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事宜訂定條文。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本條例旨在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事宜訂定條文。
本條例可引稱為。
在香港境內去世,或
在香港境外去世,遺下財產在香港境內,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任何國家訂立某項適用於香港的協議或安排而該項協議或安排或該項協議或安排的任何條文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一事作出規定時,在內加入該國家;
當與內任何國家訂立的協議或安排內所述的條文失效時,從刪除該國家。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91(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