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修訂有關公開拍賣土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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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賣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任何土地的拍賣細則或條件,須述明該土地是否不設底價而出售,或其出售是否受任何底價規限,或賣家是否保留出價權利。
(2) 如曾述明該土地是不設底價而出售的,或有關的述明意思如此,則賣家僱用任何人在該項拍賣中出價或拍賣人明知而接受該人的任何出價,均屬不合法。
任何土地的拍賣細則或條件,須述明該土地是否不設底價而出售,或其出售是否受任何底價規限,或賣家是否保留出價權利。
如曾述明該土地是不設底價而出售的,或有關的述明意思如此,則賣家僱用任何人在該項拍賣中出價或拍賣人明知而接受該人的任何出價,均屬不合法。
凡在土地的拍賣細則或條件中宣布,該項土地拍賣須受賣家有權出價的條件規限,則賣家或代表賣家的任何一人在該項拍賣中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價,均屬合法。
根據或憑藉高等法院命令而進行的任何土地拍賣,不得重開競投;在該項拍賣中出價最高的真誠競投人,只要其出價相等於底價或高出底價(如有底價的話),即須獲宣布及准許成為買家,但如對該土地有利害關係的人提出申請(該項申請須在司法常務官就該項拍賣結果發出的證明書具有約束力之前,向法院或法官提出),則法院或法官可以欺詐或該項拍賣的進行涉及不當行為為理由,重開競投及裁定上述競投人須受其出價約束,或解除該人成為買家的責任,並命令將該土地按法院或法官認為適當的價格或其他條款重新出售。
除以上所述外,本條例的條文並不影響根據或憑藉法院命令而進行的任何土地售賣。
引用此法例
《土地拍賣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7(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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