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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公眾假期條例

章號
Cap. 149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7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綜合並修訂與公眾假期有關的法律。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公眾假期

除另有規定外,所指明的日子即為公眾假期。

第4條政府部門或法院在公眾假期辦公

(1) 即使本條例或其他法律有相反的規定,政府部門首長如認為為了公眾服務的利益或方便公眾而有需要,可安排任何辦事處在公眾假期辦公和安排該處的工作在公眾假期進行,並要求在其部門服務的人在公眾假期執行他們的職責及職能。

(2) 即使本條例或其他法律有相反的規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指示任何法院或法院屬下辦事處在公眾假期辦公,以辦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適當的事務,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並可要求在該等法院或辦事處服務的人在公眾假期執行他們的職責及職能。

第1條

即使本條例或其他法律有相反的規定,政府部門首長如認為為了公眾服務的利益或方便公眾而有需要,可安排任何辦事處在公眾假期辦公和安排該處的工作在公眾假期進行,並要求在其部門服務的人在公眾假期執行他們的職責及職能。

第2條

即使本條例或其他法律有相反的規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指示任何法院或法院屬下辦事處在公眾假期辦公,以辦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適當的事務,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並可要求在該等法院或辦事處服務的人在公眾假期執行他們的職責及職能。

第5條無須在公眾假期辦理與可轉讓票據有關的事項

除《匯票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公眾假期無須辦理與可轉讓票據有關的付款事宜或作出其他作為,包括辦理拒付紀錄或拒付證明,但付款或作出其他作為的一切義務須於其後第一個並非公眾假期的日子履行。

第6條增補或代替的公眾假期以及的修訂

(1) 立法會可藉決議 —— (a) 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為公眾假期,以增補或取代所指明的任何日子;

(b)

(2) 除根據第(3)款另有指定外,如於任何一年內兩個公眾假期適逢在同一日,則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公眾假期的日子,即為該年增補的公眾假期。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為增補的公眾假期,以取代本屬第(2)款規定為該年內增補的公眾假期的另一日。

第1條
第a條

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為公眾假期,以增補或取代所指明的任何日子;

第b條
第i條

增補任何日子為所列的公眾假期,或從該假期表中刪除任何日子;

第ii條

更改任何公眾假期的名稱或所定日子;

第iii條

為使修訂完全生效,訂立有需要訂立或適宜訂立的條文,包括賦權行政長官更改公眾假期日子的條文,作為上述增補或更改事項的補充。

第2條

除根據第(3)款另有指定外,如於任何一年內兩個公眾假期適逢在同一日,則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公眾假期的日子,即為該年增補的公眾假期。

第3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為增補的公眾假期,以取代本屬第(2)款規定為該年內增補的公眾假期的另一日。

第7條裁判官可在公眾假期行事

常任裁判官及特委裁判官可在任何日子行使在香港生效的成文法則所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及權力,不論該日是否公眾假期。

第0條公眾假期
第a條

每個星期日;

第b條

1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第c條

農曆年初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四);

第d條

農曆年初二(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四);

第e條

農曆年初三(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四);

第f條

清明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第g條

耶穌受難節;

第h條

耶穌受難節翌日;

第i條

復活節星期一;

第j條

勞動節,即5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第k條

佛誕,即農曆四月八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第l條

端午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第m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第n條

國慶日,即10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第o條

中秋節翌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中秋節後第二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第p條

重陽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第q條

聖誕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聖誕節後第二個周日);

第r條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37 條

引用此法例

《公眾假期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49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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