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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

章號
Cap. 201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0
第1條引稱

本規則可引稱為《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

第2條上訴通知書
第a條

依照中表格1所載格式;及

第b條

親自簽署該通知書,除非上訴法庭或法官另有指示。

第3條放棄上訴
第4條須將副本送交律政司司長

司法常務官接獲上訴通知書或放棄上訴通知書時,須將通知書副本送交律政司司長。

第5條《刑事上訴規則》的適用

(1) 對於本規則無特別訂定條文的情況,《刑事上訴規則》()在第(2)款的規限下及經按情況作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上訴。

(2) 《刑事上訴規則》()及不適用於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或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上訴。

第1條

對於本規則無特別訂定條文的情況,《刑事上訴規則》()在第(2)款的規限下及經按情況作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上訴。

第2條

《刑事上訴規則》()及不適用於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命令或根據本條例提出的上訴。

第0條
10 條

引用此法例

《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01A(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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