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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危險狗隻規例(豁免)公告

章號
Cap. 167F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6
第1條對已通過性情及服從性測試的大型狗隻的管制
第1條已通過性情及服從性測試的大型狗隻免受管制

(1) 在第(3)款及的規限下,任何若非本公告則須就任何大型狗隻而遵從《危險狗隻規例》()的人如遵守以下條件,則可獲豁免而不受該條管限 —— (a) 如該狗隻在公眾地方,則在任何時間該人與該狗隻的距離,可使該人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迅速控制該狗隻;

(b) 該狗隻的頸圈或胸帶上附有根據第(2)款發出的徽章;及

(c) 如該人是該狗隻的畜養人,則該畜養人沒有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或根據任何與狗隻的畜養及控制有關的其他條例施加的規定。

(2) 署長可就任何大型狗隻 —— (a) 發出符合他認為適當的式樣的徽章及證明書;及

(b)

(3) 第(1)款所訂的豁免的條件,包括有關的人須遵從根據而向該人送達的通知(如有的話)中的規定。

第1條
第a條

如該狗隻在公眾地方,則在任何時間該人與該狗隻的距離,可使該人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迅速控制該狗隻;

第b條

該狗隻的頸圈或胸帶上附有根據第(2)款發出的徽章;及

第c條

如該人是該狗隻的畜養人,則該畜養人沒有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或根據任何與狗隻的畜養及控制有關的其他條例施加的規定。

第2條
第a條

發出符合他認為適當的式樣的徽章及證明書;及

第b條
第i條

由署長或代署長主持;及

第ii條

是測試該狗隻的性情及服從性的。

第3條

第(1)款所訂的豁免的條件,包括有關的人須遵從根據而向該人送達的通知(如有的話)中的規定。

第2條豁免的終止
第a條

述明所訂的豁免終止就該狗隻而適用及終止的理由;

第b條

規定該畜養人須確保根據就該狗隻發出的徽章,在任何時間均不得附於該狗隻的頸圈或胸帶上;及

第c條

規定該畜養人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將該徽章及根據就該狗隻發出的證明書退回署長,而該限期須在整體情況下屬合理的。

第2條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大型狗隻
第3條的釋義
第a條

愛護動物協會(香港)受託人法團,該法團屬根據《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受託人法團(“愛護動物協會(香港)受託人法團”是“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Hong Kong) Trustees Incorporated”的譯名。);或

第b條

保護遺棄動物協會有限公司,該公司屬根據在其成立時有效的《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第a條

旨在評估“捕捉、絕育、放回”機制在減少於試驗區內的流浪狗隻數目方面的成效;及

第b條

由計劃統籌者實施;

第a條
第i條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第ii條

編號為AFD-LS-2014-53-2B;或

第b條
第i條

由署長於2014年10月14日簽署;及

第ii條

編號為AFD-LS-2014-53-1B;

第4條關乎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大型狗隻的豁免

(1) 《危險狗隻規例》()不適用於安排、容受或准許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大型狗隻的人。

(2) 就第(1)款而言,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大型狗隻即屬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 —— (a)

(b)

(3) 為施行第款,上述訓練課程 —— (a) 須涵蓋動物營養、動物行為、環境安全及捕捉狗隻方法;及

(b) 須經署長批准。

(4) 為施行第款 —— (a) 關於大型狗隻的健康狀況的評估,須由註冊獸醫作出;及

(b)

第1條

《危險狗隻規例》()不適用於安排、容受或准許在“捕絕放計劃”下釋放大型狗隻的人。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屬該統籌者的僱員或義務工作人員;及

第ii條

已修畢由該統籌者舉辦的訓練課程;及

第b條
第i條

經評估該狗隻的健康狀況及性情後,該狗隻獲評定為適合於試驗區內釋放;

第ii條

該狗隻已由註冊獸醫進行絕育;及

第iii條

該狗隻已就每一種嚴重狗隻疾病接種疫苗。

第3條
第a條

須涵蓋動物營養、動物行為、環境安全及捕捉狗隻方法;及

第b條

須經署長批准。

第4條
第a條

關於大型狗隻的健康狀況的評估,須由註冊獸醫作出;及

第b條
第i條

註冊獸醫;或

第ii條

有關計劃統籌者認可的狗隻訓練員。

46 條

引用此法例

《危險狗隻規例(豁免)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67F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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