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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認許)規則
(1) 任何謀求獲認許為大律師的人須向司法常務官送交一份動議通知書存檔,亦須向司法常務官繳付所列出的費用。
(2) 司法常務官須在接獲動議通知書後,定出聆訊該動議的日期,而 —— (a) (如有關的人是謀求獲全面認許的)該日期不得在該動議通知書送交存檔後的14天之內;或
(b) (如有關的人是謀求就任何一宗或多於一宗特定案件而獲認許的)該日期不得在該動議通知書送交存檔後的14天之內。
(3) 每份關於謀求根據本條例獲認許為大律師的人的動議通知書,須連同 —— (a) 由執委會根據《大律師(認許資格及實習)規則》()發出的具備認許資格證明書;
(b) 就本條例所列出而該人必須證明的每項事宜作見證的誓章;及
(c) 採用表格1作出的身分誓章。
(4) 每份關於謀求根據本條例獲認許為大律師的人的動議通知書,須連同 —— (a) 由在該人獲認許的司法管轄區內的適當主管當局發出的法律執業者認許證書,並須連同證明該認許證書當時有效和具有效力的證據;
(b) 就該人根據本條例第及(4)條必須證明的每項事宜作見證的誓章;
(c) 採用表格1作出的身分誓章;及
(d) 凡該人謀求就某宗(或多於一宗)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獲認許——就該案件(或該等案件)向該人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本條例所界定者)。
(5) 在向司法常務官送交動議通知書存檔時,須將一份該動議通知書的副本以及每份附連於該動議通知書的文件的副本,送達律政司司長及執委會。
任何謀求獲認許為大律師的人須向司法常務官送交一份動議通知書存檔,亦須向司法常務官繳付所列出的費用。
(如有關的人是謀求獲全面認許的)該日期不得在該動議通知書送交存檔後的14天之內;或
(如有關的人是謀求就任何一宗或多於一宗特定案件而獲認許的)該日期不得在該動議通知書送交存檔後的14天之內。
由執委會根據《大律師(認許資格及實習)規則》()發出的具備認許資格證明書;
就本條例所列出而該人必須證明的每項事宜作見證的誓章;及
採用表格1作出的身分誓章。
由在該人獲認許的司法管轄區內的適當主管當局發出的法律執業者認許證書,並須連同證明該認許證書當時有效和具有效力的證據;
就該人根據本條例第及(4)條必須證明的每項事宜作見證的誓章;
採用表格1作出的身分誓章;及
凡該人謀求就某宗(或多於一宗)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獲認許——就該案件(或該等案件)向該人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本條例所界定者)。
在向司法常務官送交動議通知書存檔時,須將一份該動議通知書的副本以及每份附連於該動議通知書的文件的副本,送達律政司司長及執委會。
(1) 在法院聆訊根據送交存檔的動議時,須由律政司司長或任何大律師向法院動議有關的人獲認許和登記為大律師。
(2) 法院在聆聽律政司司長或上述大律師後,並在聆聽由或代律政司司長及執委會作出的任何申述後 —— (a) 在信納有關的人有資格獲認許為大律師的情況下,可命令該人獲認許為大律師;或
(b) 如法院並不如此信納,則可按它認為適當的關於訟費或其他方面的條款而駁回申請。
在法院聆訊根據送交存檔的動議時,須由律政司司長或任何大律師向法院動議有關的人獲認許和登記為大律師。
在信納有關的人有資格獲認許為大律師的情況下,可命令該人獲認許為大律師;或
如法院並不如此信納,則可按它認為適當的關於訟費或其他方面的條款而駁回申請。
司法常務官須於每名獲認許為大律師的人獲認許後的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該人交付一份認許證書。
大律師登記冊須按照表格2擬備。
法院可以特別理由,並在它認為需要的條件下,絕對地豁免或在任何指明的期間豁免任何人,使該人無須辦理本規則所訂明的任何正式手續,並可主動或應申請在任何上述條件下減少或縮短本規則所訂明的任何通知的限期。
儘管《認許及註冊規則》()及被廢除,該等條文仍繼續規管根據本條例或謀求認許的人的認許。
引用此法例
《大律師(認許)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59AA(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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