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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婚姻制度改革(費用)規例

章號
Cap. 178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婚姻制度改革(費用)規例》。

第2條費用

為施行《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所指明的費用須予繳交。

第0條

項說明費用$1呈遞婚姻登記申請書1402本條例所述的婚姻登記證書4253根據本條例進行的翻查——(a)

不指明翻查事項,在不超過連續6小時的時間內翻查680(b)

指明翻查某記項,由申請人自行翻查或由登記官代查140*4.根據本條例發給任何記項的核證副本240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郵寄申請者另加70;申請人如要求以空郵寄發副本,再另加一般空郵郵費。5根據本條例發給的無結婚紀錄證明書680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郵寄申請者另加70;申請人如要求以空郵寄發副本,再另加一般空郵郵費。6根據本條例呈遞擬解除婚姻通知書107根據本條例呈遞擬解除婚姻通知書的撤銷通知書108指明公職人員根據本條例發給的聲明書,一式兩份100註:*

核證副本如非在發出正本時一併發給,申請人另須繳付翻查費用,但為同一記項同時申請多於一份核證副本者,只須繳付翻查費用一次。+ 另須繳付翻查費用。(;;;;;;)

3 條

引用此法例

《婚姻制度改革(費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78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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