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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防止賄賂(敎育院校轄下團體及其成員列為例外)公告

章號
Cap. 201B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
第1條引稱

本公告可引稱為《防止賄賂(教育院校轄下團體及其成員列為例外)公告》。

第2條將團體列為例外

第2欄列明的團體(即列於該第1欄的教育院校轄下團體)現列為例外,因而不包括在《防止賄賂條例》()中的定義範圍內。

第3條將成員列為例外

第3欄列明的人士(即列於該第1及2欄的團體的成員)現列為例外,因而不包括在《防止賄賂條例》()中的定義範圍內。

第1條

教育院校列為例外的團體1香港大學畢業生議會2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大學學生會各成員書院學生會崇基學院、聯合書院、新亞書院及逸夫書院的書院校董會

第2條

[]教育院校團體列為例外的成員1香港大學徵聘遴選委員會校外專家及顧問主考委員會校外主考委員2香港中文大學敍聘諮詢委員會校外專家考試小組校外考試委員

5 條

引用此法例

《防止賄賂(敎育院校轄下團體及其成員列為例外)公告》(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01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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