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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區域法院規則

章號
Cap. 336H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034
第1條引稱等、適用範圍、釋義及表格
第1條引稱(第1號命令規則)

(1) 本規則可引稱為《區域法院規則》。

(2)-(3)

第1條

本規則可引稱為《區域法院規則》。

第2...3條
第2條適用範圍(第1號命令規則)

(1) 除本條規則另有規定外,本規則對區域法院的所有法律程序具有效力。

(2) 本規則對屬於列表第1欄所指明種類的法律程序並無效力(就該等法律程序而言,可根據列表第2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訂立規則)。

(2A) 除第(2B)款另有規定外,本規則對以下法律程序並無效力 —— (a)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II部進行的法律程序;

(b) 婚姻法律程序,但針對法官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提出的上訴則除外(第58號命令適用於該等上訴);

(ba)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之下的法律程序(針對法官所作出的第58

號命令適用的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除外);

(c)

(2B) 在不抵觸《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條文下,第58號命令就針對區域法院根據該條例第III部作出的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具有效力。

(3) 本規則對屬第62號命令所適用的刑事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並無效力。

(4) 就第(2)、(2A)及(3)款所述的法律程序而言,如憑藉任何規則(不論是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訂立)的任何條文,而致《區域法院規則》()或其任何條文適用於任何該等法律程序,則該三款不得視為影響該等規則的該等條文。

第1條

除本條規則另有規定外,本規則對區域法院的所有法律程序具有效力。

第2條

本規則對屬於列表第1欄所指明種類的法律程序並無效力(就該等法律程序而言,可根據列表第2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訂立規則)。

第2A條
第a條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II部進行的法律程序;

第b條

婚姻法律程序,但針對法官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提出的上訴則除外(第58號命令適用於該等上訴);

第ba條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之下的法律程序(針對法官所作出的第58

號命令適用的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除外);

第c條
第i條

為追討僱員補償而進行的;及

第ii條

已有就該等法律程序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訂立規則。

第2B條

在不抵觸《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條文下,第58號命令就針對區域法院根據該條例第III部作出的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具有效力。

第3條

本規則對屬第62號命令所適用的刑事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並無效力。

第4條

就第(2)、(2A)及(3)款所述的法律程序而言,如憑藉任何規則(不論是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訂立)的任何條文,而致《區域法院規則》()或其任何條文適用於任何該等法律程序,則該三款不得視為影響該等規則的該等條文。

第3條《釋義及通則條例》的適用範圍 (第1號命令規則)

《釋義及通則條例》()適用於本規則的釋義,一如該條例適用於在其生效日期後訂立的附屬法例。

第4條定義(第1號命令規則)

(1)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各詞句具有現分別給予它們的涵義,即 ——

(2)

(3)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提述對任何文件作送達認收或就任何法律程序發出擬抗辯通知書之處,即為提述在登記處遞交一份該文件的送達認收書或一份就該等法律程序發出的擬抗辯通知書(視屬何情況而定)。

(4) 就的定義而言,備存在登記處的簿冊可採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備存,或採用可以書面形式重現的其他形式或媒體備存。

第1條
第a條

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發出的關於區域法院的實務及程序的指示;或

第b條

由特定案件類別法官就其特定案件類別發出的指示;

第2條
第3條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提述對任何文件作送達認收或就任何法律程序發出擬抗辯通知書之處,即為提述在登記處遞交一份該文件的送達認收書或一份就該等法律程序發出的擬抗辯通知書(視屬何情況而定)。

第4條

就的定義而言,備存在登記處的簿冊可採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備存,或採用可以書面形式重現的其他形式或媒體備存。

第5條提述命令、規則等之處的解釋 (第1號命令規則)

(1)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本規則中,凡提述某指明的命令、規則或附錄之處,即為提述本規則之中的該命令、規則或附錄,而凡提述某指明的規則、款或段之處,即為提述有關命令中出現該提述的該規則、有關規則中出現該提述的該款或有關的該款中出現提述的該段。

(2)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根據本規則之中的某條規則而作出的任何事情之處,包括提述在該條規則的生效日期前已根據任何相對應的法院規則而作出的相同事情,但以該條法院規則在該條規則生效時不再具有效力者為限。

(3)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在本規則中,凡提述任何成文法律之處,須解釋為提述由任何其他成文法律或根據任何其他成文法律而修訂、延伸或適用的該成文法律。

第1條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本規則中,凡提述某指明的命令、規則或附錄之處,即為提述本規則之中的該命令、規則或附錄,而凡提述某指明的規則、款或段之處,即為提述有關命令中出現該提述的該規則、有關規則中出現該提述的該款或有關的該款中出現提述的該段。

第2條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根據本規則之中的某條規則而作出的任何事情之處,包括提述在該條規則的生效日期前已根據任何相對應的法院規則而作出的相同事情,但以該條法院規則在該條規則生效時不再具有效力者為限。

第3條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在本規則中,凡提述任何成文法律之處,須解釋為提述由任何其他成文法律或根據任何其他成文法律而修訂、延伸或適用的該成文法律。

第6條提述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等之處的解釋 (第1號命令規則)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在本規則中,凡提述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或申索之處,須解釋為包括提述任何針對政府提出的法律程序,而該等法律程序是要求作出命令,宣布相對於政府而言,原告人有權取得有關土地或有關土地的管有。

第6A條提述司法常務官之處的解釋 (第1號命令規則)

凡本規則及表格中出現“司法常務官”一詞之處,均可在適當之時及適當之處,代之以“聆案官”一詞。

第9條表格(第1號命令規則)

各附錄中的表格,在適用的情況下須予使用,並按個別情況所需作出更改。

第10條本規則並不排除以郵遞方式進行事務 (第1號命令規則)

本規則不損害藉作出指示(該等指示是使任何事務或任何類別的事務能以郵遞方式進行的)以規管區域法院常規的權力。

第1A條目標
第1條基本目標(第1A號命令規則)
第a條

提高須就在區域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而依循的常規及程序的成本效益;

第b條

確保案件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速有效處理;

第c條

提倡在進行法律程序中舉措與案情相稱及程序精簡的意識;

第d條

確保在訴訟各方達致公平;

第e條

利便解決爭議;及

第f條

確保區域法院資源分配公平。

第2條區域法院對基本目標的實行(第1A號命令規則)

(1) 區域法院在進行下述事情時,須謀求達致本規則的基本目標 —— (a) 行使其任何權力(不論該權力是根據其固有的司法管轄權或是否由本規則給予);或

(b) 解釋本規則中的任何規則或任何實務指示。

(2) 區域法院在達致本規則的基本目標時,須時刻體認行使區域法院權力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爭議是按照各方的實質權利而公正地解決的。

第1條
第a條

行使其任何權力(不論該權力是根據其固有的司法管轄權或是否由本規則給予);或

第b條

解釋本規則中的任何規則或任何實務指示。

第2條

區域法院在達致本規則的基本目標時,須時刻體認行使區域法院權力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爭議是按照各方的實質權利而公正地解決的。

第3條各方及其法律代表的責任(第1A號命令規則)

任何法律程序中的各方及其法律代表,須協助區域法院達成本規則的基本目標。

第4條區域法院管理案件的責任(第1A號命令規則)

(1) 區域法院須藉積極管理案件以達成本規則的基本目標。

(2) 積極管理案件包括 —— (a) 鼓勵各方在進行法律程序中互相合作;

(b) 及早識別爭論點;

(c) 從速決定哪些爭論點需要全面調查和審訊,並據此而循簡易程序處置其他爭論點;

(d) 決定爭論點的解決次序;

(e) 在區域法院認為採用另類排解程序屬適當的情況下,鼓勵各方採用該等程序,並利便採用該等程序;

(f) 幫助各方全面或局部和解案件;

(g) 編定時間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案件的進度;

(h) 衡量採取某特定步驟所相當可能得到的利益,是否令採取該步驟的成本物有所值;

(i)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同場處理同一案件的最多環節;

(j) 處理案件而無需各方出庭;

(k) 利用科技;及

(l) 作出指示,以確保案件的審訊得以快速及有效率地進行。

第1條

區域法院須藉積極管理案件以達成本規則的基本目標。

第2條
5,034 條

引用此法例

《區域法院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336H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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