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附屬法例

醫生(選舉規定)(程序)規例

章號
Cap. 161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43
第1條導言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2條資格及選舉通知
第3條選舉時間

每年須在醫務委員會決定的月份舉行一次選舉。

第4條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喪失選舉與出任職位的資格

(1) 任何註冊醫生如 —— (a) 在緊接任何選舉通知發出前已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部註冊最少2個月;

(b) 在緊接其獲提名的日期前12個月內通常居於香港;及

(c) 並沒有根據第(2)款喪失資格,

(2) 任何註冊醫生如有下述情況,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或根據本條例出任職位的資格 —— (a) 他是根據本條例或作出的一項命令所針對的人;

(b)

(c) 他獲提名為在填補本條例或所指的職位空缺的選舉中的候選人,不論他是否其後當選出任該條所指的該職位;

(d) 他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人,或在過去5年內已獲解除破產或已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而在此兩種情況下均未有全數向其債權人清償債務;

(e) 他被裁定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情況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或

(f) 他曾在以往的選舉中犯所指的舞弊或非法行為。

第1條
第a條

在緊接任何選舉通知發出前已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部註冊最少2個月;

第b條

在緊接其獲提名的日期前12個月內通常居於香港;及

第c條

並沒有根據第(2)款喪失資格,

第2條
第a條

他是根據本條例或作出的一項命令所針對的人;

第b條
第c條

他獲提名為在填補本條例或所指的職位空缺的選舉中的候選人,不論他是否其後當選出任該條所指的該職位;

第d條

他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人,或在過去5年內已獲解除破產或已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而在此兩種情況下均未有全數向其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e條

他被裁定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情況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或

第f條

他曾在以往的選舉中犯所指的舞弊或非法行為。

第5條選舉人、提名人及贊同人的資格

(1) 任何註冊醫生如在緊接任何選舉通知發出前,已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II或V部註冊最少2個月,則有資格在該通知所指的選舉中投票。

(2) 任何註冊醫生如在緊接任何選舉通知發出前,已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II或V部註冊最少2個月,則有資格以提名人或贊同人身分在該通知所指的選舉中簽署提名任何候選人。

第1條

任何註冊醫生如在緊接任何選舉通知發出前,已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II或V部註冊最少2個月,則有資格在該通知所指的選舉中投票。

第2條

任何註冊醫生如在緊接任何選舉通知發出前,已在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II或V部註冊最少2個月,則有資格以提名人或贊同人身分在該通知所指的選舉中簽署提名任何候選人。

第6條選舉通知

除根據填補臨時空缺的選舉外,秘書須在任何選舉舉行前最少15星期,向所有選舉人發出一項採用表格1格式的選舉通知,述明為選舉而作的候選人提名必須在該通知所指明的日期()當日或之前送至該通知所指明的地址由秘書接獲。

第7條在剩餘任期不少於1年的情況下填補臨時空缺的選舉

如本條例所指的醫務委員會委員職位出現空缺,而在該空缺出現時,其剩餘任期不少於1年,則秘書須在獲悉該職位出現空缺一事後30天內,向所有選舉人發出一項採用表格1格式的選舉通知,述明在所列出的詳情。

第8條在剩餘任期少於1年的情況下臨時空缺的填補

(1) 如本條例所指的醫務委員會委員職位出現空缺,而在該空缺出現時,其剩餘任期少於1年,則秘書須隨即將該職位出現空缺一事通知醫務委員會主席及屬註冊醫生的委員,並邀請他們作出候選人提名。

(2) 須 —— (a) 採用表格3的格式;

(b) 由2名醫務委員會屬註冊醫生的委員(其中1名可以是主席)分別以提名人及贊同人身分簽署提名,並須附上獲提名的候選人就該項提名的簽署示明同意;及

(c) 自該項邀請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送抵秘書。

(3) 如在該1個月期間屆滿時,獲提名候選人的數目與空缺的數目相同,則無須為選舉候選人而召開醫務委員會會議,而秘書須隨即以屬醫務委員會文件的形式將提名詳情傳閱,並供醫務委員會批署。

(4) 一經醫務委員會批署,獲提名的候選人即根據本條例獲委任填補空缺。如醫務委員會對結果不予批署,則秘書須隨即向醫務委員會屬註冊醫生的委員再發出通知邀請他們作出提名。

(5) 如在該1個月期間屆滿時,獲提名候選人的數目超過空缺的數目,則秘書須隨即通知主席為選舉候選人以填補該等空缺而召開會議。

(6) 一經根據第(5)款作出通知,主席可指示秘書定出一個日期以在該1個月期間屆滿的日期起計2個月內,為該目的舉行會議。

(7) 在該會議上的選舉,須由出席的委員以投票方式作出,票數最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視乎空缺的數目而定)即當選。在該會議上不容許使用委託書。在候選人之間所得票數相等的情況下,主席可投決定票。

(8) 醫務委員會須委任根據第(7)款當選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填補本條例所指的該項或該等空缺。

(9) 本規例以下條文不適用於根據本條舉行的選舉。

第1條

如本條例所指的醫務委員會委員職位出現空缺,而在該空缺出現時,其剩餘任期少於1年,則秘書須隨即將該職位出現空缺一事通知醫務委員會主席及屬註冊醫生的委員,並邀請他們作出候選人提名。

第2條
第a條

採用表格3的格式;

第b條

由2名醫務委員會屬註冊醫生的委員(其中1名可以是主席)分別以提名人及贊同人身分簽署提名,並須附上獲提名的候選人就該項提名的簽署示明同意;及

第c條

自該項邀請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送抵秘書。

第3條

如在該1個月期間屆滿時,獲提名候選人的數目與空缺的數目相同,則無須為選舉候選人而召開醫務委員會會議,而秘書須隨即以屬醫務委員會文件的形式將提名詳情傳閱,並供醫務委員會批署。

第4條

一經醫務委員會批署,獲提名的候選人即根據本條例獲委任填補空缺。如醫務委員會對結果不予批署,則秘書須隨即向醫務委員會屬註冊醫生的委員再發出通知邀請他們作出提名。

第5條

如在該1個月期間屆滿時,獲提名候選人的數目超過空缺的數目,則秘書須隨即通知主席為選舉候選人以填補該等空缺而召開會議。

第6條

一經根據第(5)款作出通知,主席可指示秘書定出一個日期以在該1個月期間屆滿的日期起計2個月內,為該目的舉行會議。

第7條

在該會議上的選舉,須由出席的委員以投票方式作出,票數最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視乎空缺的數目而定)即當選。在該會議上不容許使用委託書。在候選人之間所得票數相等的情況下,主席可投決定票。

第8條

醫務委員會須委任根據第(7)款當選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填補本條例所指的該項或該等空缺。

第9條

本規例以下條文不適用於根據本條舉行的選舉。

第3條候選人的提名
第9條提名為候選人的規定

(1) 在符合及的規定下,提名候選人須採用表格2格式的提名書。

(2) 任何註冊醫生除非已就提名簽署和表明同意,並已在提名他的提名書第II部作出資格聲明,否則並未獲有效提名。

(3) 妥為填寫的提名書,必須由候選人或由任何以提名人或贊同人身分在該提名書上簽署的人,在提名結束日期當日或之前,按提名書指明的地址,以郵遞方式送交秘書。有關的郵戳日期須視為該提名書的交付日期。

第1條

在符合及的規定下,提名候選人須採用表格2格式的提名書。

第2條

任何註冊醫生除非已就提名簽署和表明同意,並已在提名他的提名書第II部作出資格聲明,否則並未獲有效提名。

第3條

妥為填寫的提名書,必須由候選人或由任何以提名人或贊同人身分在該提名書上簽署的人,在提名結束日期當日或之前,按提名書指明的地址,以郵遞方式送交秘書。有關的郵戳日期須視為該提名書的交付日期。

第10條提名書的簽署

(1) 任何候選人的提名書,必須由2名選舉人分別以提名人或贊同人身分簽署。

(2) 選舉人不得在任何選舉中簽署較須藉選舉填補的空缺數目為多的提名書。

(3) 如任何選舉人違反第(2)款而簽署提名書,則只有秘書最先接獲的提名書(以准許的數目為限)方視為有效。

第1條

任何候選人的提名書,必須由2名選舉人分別以提名人或贊同人身分簽署。

第2條

選舉人不得在任何選舉中簽署較須藉選舉填補的空缺數目為多的提名書。

第3條

如任何選舉人違反第(2)款而簽署提名書,則只有秘書最先接獲的提名書(以准許的數目為限)方視為有效。

第11條候選人須獲有效提名的規定以及關乎提名的有效性的決定

(1) 任何人除非依據本部已獲有效提名為參選的候選人,否則不得以候選人身分參選,而他是否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的問題,須由秘書決定。

(2) 秘書在接獲提名書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審閱每份提名書,並決定提名書內宣稱是獲提名的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

(3) 如在並僅如在下述情況,秘書方有權決定提名無效 —— (a) 提名書內所載的候選人詳情或任何簽署該提名書的選舉人的詳情並不符合本規例的規定;

(b) 已將候選人去世的證明或候選人不具獲提名或已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的證明給予秘書,並獲其信納;或

(c) 提名書是在提名結束日期之後由秘書接獲的。

(4) 凡秘書決定某項提名無效,他須在有關提名書批註和簽署以表明此意,並就他的決定提出所據的理由。

(5) 秘書須就其關乎某項提名是否有效的決定,將通知按提名書內述明的候選人的註冊地址送交該候選人。

(6) 秘書對某項提名屬有效或無效(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第1條

任何人除非依據本部已獲有效提名為參選的候選人,否則不得以候選人身分參選,而他是否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的問題,須由秘書決定。

第2條

秘書在接獲提名書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審閱每份提名書,並決定提名書內宣稱是獲提名的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

第3條
第a條

提名書內所載的候選人詳情或任何簽署該提名書的選舉人的詳情並不符合本規例的規定;

第b條

已將候選人去世的證明或候選人不具獲提名或已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的證明給予秘書,並獲其信納;或

243 條

引用此法例

《醫生(選舉規定)(程序)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61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