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事宜訂定條文。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Cap. 191)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本條例旨在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事宜訂定條文。
弁言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
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
凡附表第1欄所述任何國家的任何子民或公民 —— (a) 在香港境內去世,或 (b) 在香港境外去世,遺下財產在香港境內, 而在其去世時,並無依法有權管理該死者遺產的人在香港,則該國家在香港的領事、副領事或領事代理人可管有及保管該死者的財產,並可運用該等財產以支付該死者的債項及殯殮費,以及將盈餘部分為有權享有其利益的人而保留;但該領事、副領事及領事代理人須就該死者的財產立即申請並有權從法院獲得遺產管理書,而遺產管理書受限制的方式及時間則視乎法院覺得適當者而定。
在香港境內去世,或
在香港境外去世,遺下財產在香港境內,
附表的更改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更改附表,更改的方式是 —— (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任何國家訂立某項適用於香港的協議或安排而該項協議或安排或該項協議或安排的任何條文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一事作出規定時,在附表內加入該國家; (b) 當與附表內任何國家訂立的協議或安排內附表所述的條文失效時,從附表刪除該國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任何國家訂立某項適用於香港的協議或安排而該項協議或安排或該項協議或安排的任何條文就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一事作出規定時,在附表內加入該國家;
當與附表內任何國家訂立的協議或安排內附表所述的條文失效時,從附表刪除該國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