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命令可引稱為《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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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
除另有規定外,禁止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或之後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呈交的文件內採用非十進制單位。
該等文件是對其他已採用非十進制單位的文件作出修訂,或在其他方面與該等其他文件有關;及
該等其他文件是在本命令生效日期*前呈交,但如該等其他文件已再予呈交並已採用十進制方式代替以往採用的非十進制方式者,則屬例外。
在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呈交的文件內,不得一併載有對十進制及非十進制單位的提述。
在不損害、或的原則下,第1欄內所指明的條文須予修訂,每當第2欄內與該等條文相對之處指明的詞句出現時,須將該等詞句刪去,而代以第3欄內與該等條文相對之處所指明的詞句。
就任何處所或設備而言,如其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時已包括在根據第1欄內所指明的條文而發給的牌照、准許證或其他授權文件內,或包括在該等牌照、准許證或其他授權文件的申請中,則只要已將或會將該處所或設備包括在內的牌照、准許證或其他授權文件仍然有效或經續期而仍然有效,第2欄內所指明的提述須猶如該等提述不曾受本命令影響一樣而繼續適用。
引用此法例
《十進制修訂(雜項條文)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14I(檢索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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