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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

章號
Cap. 207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56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管制植物、植物病蟲害及泥土的進口,就防止植物病蟲害的蔓延,以及就附帶與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a條

木材、喬木及灌木;及

第b條

葉、根、花、果、塊莖、鱗莖、球莖、砧木、枝條、壓條、插枝、吸根、種子以及植物的任何部分,不論它們是否擬作種植、栽種或繁殖之用,亦不論是否可進一步由它們種植、栽種或繁殖植物;

第3條獲授權人員的委任

署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公職人員行使本條例賦予或委予獲授權人員的權力並執行本條例賦予或委予獲授權人員的職責。

第2條植物進口的管制
第4條禁止進口某些植物

(1) 任何人不得從第I部第2欄所指明的國家,進口任何與該欄相對的第1欄所指明的植物,除非 —— (a) 該植物是在就該植物而發出的植物進口證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下進口的;

(b) 該植物於其原產國已經燻蒸或滅菌;

(c) 該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以證明該植物沒染有第I部有關項目的第2欄末部所指明與該植物有關的植物病蟲害;及

(d) 該植物是在下述條件的規限下進口的:該植物每株均須在檢疫情況下種植直至署長信納它們沒染有植物病蟲害為止,或直至署長信納它們染有病害而必須予以銷毀為止。

(2) 任何人不得從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國家,進口任何與該欄相對的第1欄所指明的植物,除非 —— (a) 該植物是在就該植物而發出的植物進口證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下進口的;

(b) 該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及

(c) 該植物是在與該第II部第1欄相對的第3欄所指明的條件的規限下,並在署長所指明與檢疫有關的條件的規限下進口的。

(3) 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進口並非所指明的任何植物,除非 —— (a) 該植物是在就該植物而發出的植物進口證的條件的規限下進口的;及

(b) 該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

第1條
第a條

該植物是在就該植物而發出的植物進口證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下進口的;

第b條

該植物於其原產國已經燻蒸或滅菌;

第c條

該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以證明該植物沒染有第I部有關項目的第2欄末部所指明與該植物有關的植物病蟲害;及

第d條

該植物是在下述條件的規限下進口的:該植物每株均須在檢疫情況下種植直至署長信納它們沒染有植物病蟲害為止,或直至署長信納它們染有病害而必須予以銷毀為止。

第2條
第a條

該植物是在就該植物而發出的植物進口證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下進口的;

第b條

該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及

第c條

該植物是在與該第II部第1欄相對的第3欄所指明的條件的規限下,並在署長所指明與檢疫有關的條件的規限下進口的。

第3條
第a條

該植物是在就該植物而發出的植物進口證的條件的規限下進口的;及

第b條

該植物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

第5條獲豁免的植物
第a條

第I部所指明的任何植物;及

第b條

第II部所指明的任何植物,如該植物是附有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明書的話。

第6條植物進口證及證明書等

(1) 植物進口證須採用表格1的格式,並在有人向署長提出申請後,可由署長發出,但受署長認為適合的條件規限。

(2) 就本條例而言,進口植物所附有的植物檢疫證明書不得有效,除非 —— (a) 該證明書與表格2在實質上相似;

(b) 該證明書是以英文或中文填寫,或附有英文或中文的譯文;及

(c) 該證明書在該植物從其種植的國家出口日期前的不多於14天,已由該國家的植物保護局的獲授權人員或由代表該人員的人簽署。

(3) 署長可在有人以署長所決定的表格向署長提出申請並繳付訂明的費用後,檢驗任何植物,並可就該植物發出一張採用表格2的格式的植物檢疫證明書。

(4) 植物的檢疫檢驗可在申請人的處所進行,但須繳付訂明的費用。

第1條

植物進口證須採用表格1的格式,並在有人向署長提出申請後,可由署長發出,但受署長認為適合的條件規限。

第2條
第a條

該證明書與表格2在實質上相似;

第b條

該證明書是以英文或中文填寫,或附有英文或中文的譯文;及

第c條

該證明書在該植物從其種植的國家出口日期前的不多於14天,已由該國家的植物保護局的獲授權人員或由代表該人員的人簽署。

第3條

署長可在有人以署長所決定的表格向署長提出申請並繳付訂明的費用後,檢驗任何植物,並可就該植物發出一張採用表格2的格式的植物檢疫證明書。

第4條

植物的檢疫檢驗可在申請人的處所進行,但須繳付訂明的費用。

第7條禁止進口植物病蟲害

任何人不得進口任何植物病蟲害,或已受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蟲害侵害的植物,但按照署長向該人發出的授權書的條款進口的,則屬例外。

第8條禁止進口泥土

(1) 任何人不得進口任何泥土,但按照署長向該人發出的授權書的條款進口的,則屬例外。

(2) 第(1)款不適用於從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國地方進口的泥土。

第1條

任何人不得進口任何泥土,但按照署長向該人發出的授權書的條款進口的,則屬例外。

第2條

第(1)款不適用於從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國地方進口的泥土。

第9條過境植物、植物病蟲害及泥土的豁免

(1) 如第(2)款就任何過境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所列的條件已獲遵從,則本條例不適用於該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

(2) 第(1)款所提述的條件是 —— (a) 該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包裝在並且保持包裝在任何已經加封、封閉或包裹的容器內,使植物病蟲害不會從該容器逸出;及

(b)

(3) 如第(2)款所列的任何條件未獲遵從,除非該等過境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立即出口或以署長決定的其他方式處置,否則署長可安排將其銷毀。

(4) 署長可將根據第(3)款採取的行動的費用,作為欠下政府的債項而向將該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帶進或安排帶進香港的人追討。

第1條

如第(2)款就任何過境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所列的條件已獲遵從,則本條例不適用於該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

第2條
第a條

該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包裝在並且保持包裝在任何已經加封、封閉或包裹的容器內,使植物病蟲害不會從該容器逸出;及

第b條
第i條

時刻留在將它們帶進香港的車輛、船隻或飛機上;或

第ii條

如從該車輛、船隻或飛機被取去,則除了為將它們帶離香港外,不得將它們從它們被帶進香港的地方移走。

第3條

如第(2)款所列的任何條件未獲遵從,除非該等過境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立即出口或以署長決定的其他方式處置,否則署長可安排將其銷毀。

第4條

署長可將根據第(3)款採取的行動的費用,作為欠下政府的債項而向將該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帶進或安排帶進香港的人追討。

第10條與檢驗受禁制植物等有關的申報

(1) 署長可規定 —— (a) 將任何物件進口香港的人;或

(b) 任何抵達香港的人,

(2) 第(1)款所提述的植物或泥土,或任何可能已受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蟲害侵害的物件的進口人或管有人或掌管人,如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規定,須向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出示該等植物、泥土或物件以供檢查。

(3) 獲授權人員如有理由相信任何抵達香港的人隨行的任何非屬個人行李的容器、包裝或其他物品,盛載任何受禁制植物、任何植物病蟲害或任何泥土,則可扣留該容器、包裝或物品。

(4) 為檢驗根據第(3)款被扣留的容器、包裝或其他物品,獲授權人員 —— (a) 可規定管有人或掌管人將其開啟;或

(b) 在該人拒絕將其開啟的情況下,可將其開啟。

(5) 如該容器、包裝或其他物品無人認領,或看來是無人管有或掌管,則在署長授權下可將其開啟。

(6) 凡按照第(5)款被開啟的容器、包裝或其他物品 —— (a) 如無盛載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或如盛載按照本條例進口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則須交還將其帶進香港的航空公司或船公司保管;及

(b) 如盛載任何在違反本條例的任何條文下進口的植物、植物病蟲害或泥土,則須按照予以處理。

第1條
第a條

將任何物件進口香港的人;或

第b條

任何抵達香港的人,

第2條

第(1)款所提述的植物或泥土,或任何可能已受植物病蟲害感染或已受植物病蟲害侵害的物件的進口人或管有人或掌管人,如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規定,須向署長或獲授權人員出示該等植物、泥土或物件以供檢查。

156 條

引用此法例

《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07(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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