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可引稱為《感化院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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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院規則
感化院院長須就感化院的運作,向署長負責;院長如不在場超過24小時,須以書面指定一名高級職員代其執行職責,惟此項指定,須由署長批准。
除署長另有指示外,感化院院長須決定感化院職員的職責,但不包括醫生的職責。
記錄入院及釋放、釋放特許連同任何關於釋放特許的申請、離院回家許可及放行外出的登記冊;
記錄感化院每宗重要事件的日誌簿;
記錄每名被羈留者留院或離院外出的每日登記冊;
以署長訂明的格式就每名被羈留者擬備的獨立個案紀錄;
記錄膳食營養單、每周食糧消耗量及曾烹調供應的菜式的登記冊;
懲罰紀錄簿。
如有被羈留者潛逃,院長須立即通知署長和通知感化院所在地區的主管警署的人員。
每名被羈留者均須獲提供獨立睡床,並獲供應院長所決定的衣物。
(1) 每名被羈留者均須獲得根據膳食營養單提供的多樣化食物,該膳食營養單由院長根據醫生的意見而決定。
(2) 根據第(1)款所定的膳食營養單須張貼在感化院的廚房內,並記入根據備存的登記冊內。
每名被羈留者均須獲得根據膳食營養單提供的多樣化食物,該膳食營養單由院長根據醫生的意見而決定。
根據第(1)款所定的膳食營養單須張貼在感化院的廚房內,並記入根據備存的登記冊內。
(1) 院長須在署長批准下 —— (a) 保存一份每日作息程序表,而該程序表須包括起床、用膳、康樂及就寢的時間,並須張貼在感化院內;
(b) 提供訓練計劃;及
(c) 提供康樂活動,包括有組織的遊戲。
(2) 任何與每日作息程序表有顯著差異的情況,均須由院長在根據備存的日誌簿上作出報告。
保存一份每日作息程序表,而該程序表須包括起床、用膳、康樂及就寢的時間,並須張貼在感化院內;
提供訓練計劃;及
提供康樂活動,包括有組織的遊戲。
任何與每日作息程序表有顯著差異的情況,均須由院長在根據備存的日誌簿上作出報告。
(1) 被羈留者可與父母或監護人通信,而為達致此目的須獲提供文具及郵票,此外亦可與朋友通信︰但署長可藉書面命令,規定院長檢查任何上述信件,包括檢查與父母或監護人的通信,並從中刪除任何其認為不良的內容。
(2) 在符合院長所施加的規定下,被羈留者可接受經院長批准的探訪。
被羈留者可與父母或監護人通信,而為達致此目的須獲提供文具及郵票,此外亦可與朋友通信︰但署長可藉書面命令,規定院長檢查任何上述信件,包括檢查與父母或監護人的通信,並從中刪除任何其認為不良的內容。
在符合院長所施加的規定下,被羈留者可接受經院長批准的探訪。
(1) 院長須制訂及實行一套獎勵及特惠制度以便促進感化院的紀律,但該制度須由署長批准。
(2) 如院長認為為了某名被羈留者的福利或為維持感化院的紀律,而必須懲處該被羈留者,則可予以懲處,但只可採用以下其中一種形式 —— (a) 取消獎勵或特惠(包括零用錢),或限制康樂活動;
(b) 派遣額外工作;或
(c)
(d)
(3) 對任何被羈留者的懲罰只能單獨由院長負責;在任何情況下,懲罰不得由任何其他被羈留者施行,而院長亦須將所有已施加的懲罰,記錄在根據備存的懲罰紀錄簿內。
院長須制訂及實行一套獎勵及特惠制度以便促進感化院的紀律,但該制度須由署長批准。
取消獎勵或特惠(包括零用錢),或限制康樂活動;
派遣額外工作;或
晚上就寢至翌晨起床之間的時間;
進行康樂活動的時間;
用膳時間。
對任何被羈留者的懲罰只能單獨由院長負責;在任何情況下,懲罰不得由任何其他被羈留者施行,而院長亦須將所有已施加的懲罰,記錄在根據備存的懲罰紀錄簿內。
在被羈留者入院及獲釋離開感化院時為其檢驗身體;
保存關於居住在感化院的每名被羈留者的醫療紀錄,包括就根據(a)段進行的檢驗而得出的意見;
為院內所有被羈留者提供醫療照顧;並可為此目的而安排將其認為不能在感化院內獲得充分治療的被羈留者移送醫院;
不時視察感化院;及
就膳食營養單及衞生事宜提供意見。
引用此法例
《感化院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25B(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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