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subLeg

婚姻制度改革規例

章號
Cap. 178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8
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婚姻制度改革規例》。

第2條通知書須在指明公職人員的辦事處提交

(1) 本條例內的擬解除婚姻通知書須在指明公職人員的辦事處提交。

(2) 本條例內的撤銷通知書須在曾接獲擬解除婚姻通知書的指明公職人員的辦事處,向該指明公職人員提交。

第1條

本條例內的擬解除婚姻通知書須在指明公職人員的辦事處提交。

第2條

本條例內的撤銷通知書須在曾接獲擬解除婚姻通知書的指明公職人員的辦事處,向該指明公職人員提交。

第3條展示通知書及將通知書存入解除婚姻通知書登記冊內
第a條

在其辦事處內展示每份根據本條例提交的通知書的副本一份,直至有人提交撤銷通知書或直至有關婚姻解除為止;

第b條

將每份根據本條例提交的通知書的副本一份,存入名為解除婚姻通知書登記冊的簿冊內,並書明存入的日期;及

第c條

容許任何人於辦公時間內免費查閱該登記冊。

8 條

引用此法例

《婚姻制度改革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78A(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