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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高級法律進修規定)規則
由執委會根據提供的課程;
由獲授權人依據所指的授權而提供的課程;
由任何人按照所指的批准而提供的課程;
(1) 執委會須按照本規則為實習大律師設立及舉辦一項強制法律進修計劃,名為“高級法律進修計劃”。
(2) 在設立及舉辦進修計劃時,執委會具有權力 —— (a) 提供課程;
(b) 授權任何人提供課程,以及撤銷該等授權;
(c) 批准由任何人提供的任何課程,以及撤銷該等批准;
(d) 決定任何進修課程獲授予的學分數目,以及撤銷、更改或修訂該等決定;
(e) 指明就本規則而言如何才構成修讀任何進修課程;
(f) 指明修讀進修課程的實習大律師在何種情況下沒有資格獲取該課程獲授予的進修學分;
(g) 規定實習大律師修讀任何進修課程,
(3) 執委會須將完成進修計劃的規定通知申請符合資格為實習大律師證明書的每名人士,及令該規定可提供予所有在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內擔任實習大律師的人,並須向該等人士提供關於以下事項的資料 —— (a) 在當時有效的進修計劃,包括實習大律師為完成進修計劃而必須獲取的進修學分數目和必須修讀的進修課程,以及的規定;及
(b) 在進修計劃下不時提供的進修課程,包括擬提供該等課程日期以及每一課程獲授予的進修學分數目。
執委會須按照本規則為實習大律師設立及舉辦一項強制法律進修計劃,名為“高級法律進修計劃”。
提供課程;
授權任何人提供課程,以及撤銷該等授權;
批准由任何人提供的任何課程,以及撤銷該等批准;
決定任何進修課程獲授予的學分數目,以及撤銷、更改或修訂該等決定;
指明就本規則而言如何才構成修讀任何進修課程;
指明修讀進修課程的實習大律師在何種情況下沒有資格獲取該課程獲授予的進修學分;
規定實習大律師修讀任何進修課程,
在當時有效的進修計劃,包括實習大律師為完成進修計劃而必須獲取的進修學分數目和必須修讀的進修課程,以及的規定;及
在進修計劃下不時提供的進修課程,包括擬提供該等課程日期以及每一課程獲授予的進修學分數目。
(1) 為完成進修計劃,實習大律師必須 —— (a) 修讀根據規定的進修課程;及
(b) 藉其修讀進修課程而獲取總共14個進修學分。
(2) 除另有規定外,實習大律師必須在其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內開始和完成進修計劃。
修讀根據規定的進修課程;及
藉其修讀進修課程而獲取總共14個進修學分。
除另有規定外,實習大律師必須在其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內開始和完成進修計劃。
(1) 實習大律師必須以執委會認可的格式,就他所修讀的所有進修課程備存紀錄。
(2) 實習大律師須以執委會認為需要的方式並在執委會指明的期間內,向執委會呈交該等紀錄和執委會認為需要的關乎他參加進修計劃的其他資料。
實習大律師必須以執委會認可的格式,就他所修讀的所有進修課程備存紀錄。
實習大律師須以執委會認為需要的方式並在執委會指明的期間內,向執委會呈交該等紀錄和執委會認為需要的關乎他參加進修計劃的其他資料。
(1) 如任何實習大律師在開始其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前,已修讀任何性質與進修課程類似的課程,則他可向執委會提出就該課程授予適當數目的進修學分的書面申請,而執委會可酌情就該課程授予他適當數目的進修學分。
(2) 如任何實習大律師在開始其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前,已修讀任何性質與進修課程類似的課程的部分,而他在開始其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後修讀該課程餘下的部分,則他可向執委會提出就該課程授予適當數目的進修學分的書面申請,而執委會可酌情就該課程授予他適當數目的進修學分。
如任何實習大律師在開始其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前,已修讀任何性質與進修課程類似的課程,則他可向執委會提出就該課程授予適當數目的進修學分的書面申請,而執委會可酌情就該課程授予他適當數目的進修學分。
如任何實習大律師在開始其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前,已修讀任何性質與進修課程類似的課程的部分,而他在開始其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後修讀該課程餘下的部分,則他可向執委會提出就該課程授予適當數目的進修學分的書面申請,而執委會可酌情就該課程授予他適當數目的進修學分。
(1) 凡實習大律師沒有按照本規則參與和完成進修計劃,執委會可 —— (a) 拒絕將他所持有的任何具限定範圍的執業證書的有效期延長至他的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終結之後;
(b) 拒絕向他發出新的具限定範圍的執業證書;及
(c) 押後向他發出執業證書,直至他已完成進修計劃為止。
(2) 凡實習大律師已按照本規則完成進修計劃,執委會須向他發出證明他已完成進修計劃的證書。
拒絕將他所持有的任何具限定範圍的執業證書的有效期延長至他的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終結之後;
拒絕向他發出新的具限定範圍的執業證書;及
押後向他發出執業證書,直至他已完成進修計劃為止。
凡實習大律師已按照本規則完成進修計劃,執委會須向他發出證明他已完成進修計劃的證書。
(1) 凡實習大律師的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已根據《大律師(資格)規則》()或或《大律師(認許資格及實習)規則》()獲扣減,執委會可應他作出的書面申請,豁免他使他無須遵從或所訂的任何或全部規定。
(2) 執委會如應任何實習大律師作出的書面申請而信納豁免他使他無須遵從或所訂的任何或全部規定屬公正合理,可批予該項豁免。
(3) 執委會如根據第(1)或(2)款批予豁免,可施加執委會認為需要的條件。
凡實習大律師的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已根據《大律師(資格)規則》()或或《大律師(認許資格及實習)規則》()獲扣減,執委會可應他作出的書面申請,豁免他使他無須遵從或所訂的任何或全部規定。
執委會如應任何實習大律師作出的書面申請而信納豁免他使他無須遵從或所訂的任何或全部規定屬公正合理,可批予該項豁免。
執委會如根據第(1)或(2)款批予豁免,可施加執委會認為需要的條件。
(1) 獲授權人及提供執委會根據批准的課程的任何人須按照執委會所發出的指引,為每名修讀有關進修課程的實習大律師保留修讀紀錄。
(2) 執委會可規定獲授權人及提供執委會根據批准的課程的任何人,在任何實習大律師修讀有關進修課程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向執委會提交該實習大律師的修讀紀錄。
獲授權人及提供執委會根據批准的課程的任何人須按照執委會所發出的指引,為每名修讀有關進修課程的實習大律師保留修讀紀錄。
執委會可規定獲授權人及提供執委會根據批准的課程的任何人,在任何實習大律師修讀有關進修課程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向執委會提交該實習大律師的修讀紀錄。
(1) 對由執委會根據、、、、、或就進修計劃的實施所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的人,可在獲悉該決定後1個月內,以書面向執委會申請覆核該決定。
(2) 執委會須考慮有關申請,並可確認或更改執委會所作出的有關決定。
對由執委會根據、、、、、或就進修計劃的實施所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的人,可在獲悉該決定後1個月內,以書面向執委會申請覆核該決定。
執委會須考慮有關申請,並可確認或更改執委會所作出的有關決定。
本規則適用於在本規則生效日期當日或其後開始其認可實習大律師實習期的實習大律師。
引用此法例
《大律師(高級法律進修規定)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59AB(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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