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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inance

農產品(統營)條例

章號
Cap. 277
版本日期
條文數
98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改進農業、銷售農產品、鼓勵合作市場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統營處處長、市場經理及高級經理的委任

(1) 行政長官可以指明姓名或指明特定職位的方式委任一名人員為統營處處長。

(2) 處長可委任任何人為蔬菜批發市場的經理,亦可委任任何人為高級經理。

第1條

行政長官可以指明姓名或指明特定職位的方式委任一名人員為統營處處長。

第2條

處長可委任任何人為蔬菜批發市場的經理,亦可委任任何人為高級經理。

第4條處長的印章、職銜及作為

(1) 處長稱為統營處處長,而就所有目的而言,處長均可被稱為統營處處長。

(2) 處長須置有一個獲正式認知與司法認知的正式印章;蓋章須由處長或獲處長授權為此而代簽的人加簽以示真確。

(3) 就財產的取得和持有而言,當其時的處長即為單一法團,而所有歸屬處長的財產,均須在符合及的規定下,以信託方式代政府持有以履行處長職務。

(4) 任何人一經委任為處長,則在其前任者停任該職時,歸屬該前任者的一切契據、合約、債券、證券或據法權產的利益,均須憑藉該人的委任而轉讓予並歸屬於獲如此委任的人,且其作用亦須惠及該人,方式猶如立約者是該人而非其前任者一樣,亦猶如在一切該等契據、合約、債券或證券上所載者是該人的姓名而非其前任者的姓名一樣。

(5) 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前,由立約當時已在行使職能類似處長職能的人或其代表所訂立的合約,須當作已由處長合法訂立,而就第(4)款而言,該合約須當作已由處長的前任者訂立。

(6) 如有關在以往任何時間或現在何人是處長的問題出現,或有關於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某人是否已在行使職能類似處長職能的問題出現,則由環境及生態局局長簽署的證明書,就所有目的而言,即為以往或現在何人是處長,或某人是否已在行使該等職能的確證。

第1條

處長稱為統營處處長,而就所有目的而言,處長均可被稱為統營處處長。

第2條

處長須置有一個獲正式認知與司法認知的正式印章;蓋章須由處長或獲處長授權為此而代簽的人加簽以示真確。

第3條

就財產的取得和持有而言,當其時的處長即為單一法團,而所有歸屬處長的財產,均須在符合及的規定下,以信託方式代政府持有以履行處長職務。

第4條

任何人一經委任為處長,則在其前任者停任該職時,歸屬該前任者的一切契據、合約、債券、證券或據法權產的利益,均須憑藉該人的委任而轉讓予並歸屬於獲如此委任的人,且其作用亦須惠及該人,方式猶如立約者是該人而非其前任者一樣,亦猶如在一切該等契據、合約、債券或證券上所載者是該人的姓名而非其前任者的姓名一樣。

第5條

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前,由立約當時已在行使職能類似處長職能的人或其代表所訂立的合約,須當作已由處長合法訂立,而就第(4)款而言,該合約須當作已由處長的前任者訂立。

第6條

如有關在以往任何時間或現在何人是處長的問題出現,或有關於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某人是否已在行使職能類似處長職能的問題出現,則由環境及生態局局長簽署的證明書,就所有目的而言,即為以往或現在何人是處長,或某人是否已在行使該等職能的確證。

第5條取得和處置財產的權力

(1) 處長以其法團身分,有權取得、承租、購買、接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類別和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並有權購買、取得和管有任何性質及類別的貨品及實產。

(2) 處長以其法團身分,亦有權藉蓋有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處長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1條

處長以其法團身分,有權取得、承租、購買、接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質或類別和位於任何地點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物業單位,並有權購買、取得和管有任何性質及類別的貨品及實產。

第2條

處長以其法團身分,亦有權藉蓋有其印章的契據,將當其時歸屬或屬於處長的土地、建築物、宅院或其他貨品及實產批出、出售、轉易、轉讓、退回、交換、分劃、交出、批租、再轉讓、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5A條處長須在符合行政長官的指示下行事

(1) 行政長官可在處長或代處長行事的人根據本條例行使或執行權力、職能或職責方面,概括地或就特定個案,發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

(2) 處長或代處長行事的人,在根據本條例行使或執行權力、職能或職責時,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

第1條

行政長官可在處長或代處長行事的人根據本條例行使或執行權力、職能或職責方面,概括地或就特定個案,發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

第2條

處長或代處長行事的人,在根據本條例行使或執行權力、職能或職責時,須遵從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

第6條統營顧問委員會

(1) 現設立統營顧問委員會,該顧問委員會是一個諮詢團體,就行政長官或處長向其轉介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2) 顧問委員會由處長以及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委任的其他成員組成。

(3) 處長為顧問委員會的當然主席,但如他在任何會議中缺席,則出席的成員須委任顧問委員會的任何其他成員為主席。

(4) 凡獲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其任期為1年,並可由行政長官酌情不時再獲委任。

(5) 顧問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成員3名。

(6) 處長須委任一名公職人員為顧問委員會秘書。

第1條

現設立統營顧問委員會,該顧問委員會是一個諮詢團體,就行政長官或處長向其轉介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第2條

顧問委員會由處長以及行政長官藉憲報公告委任的其他成員組成。

第3條

處長為顧問委員會的當然主席,但如他在任何會議中缺席,則出席的成員須委任顧問委員會的任何其他成員為主席。

第4條

凡獲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其任期為1年,並可由行政長官酌情不時再獲委任。

第5條

顧問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成員3名。

第6條

處長須委任一名公職人員為顧問委員會秘書。

第7條借款的權力
第8條財務管制及投資

(1) 處長每年須擬備下年度的收支預算,並將該收支預算呈交行政長官批准;處長除非獲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否則不得招致超出行政長官批准的預算中指明款額的開支:但本款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阻止處長在周年預算有待批准期間,招致和撥款支付合理的日常開支。

(2) 處長收到的所有款項,包括借款,均須予入帳,並須由處長為施行本條例而加以管理;經如此入帳的款項,可由處長在香港投資於財政司司長為此而不時認可的證券上,或由處長在香港按照財政司司長為此而不時認可的方式作存款。

第1條

處長每年須擬備下年度的收支預算,並將該收支預算呈交行政長官批准;處長除非獲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否則不得招致超出行政長官批准的預算中指明款額的開支:但本款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阻止處長在周年預算有待批准期間,招致和撥款支付合理的日常開支。

第2條

處長收到的所有款項,包括借款,均須予入帳,並須由處長為施行本條例而加以管理;經如此入帳的款項,可由處長在香港投資於財政司司長為此而不時認可的證券上,或由處長在香港按照財政司司長為此而不時認可的方式作存款。

第9條帳目

(1) 處長須安排為一切交易備存妥善的帳目,並須安排為每段截至每年3月31日為止的12個月期間,擬備基金帳目報表;該報表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並須由處長簽署。

(2) 上述帳目及經簽署的帳目報表,須由行政長官不時委任的核數師審計,而核數師則須核證該報表,並附加其認為適合的報告(如有的話)予以規限。

(3) 經簽署和審計的帳目報表一份,連同核數師的報告(如有的話),以及處長就經審計的帳目所涵蓋期間內的基金管理作出的報告,須在上述期間終結後的第一個10月31日或之前提交立法會省覽,或在行政長官運用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容許的較後日期或之前盡快提交立法會省覽。

第1條

處長須安排為一切交易備存妥善的帳目,並須安排為每段截至每年3月31日為止的12個月期間,擬備基金帳目報表;該報表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並須由處長簽署。

第2條

上述帳目及經簽署的帳目報表,須由行政長官不時委任的核數師審計,而核數師則須核證該報表,並附加其認為適合的報告(如有的話)予以規限。

第3條

經簽署和審計的帳目報表一份,連同核數師的報告(如有的話),以及處長就經審計的帳目所涵蓋期間內的基金管理作出的報告,須在上述期間終結後的第一個10月31日或之前提交立法會省覽,或在行政長官運用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容許的較後日期或之前盡快提交立法會省覽。

第9A條基金的設立和歸屬

(1) 現設立一項名為農產品獎學基金的信託基金;該項基金歸屬於作為受託人的處長。

(2) 受託人須在符合本條以及、、及所載條文的規定下,以本條以及、、及所載的信託方式持有基金。

(3) 基金由以下各項集成 —— (a) $1,000,000,該筆款項須由處長為此而從其根據本條例收到的款項中撥出;及

(b)

第1條

現設立一項名為農產品獎學基金的信託基金;該項基金歸屬於作為受託人的處長。

第2條

受託人須在符合本條以及、、及所載條文的規定下,以本條以及、、及所載的信託方式持有基金。

第3條
第a條

$1,000,000,該筆款項須由處長為此而從其根據本條例收到的款項中撥出;及

第b條
第i條

由他人捐贈、認捐或遺贈予受託人而獲受託人接受的款項及資產;或

第ii條

受託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款項及資產。

第9B條基金的目的
第a條

為教育和培訓在香港從事農業及農產品銷售業的人以及其家屬和受養人而提供獎學金、資助金及貸款;及

第b條

為教育和培訓有意在香港投身農業及農產品銷售業的人而提供獎學金、資助金及貸款。

第9C條管理基金的費用

(1) 管理基金的費用,以及委員會根據本部履行其職能所招致的費用,須從處長根據本條例收到的款項中並非基金的部分撥款支付,但根據支付的審計費則須從基金撥付。

(2) 財政司司長可指示從基金的收入中撥付一筆款額由他釐定的監管年費,並將該監管年費撥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內。

第1條

管理基金的費用,以及委員會根據本部履行其職能所招致的費用,須從處長根據本條例收到的款項中並非基金的部分撥款支付,但根據支付的審計費則須從基金撥付。

第2條

財政司司長可指示從基金的收入中撥付一筆款額由他釐定的監管年費,並將該監管年費撥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內。

第9D條投資

受託人可將基金的任何款項投資在任何類別的投資項目上,不論該等投資項目是否獲准供信託基金投資;但如該等投資項目沒有如此獲准,則須獲得財政司司長的事先批准。

第9E條帳目

(1) 受託人須安排為一切交易備存妥善的帳目,並須安排為每段截至每年3月31日為止的12個月期間,擬備基金帳目報表;該報表須包括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並須由受託人簽署。

(2) 上述帳目及經簽署的帳目報表,須由行政長官不時委任的核數師審計,而核數師則須核證該報表,並以其認為適合的報告(如有的話)加以規限。

(3) 經簽署和審計的帳目報表一份,連同核數師的報告(如有的話),以及受託人就經審計的帳目所涵蓋期間內的基金管理作出的報告,須在上述期間終結後的第一個10月31日或之前提交立法會省覽,或在行政長官運用其酌情決定權容許的較後日期或之前盡快提交立法會省覽。

98 條

引用此法例

《農產品(統營)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77(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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