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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章號
Cap. 191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0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事宜訂定條文。

第preamble條弁言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
第a條

在香港境內去世,或

第b條

在香港境外去世,遺下財產在香港境內,

第3條的更改
第a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任何國家訂立某項適用於香港的協議或安排而該項協議或安排或該項協議或安排的任何條文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一事作出規定時,在內加入該國家;

第b條

當與內任何國家訂立的協議或安排內所述的條文失效時,從刪除該國家。

第0條
10 條

引用此法例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91(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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