員會認為合適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或

第b條

可在該方缺席的情況下,着手聆訊該宗上訴,並根據本條例作出決定。

90 條

引用此法例

《封閉令(對健康的即時危害)上訴委員會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2CL(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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