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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流動性)規則
(1) 在本規則中 ——
(2) 在本規則中,以下指明的詞語,具有《資本規則》所給予的涵義 ——
(3)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某類別,即包括屬該類別的子類別(如有的話)。
(4)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後附編號(包括字母數字編號)的公式之處,即提述在本規則內註明該編號的公式。
(5) 如根據本規則的條文,認可機構須就某事項取得金融管理專員的批准,則該機構須以指明表格(如有的話)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申請,以尋求該項批准。
(6) 如根據本規則的條文,金融管理專員須就或可就任何事項,向所有認可機構或某一類別的該等機構發出公告,則如金融管理專員在憲報刊登該公告,即屬充分遵守該條文的規定。
(7) 如在本規則某條文中指明的任何事項,是受“足夠”、“適當”、“符合”、“相符”、“重大”、“顯著”、“重要”、“事關重要”、“審慎”、“合理”、“相關”、“有關”、“可靠”、“甚為”、“舉足輕重”或“大額”的字眼規限,則為了協助確定該項規限在關乎該事項範圍內的性質,須考慮根據本條例發出並適用於該條文的任何指引或實務守則。
(8) 除非在本規則任何條文中另有明文述明,否則在該條文中,凡提述任何認可機構的資產或負債,即提述該機構的資產負債表內資產或資產負債表內負債。
(9) 在本規則任何條文中,凡提述可由認可機構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的申請,即提述以指明表格(如有的話)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的申請。
(10) 除本條例所適用的及、及外,在本規則的條文中,提述某國家(包括業務所在國家)或地方的有關銀行業監管當局,指可施加有關條文所提述的規定(或可斷定或指明有關條文所提述的事宜)的、該國家或地方的銀行業監管當局。
某國家的中央銀行;或
某國家的主管當局,而該當局在該國家執行的職能,類似金融管理專員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執行的職能;
就資產(不論是在資產負債表內資產或資產負債表外資產)
而言,指在基於各自獨立利益的交易中,該資產在掌握充分資訊並自願的各方之間可交換得的數額;或
就負債(不論是在資產負債表內負債或資產負債表外負債)
而言,指在基於各自獨立利益的交易中,該項負債在掌握充分資訊並自願的各方之間得以結清的數額;
活躍的外匯市場;或
由發行該貨幣的中央銀行( 或由該中央銀行為有關安排而委任的人) 營辦的、已確立的交易及結算安排;
外匯基金票據;
外匯基金債券;或
政府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為外匯基金帳户發出的任何其他債務證券;
由特定目的實體或另一間公司發行;及
就該等債務證券而作的付款,是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起的住宅按揭貸款的組合作為保證的;
特區政府;或
任何國家的中央政府;
公司;或
合夥或其他不屬法團的團體;
直接出售該資產;
訂立以該資產作抵押品的回購形式交易;或
任何其他方式;
為某特定目的而設立;
其活動限於對達到該目的屬適當者;及
其結構旨在將該實體與風險承擔的發起人或賣方的信用風險隔離;
在不抵觸(b)段的條文下,包括某國家的任何部分;及
包括任何司法管轄區;
是用作在某個未來日期,向該客户提供信貸或提供流動資金的;及
可在沒有給予該客户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由該機構無條件地撤銷;
股權;
可轉換為股權的證券;或
入口或出口貿易匯票;
該機構的香港辦事處;
該機構的海外分行(如有的話);及
該機構的指明聯繫實體;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某類別,即包括屬該類別的子類別(如有的話)。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後附編號(包括字母數字編號)的公式之處,即提述在本規則內註明該編號的公式。
如根據本規則的條文,認可機構須就某事項取得金融管理專員的批准,則該機構須以指明表格(如有的話)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申請,以尋求該項批准。
如根據本規則的條文,金融管理專員須就或可就任何事項,向所有認可機構或某一類別的該等機構發出公告,則如金融管理專員在憲報刊登該公告,即屬充分遵守該條文的規定。
如在本規則某條文中指明的任何事項,是受“足夠”、“適當”、“符合”、“相符”、“重大”、“顯著”、“重要”、“事關重要”、“審慎”、“合理”、“相關”、“有關”、“可靠”、“甚為”、“舉足輕重”或“大額”的字眼規限,則為了協助確定該項規限在關乎該事項範圍內的性質,須考慮根據本條例發出並適用於該條文的任何指引或實務守則。
除非在本規則任何條文中另有明文述明,否則在該條文中,凡提述任何認可機構的資產或負債,即提述該機構的資產負債表內資產或資產負債表內負債。
在本規則任何條文中,凡提述可由認可機構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的申請,即提述以指明表格(如有的話)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的申請。
除本條例所適用的及、及外,在本規則的條文中,提述某國家(包括業務所在國家)或地方的有關銀行業監管當局,指可施加有關條文所提述的規定(或可斷定或指明有關條文所提述的事宜)的、該國家或地方的銀行業監管當局。
提述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第1類機構,包括屬經遷冊實體的第1類機構;
提述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第2類機構,包括屬經遷冊實體的第2類機構;及
提述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第2A類機構,包括屬經遷冊實體的第2A類機構。
認可機構只有在某ECAI特定債項評級或某ECAI發債人評級符合《資本規則》第、(b)、(c)及(d)條指明的規定的情況下,方可為本規則的目的而使用該評級。
(1)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著給予認可機構的書面通知,指定該機構為第1類機構。
(2) 如 —— (a) 金融管理專員信納,指明的任何理由適用於有關機構上述指定可由金融管理專員主動作出;或
(b)
(3) 上述指定在以下時間生效 —— (a) 有關通知指明的日期;或
(b) 在有關通知指明的事件發生時。
(4)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在指明的情況下,金融管理專員可決定不將某認可機構指定為第1類機構。
(5) 如 —— (a) 某認可機構已被指定為第1類機構;及
(b) 金融管理專員信納假使該項指定不曾作出,金融管理專員便不會作出該項指定,
(6) 上述撤銷在以下時間生效 —— (a) 有關通知指明的日期;或
(b) 有關通知指明的事件發生時。
(7)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1)或(5)款作出的決定,是本條例適用的決定。
引用此法例
《銀行業(流動性)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55Q(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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