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規則可引稱為《執業證書(律師)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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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可引稱為《執業證書(律師)規則》。
任何律師根據本條例申請執業證書,須採用表格1。
當向律師會提交執業證書的申請時,須同時向律師會繳付一筆$6,500的費用。
儘管有的規定,如從未根據本條例獲發給執業證書的律師申請獲發給首張執業證書,而該執業證書的期限是任何一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首尾兩天包括在內)的任何一段期間,則向律師會繳付的費用須為指明的款額的一半。
執業證書須採用表格2。
《執業證書(律師)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59L(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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