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規則可引稱為《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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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可引稱為《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
依照中表格1所載格式;及
親自簽署該通知書,除非上訴法庭或法官另有指示。
司法常務官接獲上訴通知書或放棄上訴通知書時,須將通知書副本送交律政司司長。
(1) 對於本規則無特別訂定條文的情況,《刑事上訴規則》()在第(2)款的規限下及經按情況作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上訴。
(2) 《刑事上訴規則》()及不適用於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或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上訴。
對於本規則無特別訂定條文的情況,《刑事上訴規則》()在第(2)款的規限下及經按情況作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上訴。
《刑事上訴規則》()及不適用於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或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上訴。
《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01A(檢索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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