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命令可引稱為《公安條例(指定公眾地點)(綜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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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指定公眾地點)(綜合)令
為施行本條例第III部,所指明的地點即指定公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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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掃桿埔香港政府大球場部分,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1年4月2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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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有小徑環繞的音樂台地方,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1年4月2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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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3、4、7號硬地小型足球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1年4月2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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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摩士公園內露天劇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1年4月2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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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九龍公園內硬地小型足球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1年4月2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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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九龍仔公園內1、2號硬地小型足球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1年4月2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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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長洲北帝廟前面空地,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2年2月15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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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石湖墟遊樂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2年2月15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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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聯和墟遊樂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2年2月15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編號DPA 13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粉嶺遊樂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2年2月15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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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打鼓嶺遊樂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2年2月15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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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鄉事會街大埔公眾遊樂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2年2月15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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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第4區大元邨臨時小型足球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2年2月15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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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荃灣大會堂花園,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2年2月15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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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和宜合道運動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2年2月15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編號DPA 7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葵涌運動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2年2月15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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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長青邨遊樂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2年2月15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編號DPA 19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元朗大球場,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2年2月15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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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圖則上用粉紅色劃定的位於錦田公路和錦上路交界的上村公園,該圖則由保安司簽署並註明日期為1982年2月15日,以及存放於保安局局長辦公室內。
引用此法例
《公安條例(指定公眾地點)(綜合)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45F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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