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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分攤條例

章號
Cap. 18
版本日期
條文數
8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為更佳地分攤租金及其他定期付款而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租金等逐日累算

所有租金、年金、股息及其他屬收入性質的定期付款(不論是根據某一文書或以其他形式保留權益以收取或規定須支付者),須如同貸款利息而視作逐日累算,並據此按時間的長短而可予分攤。

第4條租金等的分攤部分於下一個整份到期時須予支付

上述租金、年金、股息或其他付款的分攤部分,如屬連續租金、年金或其他該等付款,則於該分攤部分所屬的整份租金、年金或其他該等付款到期須支付時而非之前即須予支付或可予追討;而如屬因重收、去世或其他情況而終止的租金、年金或其他該等付款,則於上述項目若非如此終止而其下一個整份本須支付時,而非之前,即須予支付或可予追討。

第5條追討分攤部分的補救
第6條保險單不屬本條例適用範圍

本條例並不使任何類別的保險單所訂須支付的年費成為可予分攤。

第7條明文規定的不適用情況

凡有明文規定在某情況下不得作出分攤,則本條例的適用範圍不得擴及該情況。

8 條

引用此法例

《分攤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8(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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