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選舉日期)(第六任行政長官)規例》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緊急情況(選舉日期)(第六任行政長官)規例
本規例自2022年2月24日起實施。
指根據選舉法作出的作為,或看來是根據選舉法作出的作為;及
包括與選舉有關的文件(《》所界定者);
指為選出一名候選人待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填補行政長官職位空缺的選舉而作出規定的任何有效法律;及
包括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發出的指引;
如關乎已中止的選舉——具有《》(在與一併理解下)所給予的涵義;及
如關乎經押後的選舉——具有《》所給予的涵義;
於2021年10月22日,根據《》,以刊登於憲報的《行政長官選舉投票日公告》;及
於2022年1月27日,根據《》,以刊登於憲報的《行政長官選舉提名公告》。
(1) 已中止的選舉於中止日期開始時,即告終結。
(2) 除為了所訂事宜之外,一切關乎已中止的選舉而於中止日期之前發生或出現的選舉事宜(包括提述的公告),自該日期開始之時起,即不再有效。
(3) 為免生疑問,以及在不局限第(1)及(2)款的前提下 —— (a) 《》對已中止的選舉不適用;
(b) 除為了所訂事宜之外,於中止日期當日及之後,選舉事務人員(《》所界定者)及根據《》設立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均無須就已中止的選舉,履行任何選舉法所訂職能;及
(c) 第(2)款提述的選舉事宜,就經押後的選舉而言,不具任何效力。
已中止的選舉於中止日期開始時,即告終結。
除為了所訂事宜之外,一切關乎已中止的選舉而於中止日期之前發生或出現的選舉事宜(包括提述的公告),自該日期開始之時起,即不再有效。
《》對已中止的選舉不適用;
除為了所訂事宜之外,於中止日期當日及之後,選舉事務人員(《》所界定者)及根據《》設立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均無須就已中止的選舉,履行任何選舉法所訂職能;及
第(2)款提述的選舉事宜,就經押後的選舉而言,不具任何效力。
(1) 《》對經押後的選舉不適用,而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日期,由原定日期改為2022年5月8日。
(2) 在符合第(1)款的前提下,在應用選舉法條文於經押後的選舉時,須將2022年5月8日視為根據《》定出的該選舉的投票日期。
(3) 《》對經押後的選舉不適用,而該選舉的提名期為2022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16日(包括該兩日)。
(4) 在符合第(3)款的前提下 —— (a)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在憲報刊登公告,述明《》第、(c)及(d)條提述的事宜;及
(b) 在應用選舉法條文於經押後的選舉時,須將2022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16日(包括該兩日)視為根據《》指定的提名期。
《》對經押後的選舉不適用,而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日期,由原定日期改為2022年5月8日。
在符合第(1)款的前提下,在應用選舉法條文於經押後的選舉時,須將2022年5月8日視為根據《》定出的該選舉的投票日期。
《》對經押後的選舉不適用,而該選舉的提名期為2022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16日(包括該兩日)。
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在憲報刊登公告,述明《》第、(c)及(d)條提述的事宜;及
在應用選舉法條文於經押後的選舉時,須將2022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16日(包括該兩日)視為根據《》指定的提名期。
(1) 在中止日期當日及之後 —— (a) 選舉主任或總選舉事務主任(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繼續就已中止的選舉,履行其在《》第及及(8)條下的職能;
(b) 選舉主任須就已中止的選舉,將任何《》第、(g)、(h)、(i)或(j)條提述的文件,送交總選舉事務主任,而總選舉事務主任須按照《》(猶如該條提述的6個月期間,是提述自中止日期起計的6個月期間),處理該文件;及
(c) 候選人(《》所界定者)須繼續就已中止的選舉,遵守《》。
(2) 凡有選舉開支,由某人在已中止的選舉中或在與已中止的選舉相關的情況下招致,或者由他人代該人如此招致,則該等開支,不得視為由該人在經押後的選舉中或在與經押後的選舉相關的情況下,所招致的選舉開支,或者由他人代該人如此招致的選舉開支。
(3) 任何人在中止日期之前所作出的事情,均不得視為該人宣布有意在經押後的選舉中參選的一項公開宣布。
選舉主任或總選舉事務主任(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繼續就已中止的選舉,履行其在《》第及及(8)條下的職能;
選舉主任須就已中止的選舉,將任何《》第、(g)、(h)、(i)或(j)條提述的文件,送交總選舉事務主任,而總選舉事務主任須按照《》(猶如該條提述的6個月期間,是提述自中止日期起計的6個月期間),處理該文件;及
候選人(《》所界定者)須繼續就已中止的選舉,遵守《》。
凡有選舉開支,由某人在已中止的選舉中或在與已中止的選舉相關的情況下招致,或者由他人代該人如此招致,則該等開支,不得視為由該人在經押後的選舉中或在與經押後的選舉相關的情況下,所招致的選舉開支,或者由他人代該人如此招致的選舉開支。
任何人在中止日期之前所作出的事情,均不得視為該人宣布有意在經押後的選舉中參選的一項公開宣布。
(1) 就《》而言,已中止的選舉是《》適用的選舉。
(2) 《》經以下變通而適用於已中止的選舉 —— (a) 在《》中的定義的(b)段中,提述“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須視為提述“2022年2月24日前的任何時間”;
(b)
(c)
就《》而言,已中止的選舉是《》適用的選舉。
在《》中的定義的(b)段中,提述“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須視為提述“2022年2月24日前的任何時間”;
“()指由2022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的期間;”;及
就已中止的選舉(《緊急情況(選舉日期)(第六任行政長官)規例》所界定者)而言,候選人須確保選舉申報書於自2022年2月24日起計的60日期間屆滿前提交。”。
引用此法例
《緊急情況(選舉日期)(第六任行政長官)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41M(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