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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證書(大律師)規則

章號
Cap. 159K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4
第1條引稱

本規則可引稱為《執業證書(大律師)規則》。

第2條執業證書的申請

(1) 任何大律師根據本條例申請執業證書 —— (a) 如屬獲認許及有資格作全面執業的大律師,則須採用表格1;

(b) 如屬根據本條例獲認許及有資格在限定範圍內執業的大律師,則須採用表格1A;及

(c) 如屬根據本條例就任何一宗或多於一宗個別案件而獲認許的大律師,則須採用表格1B。

(1A) 任何受僱大律師根據本條例申請受僱大律師證書,須採用表格1C。

(2) 除非就第(1)或(1A)款所指的申請有任何地方執委會覺得必須作進一步調查,否則執委會可信納該等申請而無須作進一步的調查。

第1條
第a條

如屬獲認許及有資格作全面執業的大律師,則須採用表格1;

第b條

如屬根據本條例獲認許及有資格在限定範圍內執業的大律師,則須採用表格1A;及

第c條

如屬根據本條例就任何一宗或多於一宗個別案件而獲認許的大律師,則須採用表格1B。

第1A條

任何受僱大律師根據本條例申請受僱大律師證書,須採用表格1C。

第2條

除非就第(1)或(1A)款所指的申請有任何地方執委會覺得必須作進一步調查,否則執委會可信納該等申請而無須作進一步的調查。

第3條大律師的執業證書

(1) 如屬獲認許及有資格作全面執業的大律師的執業證書,則須按照表格2擬備。

(2) 就本條例而言,作為大律師的具限定範圍的執業證書,須按照表格3擬備。

(3) 如屬根據本條例就任何一宗或多於一宗個別案件而獲認許的大律師的執業證書,則須按照表格4擬備。

(4) 受僱大律師證書須按照表格5擬備。

第1條

如屬獲認許及有資格作全面執業的大律師的執業證書,則須按照表格2擬備。

第2條

就本條例而言,作為大律師的具限定範圍的執業證書,須按照表格3擬備。

第3條

如屬根據本條例就任何一宗或多於一宗個別案件而獲認許的大律師的執業證書,則須按照表格4擬備。

第4條

受僱大律師證書須按照表格5擬備。

第0條表格
14 條

引用此法例

《執業證書(大律師)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59K(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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