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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亞洲及太平洋區水產養殖中心網絡組織公告

章號
Cap. 190F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7
第1條引稱

本公告可引稱為《亞洲及太平洋區水產養殖中心網絡組織公告》。

第2條釋義

在本公告中,亞洲及太平洋區水產養殖中心網絡組織(以下稱為該組織)的公務活動,指依據1988年1月8日在曼谷,以及其後直至1989年1月7日為止在羅馬的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總部聽由簽署的亞洲及太平洋區水產養殖中心網絡協議中所界定的目標而進行的該組織的活動,並包括該組織的行政活動。

第3條適用範圍

該組織是《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適用的組織。

第4條法律行為能力

(1) 該組織具有法人團體的法律行為能力,而除該組織在個別個案中已明確地放棄其豁免權外,該組織享有被起訴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

(2) 任何豁免權的放棄,不得當作擴及任何執行判決的措施。

第1條

該組織具有法人團體的法律行為能力,而除該組織在個別個案中已明確地放棄其豁免權外,該組織享有被起訴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

第2條

任何豁免權的放棄,不得當作擴及任何執行判決的措施。

第5條檔案及辦事處的不容侵犯權

該組織享有公務檔案及佔用作辦事處的處所的不容侵犯權,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外地主權國委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使的公務檔案及處所而給予的相似。

第6條稅項及差餉的免繳權

(1) 該組織享有稅項及差餉(就貨品入口而徵收的稅項除外)的免繳權或寬免,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外地主權國的相似。

(2) 該組織享有就其直接輸入以供在香港作其公務用途或供出口的貨品入口而徵收的稅項的免繳權,及就其直接輸入的其任何刊物入口而徵收的稅項的免繳權,但必須符合海關關長為保障稅收而訂明的條件方可享有上述各免繳權。

第1條

該組織享有稅項及差餉(就貨品入口而徵收的稅項除外)的免繳權或寬免,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外地主權國的相似。

第2條

該組織享有就其直接輸入以供在香港作其公務用途或供出口的貨品入口而徵收的稅項的免繳權,及就其直接輸入的其任何刊物入口而徵收的稅項的免繳權,但必須符合海關關長為保障稅收而訂明的條件方可享有上述各免繳權。

第7條免受貨品出口或入口的禁制或限制

該組織直接輸入或輸出以供作其公務用途的貨品,或直接輸入或輸出的該組織任何刊物,免受入口或出口的禁制及限制。

第8條電報通訊的權利

由該組織發出只載有擬供新聞界發表或供廣播的材料的電報通訊(包括發往香港以外地方或由香港以外地方發出的通訊),享有適用於新聞電報方面的相應服務中任何減收費用的權利。

第9條代表的豁免權

(1) 除所代表的政府在個別個案中放棄某特權或豁免權外,在該組織的管理委員會、技術諮詢委員會或在該組織的任何會議或其他機關的任何成員代表 —— (a) 在作為上述代表而行使其職能時,以及在其往返會議地點的旅途中,享有個人被逮捕或扣留及其私人行李被檢取的豁免權,以及一切文牘及文件的不容侵犯權;

(b) 享有就其以代表身分所說的話或所寫的文字及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方面的各種法律程序的豁免權。

(2) 凡某形式的稅項的負擔取決於居住地時,任何代表為履行其職責而身在香港的任何期間,不當作在香港居住。

(3)

(4) 本條並不將任何豁免權或特權授予任何作為在香港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的人或作為該名代表的職員的人,或任何屬中國公民的人。

第1條
第a條

在作為上述代表而行使其職能時,以及在其往返會議地點的旅途中,享有個人被逮捕或扣留及其私人行李被檢取的豁免權,以及一切文牘及文件的不容侵犯權;

第b條

享有就其以代表身分所說的話或所寫的文字及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方面的各種法律程序的豁免權。

第2條

凡某形式的稅項的負擔取決於居住地時,任何代表為履行其職責而身在香港的任何期間,不當作在香港居住。

第3條
第a條

候補代表;

第b條

顧問;

第c條

技術專家;

第d條

代表團的秘書人員,

第4條

本條並不將任何豁免權或特權授予任何作為在香港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的人或作為該名代表的職員的人,或任何屬中國公民的人。

第10條該組織的統籌人

除該組織在個別個案中放棄某特權或豁免權外,統籌人須就其本人、配偶及21歲以下的子女獲給予被起訴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住所的不容侵犯權及稅項(入息稅除外)的免繳權或寬免,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外地主權國委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使、其配偶及子女的相似,以及獲給予就其作為該組織的人員而收取的薪酬方面的入息稅免繳權。

第11條該組織的其他官員
第a條

享有就在執行其公務職責過程中所說的話或所寫的文字及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方面的被起訴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

第b條

享有就其作為該組織的人員或受僱人而收取的薪酬方面的入息稅免繳權。

27 條

引用此法例

《亞洲及太平洋區水產養殖中心網絡組織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90F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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