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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危險品(船運)規例
以任何身分受僱或受聘於該船隻上處理該船隻事務的人;
依據船長對船舶失事的人、遇險的人或其他人所負的運載責任而在該船隻上的人,或由於船長及船東均不能阻止的情況而在該船隻上的人;
處理任何危險品(限於在該船隻上的汽車內運載者)或監督該等危險品的處理的人;及
在執行其職責時,處理在該船隻上的任何危險品或監督該等危險品的處理的公職人員;
在及中,指在《規則》中歸類為“第2類別——氣體”的類別的物質或物品;及
在《規則》中歸類為“第2類別——氣體”的類別的物質或物品;或
《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所界定的第2類危險品;
在及中,指在《規則》中歸類為“第3類別——易燃液體”的類別的物質或物品;及
在《規則》中歸類為“第3類別——易燃液體”的類別的物質或物品;或
《2012年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所界定的第3類危險品;
只在香港水域內使用的(不論其是根據《商船(註冊)條例》()註冊或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
定期用於前來香港或自香港前往其他地方進行貿易的(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的除外);
為在香港水域內作遊樂用途而管有或使用的;或
定期在香港水域內往來航行而從事海洋漁業的,或使用香港水域作為基地而從事海洋漁業的;
在就該船隻發出的註冊證明書上指明為該船隻的船東的人;
(如該船隻是以轉管租約出租)有關轉管租約承租人,及任何擔任該承租人的代理人的人;及
(如該船隻是由船隻管理公司管理)該公司及任何擔任該公司的代理人的人;及
就第3類船隻而言,包括在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就該船隻發出的擁有權證明書上指明為該船隻的船東的人;
就第1或2類船隻而言,指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及
指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或
如該船隻當其時無人掌管或指揮,或由一名未滿16歲的人掌管或指揮,指該船隻的船東;
裝上、卸下、卸載及搬移或輸送該等危險品;及
清潔、驅氣、氣體清除、餘位測量、測深、取樣,及以船隻運載該等危險品所需的類似作業;
根據《商船(註冊)條例》()批予的註冊證明書或臨時註冊證明書;或
在香港以外地方批予的註冊證明書或其他文件,而其效力與(a)段提述的證明書相類似或相同;
(1)
(2) 在本規例中,危險品不包括構成船隻的設備、貯存品或燃料的第(1)款提述的任何危險品。
任何在《規則》中歸類為某類別的物質或物品;
危險品;
危險品;或
已予清潔及弄乾;
已清除氣體或通風(如適當的話);或
(如先前裝載者屬放射性的)已予清潔及妥為封閉,
在本規例中,危險品不包括構成船隻的設備、貯存品或燃料的第(1)款提述的任何危險品。
(1) 任何第2或3類船隻,如曾載有散裝第2、3或3A類危險品,則須就本規例而言,視為正載有該等危險品,直至獲處長認可的人就該船隻發出氣體清除證明書為止。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證明書須符合處長指明的格式。
(3) 處長如信納某人具備發出氣體清除證明書的必要資格及能力,則可為施行第(1)款認可該人。
(4) 在本條中 ——
任何第2或3類船隻,如曾載有散裝第2、3或3A類危險品,則須就本規例而言,視為正載有該等危險品,直至獲處長認可的人就該船隻發出氣體清除證明書為止。
根據第(1)款發出的證明書須符合處長指明的格式。
處長如信納某人具備發出氣體清除證明書的必要資格及能力,則可為施行第(1)款認可該人。
引用此法例
《2012年危險品(船運)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95F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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