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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披露)規則

章號
Cap. 155M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102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1)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資本規則》適用於本規則的詮釋,一如該條適用於《資本規則》的詮釋一樣。

(2A) 《流動性規則》、、、及()(如適用的話)適用於本規則、、、、、、、、、、及的詮釋,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流動性規則》的詮釋一樣。

(2B) 如就本規則的詮釋而言,第(2)款的施行與第(2A)款的施行產生衝突,則以根據第(2A)款而適用的條文為準。

(3) 根據本規則須作出的披露 —— (a) 指向公眾人士作出的披露;及

(b)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指就截至報告日期為止的情況而作出的披露。

(3A) 如任何條文或任何條文的修訂的生效日期落在某報告期內,則除非獲金融管理專員批准作不同處理,認可機構須在就該報告期作出所需披露一事上,遵從該條文或該經修訂的條文(視情況所需而定)。

(4) 為本規則的目的,凡提述某認可機構向公眾人士作出披露,即包括該機構 —— (a) 在該機構的互聯網網站(或該互聯網網站的部分)作出該項披露;及

(b) 如獲金融管理專員批准——在該機構的控權公司的互聯網網站(或該機構的控權公司的互聯網網站的部分)作出該項披露。

第1條
第a條

該業務單位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中從事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業務;

第b條

該業務單位所承擔的風險與回報,與在其他經濟環境中運作的該機構的業務單位所承擔的風險與回報有差異;及

第c條
第i條

經濟及政治狀況的相似程度;

第ii條

在不同區域的經營之間的關係;

第iii條

經營的相近程度;

第iv條

與在特定區域的經營相聯的特殊風險;

第v條

外匯管制規例;

第vi條

相關貨幣風險;或

第vii條

第(i)、(ii)、(iii)、(iv)、(v)及(vi)節所提述的事宜的任何組合;

第a條

除在外,指該機構依據擬備的披露報表;

第b條

在中,指該機構依據擬備的披露報表;

第a條
第i條

從事投資商品期貨、非港元貨幣、黃金、股份、基金及證券業務的公司;

第ii條

單位信託;

第iii條

退休基金;及

第iv條

投資控權公司;

第b條

保險公司;

第c條

期貨經紀;及

第d條

財務公司及其他從事金融業但不屬認可機構或銀行的人,包括從事租賃、墊支帳款、匯票貼現、租購、按揭融資、工商融資業務的公司、黃金經紀、放債人、當舖及信用咭公司;

第a條

周年報告期;

第b條

半年度報告期;

第c條

季度報告期;或

第d條

中期報告期;

第a條

就按照《資本規則》、及中任何一部或多部及(視情況所需而定)計算的認可機構對信用風險的非證券化類別風險承擔的計量而言;

第b條

就按照《資本規則》計算的認可機構對信用風險的證券化類別風險承擔的計量而言;

第c條

就按照《資本規則》計算的認可機構的官方實體集中風險的計量而言;及

第d條

就按照《資本規則》及、及計算的認可機構對信用風險的加密資產風險承擔的計量而言,

第2條

《資本規則》適用於本規則的詮釋,一如該條適用於《資本規則》的詮釋一樣。

第2A條

《流動性規則》、、、及()(如適用的話)適用於本規則、、、、、、、、、、及的詮釋,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流動性規則》的詮釋一樣。

第2B條

如就本規則的詮釋而言,第(2)款的施行與第(2A)款的施行產生衝突,則以根據第(2A)款而適用的條文為準。

第3條
第a條

指向公眾人士作出的披露;及

第b條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指就截至報告日期為止的情況而作出的披露。

第3A條

如任何條文或任何條文的修訂的生效日期落在某報告期內,則除非獲金融管理專員批准作不同處理,認可機構須在就該報告期作出所需披露一事上,遵從該條文或該經修訂的條文(視情況所需而定)。

第4條
第a條

在該機構的互聯網網站(或該互聯網網站的部分)作出該項披露;及

第b條

如獲金融管理專員批准——在該機構的控權公司的互聯網網站(或該機構的控權公司的互聯網網站的部分)作出該項披露。

第3條適用範圍

(1) 除另有規定外,以下條文適用於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但如該機構根據第(7)或(14A)款獲豁免,則屬例外 —— (a) ;

(b) 規定就每個周年報告期作出披露的條文;

(c)

(d) 。

(2) 除另有規定外,以下條文適用於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但如該機構根據第(8)或(14A)款獲豁免,則屬例外 —— (a)

(b) 。

(3)-(5)

(6) 適用於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但根據第(9)或(14A)款獲豁免的機構除外。

(7) 如任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符合以下條件,則金融管理專員可藉給予該機構的書面通知而授予豁免,使該機構免受第(1)(a)、(b)、(c)及(d)款指明的條文的規限 —— (a) 該機構屬接受存款公司或有限制牌照銀行;及

(b)

(8) 如任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符合以下條件,則金融管理專員可藉給予該機構的書面通知而授予豁免,使該機構免受第(2)(a)及(b)款指明的條文的規限 —— (a) 該機構根據第(7)款獲豁免,而免受第(1)(a)、(b)、(c)及(d)款指明的條文的規限;或

(b)

(9) 為施行第(6)款,如任何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向金融管理專員顯示而使他信納該機構符合以下準則,則金融管理專員可藉給予該機構的書面通知而授予豁免,使該機構免受的規限 —— (a) 該機構的本地分行連同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已扣減準備金的資產總額合共少於100億(或以任何非港元貨幣折算的等值數額);及

(b) 該機構的本地分行連同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客戶存款總額合共少於20億(或以任何非港元貨幣折算的等值數額)。

(10) 為斷定任何認可機構是否符合第或(9)款所提述的準則,金融管理專員須參照該機構在有關期間的有關數字的有關平均數。

(11) 凡金融管理專員已斷定,某認可機構因不符合第款所提述的準則而不得根據第(7)款獲豁免,則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該機構其後不得根據第(7)款獲豁免 —— (a) 金融管理專員其後斷定該機構根據第(7)款獲豁免;及

(b)

(12) 凡金融管理專員信納根據第(7)款獲豁免的某認可機構不再符合第款的描述或第款所提述的準則,金融管理專員可藉給予該機構的書面通知,告知該機構它自該通知所指明的日期起,不再如此獲豁免。

(13) 凡金融管理專員信納根據第(8)款獲豁免的某認可機構不再符合第或(b)款的描述,金融管理專員可藉給予該機構的書面通知,告知該機構它自該通知所指明的日期起,不再如此獲豁免。

(14) 凡金融管理專員信納根據第(9)款獲豁免的某認可機構不再符合該款所提述的準則,金融管理專員可藉給予該機構的書面通知,告知該機構它自該通知所指明的日期起,不再如此獲豁免。

(14A) 金融管理專員如信納,某認可機構尚未開始營業,可藉給予該機構的書面通知,豁免該機構,使它免受本規則的規限。

(14B) 金融管理專員如信納,某根據第(14A)款獲豁免的認可機構已開始營業,可藉給予該機構的書面通知,告知該機構它自該通知所指明的日期起,不再如此獲豁免。

(15)-(16)

(17) 在本條中 ——

第1條
第a條

第b條

規定就每個周年報告期作出披露的條文;

第c條
第1條

規定就每個季度或半年度報告期作出披露的條文;

第2條
第3條

1,102 條

引用此法例

《銀行業(披露)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55M(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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