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例可引稱為《土地(雜項條文)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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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規例
(1) 在第I部第2欄所指明地區內,佔用政府土地作並非該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用途,其許可證的須繳費用為該第I部第3欄所指明的費用(以下稱為)。
(2) 佔用政府土地作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用途,其許可證的須繳費用為該第II部第3欄所指明的費用。
(3) 佔用在香港島、九龍及新九龍的政府土地,其許可證的最低費用為$10;但佔用政府土地作第II部第7、15、18或19項所述用途或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4) 就第II部第1項而言,當局對其他栽植究屬第1類或第2類而作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5) 就第II部第9項而言,當局對土地將來或現時用途究竟是否屬非牟利、慈善或福利用途而作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在第I部第2欄所指明地區內,佔用政府土地作並非該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用途,其許可證的須繳費用為該第I部第3欄所指明的費用(以下稱為)。
佔用政府土地作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用途,其許可證的須繳費用為該第II部第3欄所指明的費用。
佔用在香港島、九龍及新九龍的政府土地,其許可證的最低費用為$10;但佔用政府土地作第II部第7、15、18或19項所述用途或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就第II部第1項而言,當局對其他栽植究屬第1類或第2類而作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就第II部第9項而言,當局對土地將來或現時用途究竟是否屬非牟利、慈善或福利用途而作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1) 佔用在新界(不包括新九龍)的政府土地作並非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用途,其許可證的須繳費用為該第I部所指明的費用(以下稱為)。
(2) 佔用在新界(不包括新九龍)的政府土地作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用途,其許可證的須繳費用為該第II部第3欄所指明的費用。
(3) 佔用在新界的政府土地,其許可證的最低費用為$5;但佔用政府土地作第II部第6、9、14、17或18項所述用途或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4) 就第II部第9項而言,當局對土地將來或現時用途究竟是否屬非牟利、慈善或福利用途而作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佔用在新界(不包括新九龍)的政府土地作並非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用途,其許可證的須繳費用為該第I部所指明的費用(以下稱為)。
佔用在新界(不包括新九龍)的政府土地作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用途,其許可證的須繳費用為該第II部第3欄所指明的費用。
佔用在新界的政府土地,其許可證的最低費用為$5;但佔用政府土地作第II部第6、9、14、17或18項所述用途或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就第II部第9項而言,當局對土地將來或現時用途究竟是否屬非牟利、慈善或福利用途而作的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1) 為獲得根據本條例發出的挖掘准許證或根據本條例或就任何挖掘准許證的延期而須繳付的費用 —— (a) (如該證關乎在屬由路政署維修的街道的未批租土地範圍內進行的挖掘工作)為第I部第3欄與該部第2欄內的適用描述相對處所指明的費用;
(b) (如該證關乎在未批租土地範圍內(由路政署維修的街道除外)進行的挖掘工作)為第II部第3欄與該部第2欄內的適用描述相對處所指明的費用。
(2) 根據本條例於首段期間進行或維持緊急挖掘工作而須繳付的費用,為第III部第3欄與該部第2欄內的適用描述相對處所指明的費用。
(如該證關乎在屬由路政署維修的街道的未批租土地範圍內進行的挖掘工作)為第I部第3欄與該部第2欄內的適用描述相對處所指明的費用;
(如該證關乎在未批租土地範圍內(由路政署維修的街道除外)進行的挖掘工作)為第II部第3欄與該部第2欄內的適用描述相對處所指明的費用。
根據本條例於首段期間進行或維持緊急挖掘工作而須繳付的費用,為第III部第3欄與該部第2欄內的適用描述相對處所指明的費用。
當局如信納根據本條例發出的許可證已告遺失或毀壞,可在收取費用$5後發給許可證複本一張。
少於5角之數,則角分不計;
5角或多於5角之數,則作1元計。
(1) 任何所指明的區域,其界綫即為經地政總署署長簽批並存於地政總署的地圖所示者。
(2) 任何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免費查閱上述地圖。
任何所指明的區域,其界綫即為經地政總署署長簽批並存於地政總署的地圖所示者。
任何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免費查閱上述地圖。
每年每平方米3角
$825,另就整段延長期間的每一日,繳付$46的每日費用;及
就策略性街道而言,每日$29,200;
就敏感街道而言,每日$11,330;
就餘下街道而言,每日$2,310。
引用此法例
《土地(雜項條文)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8A(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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