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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港(費用)令

章號
Cap. 84D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5
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領港(費用)令》。

第1A條釋義
第2條領港費

領港費須為所指明的費用。

第3條被載離香港的領港員的費用及食宿

(1) 任何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如未經其同意而被載離香港或被載離他被聘用為任何船舶領港的一個在香港以外的地點,則在他留在該船舶上的期間,須獲供給食宿,猶如他是該船舶的高級船員一樣,並除領港費外尚須獲支付以下費用 —— (a) 如他在香港以外地方離開該船舶,則他須獲支付合理的旅費(如有需要,包括頭等機票費用),以使他能返回香港;及

(b) 每天$1,500的額外費用。

(2) 第款所指明的額外費用,須由該船舶離開香港或駛離該名持有執照的領港員被聘用為該船舶領港的一個在香港以外的地點之日起每天支付,直至該船舶返抵香港為止,並包括返抵香港之日在內;如該名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在香港以外地方離開該船舶,則須就他返抵香港合理所需時間的每一天支付,包括他返抵香港之日在內。

第1條
第a條

如他在香港以外地方離開該船舶,則他須獲支付合理的旅費(如有需要,包括頭等機票費用),以使他能返回香港;及

第b條

每天$1,500的額外費用。

第2條

第款所指明的額外費用,須由該船舶離開香港或駛離該名持有執照的領港員被聘用為該船舶領港的一個在香港以外的地點之日起每天支付,直至該船舶返抵香港為止,並包括返抵香港之日在內;如該名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在香港以外地方離開該船舶,則須就他返抵香港合理所需時間的每一天支付,包括他返抵香港之日在內。

第0條
第1條為進出海港、在海港範圍內航行及在海港範圍外航行的船舶領港的標準領港費
第1條
第a條

總噸位少於40

000噸的船舶而言,另須支付每噸(按該船舶的總噸位計算)$0.0768領港費;

第b條

總噸位為40

000噸或以上但不超過80

000噸的船舶而言,另須支付$3,072或每噸(按該船舶的總噸位計算)$0.0712領港費(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第c條

總噸位超過80

000噸但不超過120

000噸的船舶而言,另須支付$5,696或每噸(按該船舶的總噸位計算)$0.0685領港費(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第ca條

總噸位超過120

000噸但不超過140

000噸的船舶而言,另須支付$8,220或每噸(按該船舶的總噸位計算)$0.0603領港費(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或

第d條

總噸位超過140

000噸的船舶而言,另須支付$8,448領港費。

第b條

將船舶領進海港所收取的領港費,包括將船舶碇泊在檢疫碇泊處和將船舶由該碇泊處移往浮標、貨運碼頭或其他碇泊處的領港費。

第c條

軍艦根據本部所須支付的領港費,須按排水噸位而非按總噸位計算。

第2條額外領港費
第1條

為移動油井設備而提供的領港服務,每小時(第一個小時之後不足一小時亦作一小時計)須支付$1,400的額外領港費。

第2條

為移動《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界定為廢船的船舶而提供的領港服務,須支付相等於全部標準領港費的100%的額外領港費。

第3條

如整項領港服務或其部分是在除一號戒備信號以外的任何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發出期間提供者,則須支付相等於全部標準領港費的100%的額外領港費。

第4條

凡領港員被要求將船舶循出港方向駛越一處領港員登船區,就所提供的領港服務,須就由有關船舶循出港方向經過一處領港員登船區之時起至該船舶循入港方向經過一處領港員登船區止的期間的每半小時(不足半小時亦作半小時計),支付$1,482的額外領港費。

第5條

凡領港員被要求在銀洲對開的範圍或南丫島西面的範圍登上或離開船舶,就所提供的領港服務,須支付$2,191的額外領港費。

第5A條

凡領港員被要求在由龍珠島劃至小磨刀洲的直線以西登上或離開船舶,就所提供的領港服務,須支付$3,070的額外領港費。

第5B條

凡領港員被要求在由爛角咀至龍鼓洲燈標的直線以北登上或離開船舶,就所提供的領港服務,須支付$1,425的額外領港費。

第5C條

凡領港員被要求在吐露港登船或離船,則須就所提供的領港服務,支付$4,605的額外領港費。

第5D條

凡領港員被要求在本條例第6項所描述的領港員登船區(大鵬灣的平洲島對開的範圍)登船或離船,則須就所提供的領港服務,支付$4,230的額外領港費。

第5E條
第a條

本條例第7項所描述的領港員登船區(大鵬灣的吉澳島對開的範圍)登船或離船;或

第b條

本條例第8項所描述的領港員登船區(大鵬灣的石牛洲對開的範圍)登船或離船,

第6條

凡領港員滯留在船上,須就其滯留支付額外領港費,第一個小時以每半小時(不足半小時亦作半小時計)$1,720計算,第二個小時亦以每小時(不足一小時亦作一小時計)$1,720計算,第三個小時及之後則以每小時(不足一小時亦作一小時計)$1,720計算。

第7條
第a條

是按少於5小時的通知而提供的,而領港員被要求在大鵬灣登船或離船;或

第b條

是按少於3小時的通知而提供的,而領港員被要求在其他地方登船或離船,

第8條
第3條須就取消聘用或更改聘用支付的費用
第1條
第a條

就於大鵬灣提供的領港服務而言——在最後表示的需用該項服務的時間之前的3小時內,遭聘用者取消;

第b條

就於吐露港或小磨刀洲以西提供的領港服務而言——在最後表示的需用該項服務的時間之前的1.5小時內,遭聘用者取消;或

第c條

就於其他地方提供的領港服務而言——在最後表示的需用該項服務的時間之前的1小時內,遭聘用者取消,

第2條
第a條

就於大鵬灣提供的領港服務而言——在最後表示的需用該項服務的時間之前的3至5小時內,遭聘用者更改;或

第b條

就於其他地方提供的領港服務而言——在最後表示的需用該項服務的時間之前的1至3小時內,遭聘用者更改,

第3條

如領港員的聘用更改超過兩次,則須就第三次及其後的每次更改,支付$349的額外領港費。

45 條

引用此法例

《領港(費用)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84D(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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