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基要服務團(後備消防隊)規例》,並須與《基要服務團(一般)規例》()(以下提述為)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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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要服務團(後備消防隊)規例
現設立後備消防隊單位作為服務團的一個單位,其單位總監為消防處處長。
後備消防隊單位的團員被動員作現役服務或受訓時,就《消防條例》()的各方面而言,須當作為消防處成員;
後備消防隊單位的任何團員,如獲單位總監授權在發生火警時主管單位,即具有根據《消防條例》()授予消防處處長的所有權力;
根據主體規例歸於總監並由總監履行的權力及職責,在關乎後備消防隊單位的範圍內,須由單位總監行使和履行:但為施行本款 ——(i)主體規例須閱作為猶如“按總監的建議,”的字句已予刪去一樣;及(ii)主體規例第(1)款須閱作為猶如“按適當的單位總監或附屬單位總監的建議,”的字句已予刪去一樣。
為協助消防處,消防處處長可在發生火警或其他災難時,藉部門命令動員後備消防隊單位或其任何部分或團員作現役服務,而除非消防處處長發出另一項部門命令取消首述的命令,否則該服務須在首述命令指明的期間繼續。
引用此法例
《基要服務團(後備消防隊)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9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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