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綜合並修訂與公眾假期有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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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假期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除另有規定外,所指明的日子即為公眾假期。
(1) 即使本條例或其他法律有相反的規定,政府部門首長如認為為了公眾服務的利益或方便公眾而有需要,可安排任何辦事處在公眾假期辦公和安排該處的工作在公眾假期進行,並要求在其部門服務的人在公眾假期執行他們的職責及職能。
(2) 即使本條例或其他法律有相反的規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指示任何法院或法院屬下辦事處在公眾假期辦公,以辦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適當的事務,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並可要求在該等法院或辦事處服務的人在公眾假期執行他們的職責及職能。
即使本條例或其他法律有相反的規定,政府部門首長如認為為了公眾服務的利益或方便公眾而有需要,可安排任何辦事處在公眾假期辦公和安排該處的工作在公眾假期進行,並要求在其部門服務的人在公眾假期執行他們的職責及職能。
即使本條例或其他法律有相反的規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指示任何法院或法院屬下辦事處在公眾假期辦公,以辦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適當的事務,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並可要求在該等法院或辦事處服務的人在公眾假期執行他們的職責及職能。
除《匯票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公眾假期無須辦理與可轉讓票據有關的付款事宜或作出其他作為,包括辦理拒付紀錄或拒付證明,但付款或作出其他作為的一切義務須於其後第一個並非公眾假期的日子履行。
(1) 立法會可藉決議 —— (a) 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為公眾假期,以增補或取代所指明的任何日子;
(b)
(2) 除根據第(3)款另有指定外,如於任何一年內兩個公眾假期適逢在同一日,則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公眾假期的日子,即為該年增補的公眾假期。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為增補的公眾假期,以取代本屬第(2)款規定為該年內增補的公眾假期的另一日。
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為公眾假期,以增補或取代所指明的任何日子;
增補任何日子為所列的公眾假期,或從該假期表中刪除任何日子;
更改任何公眾假期的名稱或所定日子;
為使修訂完全生效,訂立有需要訂立或適宜訂立的條文,包括賦權行政長官更改公眾假期日子的條文,作為上述增補或更改事項的補充。
除根據第(3)款另有指定外,如於任何一年內兩個公眾假期適逢在同一日,則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公眾假期的日子,即為該年增補的公眾假期。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任何一年的任何一日為增補的公眾假期,以取代本屬第(2)款規定為該年內增補的公眾假期的另一日。
常任裁判官及特委裁判官可在任何日子行使在香港生效的成文法則所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及權力,不論該日是否公眾假期。
每個星期日;
1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農曆年初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四);
農曆年初二(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四);
農曆年初三(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四);
清明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耶穌受難節;
耶穌受難節翌日;
復活節星期一;
勞動節,即5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佛誕,即農曆四月八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端午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國慶日,即10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中秋節翌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中秋節後第二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重陽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聖誕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聖誕節後第二個周日);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引用此法例
《公眾假期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49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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