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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指定)令

章號
Cap. 244H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2
第shortTitle條

《戒毒所(指定)令》

第1條
第2條戒毒所的指定

現指定所指明的每一地方或建築物為戒毒所,作為使用任何危險藥物成癮並被裁定犯有關罪行的人接受治療及康復護理之用。

第0條戒毒所
第1條

位於新界屯門大欖涌道110號的地方及建築物,並稱為大欖女懲教所

第2條

喜靈洲島及島上的建築物(該等建築物中稱為勵顧懲教所、勵新懲教所及喜靈洲懲教所的部分除外),並稱為喜靈洲戒毒所

第3條

位於喜靈洲島上稱為“K”座、“L”座、第57、58、59、60、79、80及81座的地方及建築物,並稱為勵新懲教所

第4條

勵敬懲教所(位於新界葵涌華泰路16號)內稱為9A號及9B號囚倉的建築物部分

第5條

位於喜靈洲島上的建築物中稱為勵顧懲教所的部分

第6條

位於新界上水河上鄉路163號的地方及建築物,並稱為羅湖懲教所

第s條
第7條

位於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的地方及建築物,並稱為壁屋懲教所

12 條

引用此法例

《戒毒所(指定)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44H(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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