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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輔助警隊規例

章號
Cap. 233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7
第1條引稱
第2條釋義
第3條效率

(1) 除處長藉書面命令將任何隊員豁免外,每名隊員在每年的服務中,須遵從以下有關效率的規定 —— (a) 完成處長不時藉命令指示的訓練期間,合計不超過14天;及

(b) 以令處長滿意的方式,完成處長不時藉命令指示的訓練期期數,數目不少於60,亦不多於100。

(2) 就本條而言,每一年須當作由4月1日開始,並在翌年3月31日屆滿。

(3) 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阻止隊員經事先獲得處長同意而志願參加額外訓練。

第1條
第a條

完成處長不時藉命令指示的訓練期間,合計不超過14天;及

第b條

以令處長滿意的方式,完成處長不時藉命令指示的訓練期期數,數目不少於60,亦不多於100。

第2條

就本條而言,每一年須當作由4月1日開始,並在翌年3月31日屆滿。

第3條

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阻止隊員經事先獲得處長同意而志願參加額外訓練。

第4條衣服、裝備和武器
第5條志願人員申請登記加入
第6條志願人員辭職等

(1) 除第(2)款的條文另有規定外,志願人員可給予處長不少於1個月的書面通知表示其辭職意向,而從輔警隊中辭職。

(2) 如上述辭職意向的通知期屆滿時,給予上述通知的志願人員正在現役服務中,則即使上述通知期屆滿,該人員仍須繼續服務,直至召集其作現役服務的命令取消為止;任何志願人員如沒有繼續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第1條

除第(2)款的條文另有規定外,志願人員可給予處長不少於1個月的書面通知表示其辭職意向,而從輔警隊中辭職。

第2條

如上述辭職意向的通知期屆滿時,給予上述通知的志願人員正在現役服務中,則即使上述通知期屆滿,該人員仍須繼續服務,直至召集其作現役服務的命令取消為止;任何志願人員如沒有繼續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第7條被徵召入伍隊員的辭職
第8條退休

(1) 總監須在年屆60歲或行政長官在任何個別情況下容許的較大年齡退休;而其他隊員亦須在年屆55歲或處長在任何個別情況下遵照第(2)款所准許的較大年齡退休。

(2) 處長不得根據第(1)款容許隊員 —— (a) 在一次延任中的延任期超過2年;或

(b) 延任至超越60歲。

第1條

總監須在年屆60歲或行政長官在任何個別情況下容許的較大年齡退休;而其他隊員亦須在年屆55歲或處長在任何個別情況下遵照第(2)款所准許的較大年齡退休。

第2條
第a條

在一次延任中的延任期超過2年;或

第b條

延任至超越60歲。

第9條在某些情況下追討制服的成本
第10條醫療
第a條

接受醫療,包括入院治療,方式按政府規例就相等職級的警隊成員所訂明者;及

第b條
第i條

政府醫官證實該隊員已從該損傷或疾病中康復;或

第ii條

該隊員停止擔任隊員。

第11條因傷病而退役
第0條申請加入香港輔助警察隊
27 條

引用此法例

《香港輔助警隊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33A(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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