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婚姻制度改革(費用)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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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改革(費用)規例
為施行《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所指明的費用須予繳交。
項說明費用$1呈遞婚姻登記申請書1402本條例所述的婚姻登記證書4253根據本條例進行的翻查——(a)
不指明翻查事項,在不超過連續6小時的時間內翻查680(b)
指明翻查某記項,由申請人自行翻查或由登記官代查140*4.根據本條例發給任何記項的核證副本240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郵寄申請者另加70;申請人如要求以空郵寄發副本,再另加一般空郵郵費。5根據本條例發給的無結婚紀錄證明書680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郵寄申請者另加70;申請人如要求以空郵寄發副本,再另加一般空郵郵費。6根據本條例呈遞擬解除婚姻通知書107根據本條例呈遞擬解除婚姻通知書的撤銷通知書108指明公職人員根據本條例發給的聲明書,一式兩份100註:*
核證副本如非在發出正本時一併發給,申請人另須繳付翻查費用,但為同一記項同時申請多於一份核證副本者,只須繳付翻查費用一次。+ 另須繳付翻查費用。(;;;;;;)
引用此法例
《婚姻制度改革(費用)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7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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