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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狗隻規例(豁免)公告(Cap. 167F)

危險狗隻規例(豁免)公告(Cap. 167F)

Cap. 167F・共 46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第1部 — 對已通過性情及服從性測試的大型狗隻的管制

已通過性情及服從性測試的大型狗隻免受管制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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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第(3)款及第2條的規限下,任何若非本公告則須就任何大型狗隻而遵從《危險狗隻規例》(第167章,附屬法例D)第9(1)條的人如遵守以下條件,則可獲豁免而不受該條管限 —— (a) 如該狗隻在公眾地方,則在任何時間該人與該狗隻的距離,可使該人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迅速控制該狗隻; (b) 該狗隻的頸圈或胸帶上附有根據第(2)款發出的徽章;及 (c) 如該人是該狗隻的畜養人,則該畜養人沒有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或根據任何與狗隻的畜養及控制有關的其他條例施加的規定。 (2) 署長可就任何大型狗隻 —— (a) 發出符合他認為適當的式樣的徽章及證明書;及 (b) 以該徽章及證明書確認該狗隻在符合以下說明的考試中取得合格 —— (i) 由署長或代署長主持;及 (ii) 是測試該狗隻的性情及服從性的。 (3) 第(1)款所訂的豁免的條件,包括有關的人須遵從根據第2條而向該人送達的通知(如有的話)中的規定。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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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3)款及第2條的規限下,任何若非本公告則須就任何大型狗隻而遵從《危險狗隻規例》(第167章,附屬法例D)第9(1)條的人如遵守以下條件,則可獲豁免而不受該條管限 —— (a) 如該狗隻在公眾地方,則在任何時間該人與該狗隻的距離,可使該人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迅速控制該狗隻; (b) 該狗隻的頸圈或胸帶上附有根據第(2)款發出的徽章;及 (c) 如該人是該狗隻的畜養人,則該畜養人沒有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或根據任何與狗隻的畜養及控制有關的其他條例施加的規定。

(a)

如該狗隻在公眾地方,則在任何時間該人與該狗隻的距離,可使該人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迅速控制該狗隻;

(b)

該狗隻的頸圈或胸帶上附有根據第(2)款發出的徽章;及

(c)

如該人是該狗隻的畜養人,則該畜養人沒有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或根據任何與狗隻的畜養及控制有關的其他條例施加的規定。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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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可就任何大型狗隻 —— (a) 發出符合他認為適當的式樣的徽章及證明書;及 (b) 以該徽章及證明書確認該狗隻在符合以下說明的考試中取得合格 —— (i) 由署長或代署長主持;及 (ii) 是測試該狗隻的性情及服從性的。

(a)

發出符合他認為適當的式樣的徽章及證明書;及

(b)

以該徽章及證明書確認該狗隻在符合以下說明的考試中取得合格 —— (i) 由署長或代署長主持;及 (ii) 是測試該狗隻的性情及服從性的。

(i)

由署長或代署長主持;及

(ii)

是測試該狗隻的性情及服從性的。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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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所訂的豁免的條件,包括有關的人須遵從根據第2條而向該人送達的通知(如有的話)中的規定。

豁免的終止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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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人違反第1(1)條指明的任何條件(不論該人是否就該項違反而根據本條例第17(3)條被檢控),任何獲授權人員可向該項違反所涉及的大型狗隻的畜養人送達書面通知,以 —— (a) 述明第1(1)條所訂的豁免終止就該狗隻而適用及終止的理由; (b) 規定該畜養人須確保根據第1(2)條就該狗隻發出的徽章,在任何時間均不得附於該狗隻的頸圈或胸帶上;及 (c) 規定該畜養人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將該徽章及根據第1(2)條就該狗隻發出的證明書退回署長,而該限期須在整體情況下屬合理的。

(a)

述明第1(1)條所訂的豁免終止就該狗隻而適用及終止的理由;

(b)

規定該畜養人須確保根據第1(2)條就該狗隻發出的徽章,在任何時間均不得附於該狗隻的頸圈或胸帶上;及

(c)

規定該畜養人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將該徽章及根據第1(2)條就該狗隻發出的證明書退回署長,而該限期須在整體情況下屬合理的。

第2部 — 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大型狗隻

第2部的釋義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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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部中 —— 計劃統籌者 (programme coordinator)指 —— (a) 愛護動物協會(香港)受託人法團,該法團屬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成立為法團的受託人法團(“愛護動物協會(香港)受託人法團”是“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Hong Kong) Trustees Incorporated”的譯名。);或 (b) 保護遺棄動物協會有限公司,該公司屬根據在其成立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捕絕放計劃”(TNR programme)指符合以下說明的試驗計劃 —— (a) 旨在評估“捕捉、絕育、放回”機制在減少於試驗區內的流浪狗隻數目方面的成效;及 (b) 由計劃統籌者實施; 註冊獸醫 (registered veterinary surgeon)具有《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第2條所給予的涵義; 試驗區 (trial zone)指 —— (a) 長洲試驗區,其範圍在一份存放於漁護署總部的、符合以下說明的地圖上劃定並以藍色界線標明 —— (i)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ii) 編號為AFD-LS-2014-53-2B;或 (b) 大棠試驗區,其範圍在一份存放於漁護署總部的、符合以下說明的地圖上劃定並以藍色界線標明 —— (i)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ii) 編號為AFD-LS-2014-53-1B; 漁護署 (Department)指漁農自然護理署; 嚴重狗隻疾病 (major dog disease)指狂犬病、犬病毒性出血性腸炎、犬瘟熱、犬病毒性肝炎或鈎端螺旋體病。

(a)

愛護動物協會(香港)受託人法團,該法團屬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成立為法團的受託人法團(“愛護動物協會(香港)受託人法團”是“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Hong Kong) Trustees Incorporated”的譯名。);或

(b)

保護遺棄動物協會有限公司,該公司屬根據在其成立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a)

旨在評估“捕捉、絕育、放回”機制在減少於試驗區內的流浪狗隻數目方面的成效;及

(b)

由計劃統籌者實施;

(a)

長洲試驗區,其範圍在一份存放於漁護署總部的、符合以下說明的地圖上劃定並以藍色界線標明 —— (i)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ii) 編號為AFD-LS-2014-53-2B;或

(i)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ii)

編號為AFD-LS-2014-53-2B;或

(b)

大棠試驗區,其範圍在一份存放於漁護署總部的、符合以下說明的地圖上劃定並以藍色界線標明 —— (i)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ii) 編號為AFD-LS-2014-53-1B;

(i)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ii)

編號為AFD-LS-2014-53-1B;

關乎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大型狗隻的豁免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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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險狗隻規例》(第167章,附屬法例D)第9(1)條不適用於安排、容受或准許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大型狗隻的人。 (2) 就第(1)款而言,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大型狗隻即屬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 —— (a) 該狗隻於試驗區內釋放,而釋放該狗隻的人,攜帶著由某計劃統籌者發出的身分識別證,該證顯示該人 —— (i) 屬該統籌者的僱員或義務工作人員;及 (ii) 已修畢由該統籌者舉辦的訓練課程;及 (b) 該狗隻附有辨認標記,而該標記是在以下條件獲符合的前提下,由該統籌者附加的 —— (i) 經評估該狗隻的健康狀況及性情後,該狗隻獲評定為適合於試驗區內釋放; (ii) 該狗隻已由註冊獸醫進行絕育;及 (iii) 該狗隻已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接種疫苗。 (3) 為施行第(2)(a)(ii)款,上述訓練課程 —— (a) 須涵蓋動物營養、動物行為、環境安全及捕捉狗隻方法;及 (b) 須經署長批准。 (4) 為施行第(2)(b)(i)款 —— (a) 關於大型狗隻的健康狀況的評估,須由註冊獸醫作出;及 (b) 關於大型狗隻的性情的評估,須由以下人士作出 —— (i) 註冊獸醫;或 (ii) 有關計劃統籌者認可的狗隻訓練員。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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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狗隻規例》(第167章,附屬法例D)第9(1)條不適用於安排、容受或准許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大型狗隻的人。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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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1)款而言,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大型狗隻即屬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 —— (a) 該狗隻於試驗區內釋放,而釋放該狗隻的人,攜帶著由某計劃統籌者發出的身分識別證,該證顯示該人 —— (i) 屬該統籌者的僱員或義務工作人員;及 (ii) 已修畢由該統籌者舉辦的訓練課程;及 (b) 該狗隻附有辨認標記,而該標記是在以下條件獲符合的前提下,由該統籌者附加的 —— (i) 經評估該狗隻的健康狀況及性情後,該狗隻獲評定為適合於試驗區內釋放; (ii) 該狗隻已由註冊獸醫進行絕育;及 (iii) 該狗隻已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接種疫苗。

(a)

該狗隻於試驗區內釋放,而釋放該狗隻的人,攜帶著由某計劃統籌者發出的身分識別證,該證顯示該人 —— (i) 屬該統籌者的僱員或義務工作人員;及 (ii) 已修畢由該統籌者舉辦的訓練課程;及

(i)

屬該統籌者的僱員或義務工作人員;及

(ii)

已修畢由該統籌者舉辦的訓練課程;及

(b)

該狗隻附有辨認標記,而該標記是在以下條件獲符合的前提下,由該統籌者附加的 —— (i) 經評估該狗隻的健康狀況及性情後,該狗隻獲評定為適合於試驗區內釋放; (ii) 該狗隻已由註冊獸醫進行絕育;及 (iii) 該狗隻已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接種疫苗。

(i)

經評估該狗隻的健康狀況及性情後,該狗隻獲評定為適合於試驗區內釋放;

(ii)

該狗隻已由註冊獸醫進行絕育;及

(iii)

該狗隻已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接種疫苗。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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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第(2)(a)(ii)款,上述訓練課程 —— (a) 須涵蓋動物營養、動物行為、環境安全及捕捉狗隻方法;及 (b) 須經署長批准。

(a)

須涵蓋動物營養、動物行為、環境安全及捕捉狗隻方法;及

(b)

須經署長批准。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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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施行第(2)(b)(i)款 —— (a) 關於大型狗隻的健康狀況的評估,須由註冊獸醫作出;及 (b) 關於大型狗隻的性情的評估,須由以下人士作出 —— (i) 註冊獸醫;或 (ii) 有關計劃統籌者認可的狗隻訓練員。

(a)

關於大型狗隻的健康狀況的評估,須由註冊獸醫作出;及

(b)

關於大型狗隻的性情的評估,須由以下人士作出 —— (i) 註冊獸醫;或 (ii) 有關計劃統籌者認可的狗隻訓練員。

(i)

註冊獸醫;或

(ii)

有關計劃統籌者認可的狗隻訓練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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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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