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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令
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或民政事務總署管理的場所獲豁免而免受本條例及的實施所規限。
(1) 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場所,獲豁免而免受本條例及的實施所規限。
(2) 在本條中 ——
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場所,獲豁免而免受本條例及的實施所規限。
由司法機構管理的場所獲豁免,免受本條例及的實施所規限。
(1) 任何場所(適用者除外)如領有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批予的有效酒牌,而該酒牌 —— (a) 准許在該場所舉行跳舞活動;及
(b) 在一項規定該場所在同一時間可容納的最高在場人數的條件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2) 根據第(1)款批予的豁免 —— (a) 只在有關酒牌的條款所准許的售賣酒類時段內具有效力;
(b) 於在跳舞派對進行中的任何時間出現該酒牌的任何條件不獲遵從的情況下,即告失效。
准許在該場所舉行跳舞活動;及
在一項規定該場所在同一時間可容納的最高在場人數的條件的規限下具有效力,
只在有關酒牌的條款所准許的售賣酒類時段內具有效力;
於在跳舞派對進行中的任何時間出現該酒牌的任何條件不獲遵從的情況下,即告失效。
(1) 任何屬《會社(房產安全)條例》()所指的會址的場所如領有 —— (a)
(b) 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批予的有效酒牌,
(2) 根據第(1)款批予的豁免於在跳舞派對進行中的任何時間出現有關合格證明書或酒牌的任何條件不獲遵從的情況下,即告失效。
指定在該會址內准許舉行跳舞活動的範圍;及
施加一項條件,規定該會址在同一時間可容納的最高在場人數;及
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批予的有效酒牌,
根據第(1)款批予的豁免於在跳舞派對進行中的任何時間出現有關合格證明書或酒牌的任何條件不獲遵從的情況下,即告失效。
(1) 任何場所如領有根據《雜類牌照條例》()批出的有效公眾舞廳牌照,則就跳舞派對而言,該場所獲豁免而免受本條例及的實施所規限。
(2) 根據第(1)款批予的豁免於在跳舞派對進行中的任何時間出現違反《雜類牌照條例》()或《雜類牌照規例》()或有關公眾舞廳牌照的任何條件的情況下,即告失效。
任何場所如領有根據《雜類牌照條例》()批出的有效公眾舞廳牌照,則就跳舞派對而言,該場所獲豁免而免受本條例及的實施所規限。
根據第(1)款批予的豁免於在跳舞派對進行中的任何時間出現違反《雜類牌照條例》()或《雜類牌照規例》()或有關公眾舞廳牌照的任何條件的情況下,即告失效。
引用此法例
《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72D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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