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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區(深圳灣公路大橋香港段及后海灣幹線部分路段)令
現宣布列於的界線所包圍的地區()為禁區。
在所列地圖上如此稱述並以黑色點劃標明的深圳灣公路大橋香港段的左右最外兩側邊緣線;及
在所列地圖上如此稱述並塗上灰色標明的后海灣幹線部分路段的左右最外兩側邊緣線。
(1) 有關地區的上垂直界線 —— (a) 就提述的深圳灣公路大橋香港段而言,為標高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上165米;及
(b) 就提述的后海灣幹線部分路段而言,為標高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上60米。
(2) 有關地區的下垂直界線 —— (a) 就提述的深圳灣公路大橋香港段而言,為橋箱樑底邊緣線的平行線;及
(b) 就提述的后海灣幹線部分路段而言,為路面以下4米。
就提述的深圳灣公路大橋香港段而言,為標高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上165米;及
就提述的后海灣幹線部分路段而言,為標高香港主水平基準以上60米。
就提述的深圳灣公路大橋香港段而言,為橋箱樑底邊緣線的平行線;及
就提述的后海灣幹線部分路段而言,為路面以下4米。
引用此法例
《禁區(深圳灣公路大橋香港段及后海灣幹線部分路段)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45J(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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