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
第1條
開新分頁 ↗現宣布任何人並不僅因其(不論是藉電子或其他方式)洽談、安排或促進以下任何或所有事務,而屬就貨幣經紀的定義而言的貨幣經紀 —— (a) 由兩名或多於兩名人士向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人士提供信貸或借出款項的銀團貸款;或 (b) 發行債務證券。
2001年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14)(b)條作出的宣布)公告(Cap. 15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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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
現宣布任何人並不僅因其(不論是藉電子或其他方式)洽談、安排或促進以下任何或所有事務,而屬就貨幣經紀的定義而言的貨幣經紀 —— (a) 由兩名或多於兩名人士向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人士提供信貸或借出款項的銀團貸款;或 (b) 發行債務證券。
由兩名或多於兩名人士向一名或多於一名其他人士提供信貸或借出款項的銀團貸款;或
發行債務證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