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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地區(指定)(綜合)令

章號
Cap. 208D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1
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特別地區(指定)(綜合)令》。

第2條將政府土地指定為特別地區
第0條
第1條

註明日期為1976年5月25日並存放於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辦事處的SA/TPK號圖則上以紅色劃定和圍邊的稱為大埔滘自然護理區的政府土地範圍。

第2條

註明日期為1979年6月13日並存放於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辦事處的SA/TLF號圖則上以黑色劃定並填上粉紅色的東龍洲上東龍洲砲台及其毗連土地的政府土地範圍。

第3條

註明日期為1987年12月1日並存放於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辦事處的SA/TH號圖則上以黑色劃定並填上粉紅色的白沙灣半島北部蕉坑村附近的政府土地範圍。

第4條
第a條

馬屎洲;

第b條

洋洲;

第c條

丫洲;及

第d條

鹽田仔海岸東北約100米近三門仔新村的未命名小島。

第5條

位於荔枝窩,並在註明日期為2004年12月8日並存放於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辦事處的SA/LCW號圖則上以黑色劃定並填上粉紅色的政府土地範圍。

第6條

註明日期為2005年4月27日並存放於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辦事處的SA/HKWP號圖則上以黑色劃定並填上粉紅色的稱為香港濕地公園的政府土地範圍。

第7條
第a條

鴨洲一部分;

第b條

鴨螺春;

第c條

筆架洲;及

第d條

印洲。

第8條

位於近糧船灣的破邊洲及飯甑洲,並在註明日期為2010年8月並存放於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辦事處的SA/HI號圖則上以黑線劃定並填上粉紅色的政府土地範圍。

第9條

位於岩地近橋咀泳灘及橋咀洲西部的碼頭的政府土地範圍,以及岩地離岸近橋咀泳灘及橋咀洲西部的碼頭的無名石塊的政府土地範圍,而該等土地範圍是在註明日期為2010年8月並存放於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辦事處的SA/SI號圖則上以黑線劃定並填上粉紅色者。

第10條
第a條

光頭排及鄰接的無名海島;

第b條

橫洲及鄰接的無名海島;

第c條

扁洲、圓崗洲及棟心洲;

第d條

尖柱石、火石洲、大排、二排、三排、龍船排、蒲魚排及鄰接的無名海島;

第e條

沙塘口山、番塔排及鄰接的無名海島;及

第f條

吊鐘洲南部的金鐘岩。

第11條
第a條

由薯莨洲、短洲仔、龍船排及一個鄰接的無名海島組成的東果洲;

第b條

由殼仔排、細洲尾及鄰接的無名海島組成的北果洲;及

第c條

由山嶺角、大洲、大洲尾及鄰接的無名海島組成的南果洲。

31 條

引用此法例

《特別地區(指定)(綜合)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08D(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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