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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接受存款豁免)(綜合)公告

章號
Cap. 155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1
第1條引稱

本公告可引稱為《銀行業條例(接受存款豁免)(綜合)公告》。

第2條豁免
第a條

指明的每名人士,但須受該就其指明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

第b條

稱為“South

Australian Finance (HK) Limited”

(提述為者)的公司,但須受指明的條件所規限;

第c條

稱為“怡和有限公司”的公司,但須受指明的條件所規限。

第1條豁免受本條例規限的人士
第1條

香港維多利亞主敎即稱為“杜培爾基金”的基金的單一受託人,以及與管理此基金有關的所有人士。

第2條

(1) Arabian Gulf Investments (Far East) Limited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經營接受存款的業務時,不得 —— (a)

(b) 發出任何文件或為發出的目的而管有任何文件,而據該公司所知,該文件載有該等廣告;或

(c) 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公眾人士發出或作出一項邀請他們作出(a)分節提述的任何作為的邀請,

(2)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其代名人是並在任何時間繼續是Arabian

Gulf Investments (Far East) Limited 的已發行股份的不少於20%的實益擁有人;及

(3)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須藉書面通知,將任何會令到不能繼續符合第(2)項條件的建議或行動,事先知會財政司司長。

第1條
第a條
第i條

作出金錢存款;或

第ii條

訂立或要約訂立任何作出金錢存款的協議;

第b條

發出任何文件或為發出的目的而管有任何文件,而據該公司所知,該文件載有該等廣告;或

第c條

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公眾人士發出或作出一項邀請他們作出(a)分節提述的任何作為的邀請,

第2條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其代名人是並在任何時間繼續是Arabian

Gulf Investments (Far East) Limited 的已發行股份的不少於20%的實益擁有人;及

第3條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須藉書面通知,將任何會令到不能繼續符合第(2)項條件的建議或行動,事先知會財政司司長。

第2條豁免的規限條件
第1條
第a條

英皇南澳大利亞州政府;或

第b條

該州的部長或法定當局。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作出任何存款;或

第ii條

訂立或要約訂立任何作出任何存款的協議;

第b條

發出任何文件或為發出的目的而管有任何文件,而據公司所知,該文件載有該等廣告;或

第c條

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公眾人士發出或作出一項邀請他們作出(a)節提述的任何作為的邀請,

第3條
第a條

該居民是一間由南澳大利亞政府財政管理局*或南澳大利亞州財政部擁有或控制的公司;

第b條

該居民是一間公司而公司的資產是押記予南澳大利亞政府財政管理局*或南澳大利亞州財政部作受惠人的;或

第c條

該居民是一間公司而公司在借款方面的義務是欠負南澳大利亞政府財政管理局*或南澳大利亞州財政部的,或是由南澳大利亞政府財政管理局*或南澳大利亞州財政部擔保的。

第4條

在香港經營任何接受存款業務時,公司不得接受任何少於美元$10,000,000的存款,或以任何其他外地貨幣計算的同等款額。

第5條

公司不得在香港接受任何存款,除非該筆存款以港元以外的其他貨幣計算與付還。

第6條
第a條

南澳大利亞政府財政管理局*;

第b條

該州的財政部;或

第c條

該州的法定當局(而該當局的債務是由該財政部擔保的),

第3條豁免的規限條件
第1條
第a條

經呈交金融管理專員及由其批准的公司列表內的公司,或在得到金融管理專員批准而不時載入該列表內的公司;或

第b條

該列表所載任何公司的任何僱員。

第2條

怡和有限公司須按金融管理專員規定的任何時間,向他提交任何他規定提交的、與列表所載任何公司有關的任何詳情,並按他規定的方式核證。

41 條

引用此法例

《銀行業條例(接受存款豁免)(綜合)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55A(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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